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 切实提升审判质量效果
——北京三中院关于再审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2-09-29 09:41: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一:2018年至2021年再审案件数量及来源情况


图二: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再审结果及发改事由情况


  核心提示:根据党中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强调了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的职能定位。为了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职能,提升审判质效,促进中级法院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本院再审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该院作出生效裁判案件共计106446件,各年分别为20685件、23204件、19653件、29115件和13789件;对该院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有299件,各年分别为61件、59件、77件、76件和26件,年均再审率为0.30%,各年分别为0.29%、0.25%、0.39%、0.26%和0.19%。具体情况如下:

  1.再审案件总量上升趋势明显,重审后上诉案件占比较大。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该院受理再审案件分别为136件、144件、160件、206件、95件,收案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年均增幅约超过10%。案件来源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共计180件,占案件总数24.29%,各年分别为40件、32件、47件、44件、17件;二是对下级法院提审案件,共计151件,占案件总数20.38%,各年分别为21件、29件、34件、41件、26件;三是重审后上诉案件,共计285件,占案件总数38.46%,各年分别为54件、55件、49件、87件、40件;四是检察院监督案件(含抗诉、检察建议)120件,占案件总数16.19%,各年分别为21件、27件、30件、32件、10件;五是对本院再审案件5件,占案件总数0.68%。可见,重审后上诉案件在案件整体体量上占比较大,提审类案件呈上升态势(见图一)。

  2.再审发改案件占比较高,因事实、程序问题发回重审案件较多。从调研时间段内再审案件的结案方式上看,发回、改判案件占59%,维持案件占29%,其他方式(含调解、撤诉、裁驳等)案件占12%。在发回、改判案件中,因事实问题(含新证据)被发回案件占43%,因程序问题被发回案件占26%,因事实问题被改判案件占9%,因法律适用问题被改判案件占5%,因其他事由被发改案件占17%。可见,再审审理后,发改案件占比较高,其中因事实、程序问题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较多,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穷尽送达手段即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程序性问题时有出现(见图二)。

  3.二审维持一审裁判被指令再审占比较高,多由于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调研时间段内,该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判后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共计180件。其中,二审维持一审裁判后被指令再审166件,占比92%;二审改判一审裁判后被指令再审14件,占比8%。在全部指令再审案件中,因事实问题被指令再审113件,占比63%;因法律适用问题被指令再审36件,占比20%,例如部分案件二审改判后,又被北京高院指令再审,认为原一审处理正确;因程序性问题被指令再审23件,占比13%,例如部分案件一审超过三个月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未予纠正被指令再审;因其他问题被指令再审8件,占比4%。可见,二审维持一审裁判后被指令再审案件较多,因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被指令再审案件占比较高,上下级法院间裁判尺度亟待统一,中级法院二审终审的审级监督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二、原因分析

  1.审判监督管理体系可进一步优化。依照现行制度规范,在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再审程序。这种出错后再纠错的事后监督,一定程度上使监督处于被动状态,监督触角不能有效延伸至错误发生过程中或开始萌芽时,有碍于第一时间发现和纠正错误。因此,现行审判监督制度是事后监督、模式较为单一,可以向着更加科学、更为立体化的方向优化监督管理体系。

  2.再审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可进一步提升。对于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需依法纠正的案件,法院通常以改判或发回重审方式纠正,以此发挥审判监督作用。但目前审判监督职能多集中于审查个案的程序掌握、事实认定、实体处理及效果方面,属于就案论案,对案件的类型化分析还有提升空间,相同或相类似的错误在案件审理中还会常常出现。而且,对司法行为的审查与监督力度略显不足,司法行为规范与否同样直接影响案件程序是否正确、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以及当事人是否息诉服判。因此,这种监督模式还无法更好达到以纠促防的目的。

  3.裁判尺度统一工作仍需继续推进。在上级法院因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事由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提起再审的情形,绝大多数案件系因不同层级法院内部在案件审理思路、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认定、现行政策把握等方面存在认识和理解不一致,或对法律适用的理解或要件事实的归入方式认识不尽统一,致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可见,裁判尺度是否统一、上级法院的再审意见能否贯穿体现于以后案件的审理工作直接影响了审判监督制度的实际效果。所以,有必要继续推进裁判尺度的统一,促进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以避免案件审理意见相互脱节,案件连续发回重审情况的出现。

  三、对策建议

  1.完善以二审终审制为基础,再审纠错为补充和保障的审判监督机制。再审程序本质上是一种补救程序。这种补救针对的是正常程序无法为或难以为的情形,而不是排除常规程序的能为而不为。基于此,应当还原审判监督纠错本质的内涵,确立通过审判监督工作反向提升诉讼前道工序审判质量的思路,完善一套以二审终审制为基础,再审纠错为补充的审判监督机制,发挥审判监督工作对一、二审案件的反向指引作用,使审判监督工作成为一、二审的质量标准。对此可从以下方面予以加强:

  在案件质量监管方面,一、二审法院可以再审事由作为一、二审案件的反向质量标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加强自我管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更加注重追求客观真实,不仅仅满足于法律真实,注重依职权调查和适用动态的举证规则,通过细致工作弥合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裂痕;在审判程序方面,加强对当事人程序权益的保障,将审判监督范围由案件结果扩展到包括司法行为在内的全程提示、预防,特别在送达、开庭、庭审、回避等环节严格规范,增强二审程序内监督及责任意识,在二审程序内依法纠错、依法裁判,充分发挥二审程序内监督职能。

  2.加强再审案件分析总结,发挥再审统一法律适用作用。一是建立再审发改案件定期评析报告制度。审判监督部门每季度对发改再审案件查找原因,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形成分析报告,以通报形式发放给各业务庭室,使法官们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错误重复发生。二是建立辖区内再审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在再审案件中发现的在辖区内确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公开法律适用理由,发挥案例指导示范效果,统一裁判尺度。三是建立“跨领域专业法官会议”制度。适时召开再审法官及其他业务庭法官专业会议,统一再审与一、二审裁判尺度,弥补条块化法官会议的专业局限,形成具有统一裁判尺度意义的会议纪要、参阅案例,最大限度指导辖区法院审判实践。

  3.构建纠防并举、以纠促防的审判监督联动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审判质量。一是建立本院内部“一对一”沟通交流横向纠错监督机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章立制:建立再审案件立案审理通报反馈机制,即对本院生效裁判再审立案后,审判监督部门将案件再审立案情况告知相关责任庭室及承办法官并要求其限期对案件审判情况进行反馈说明;建立再审案件审理反馈备案机制,即将再审案件审理结果反馈相关庭室及承办法官,对于发回重审案件,要将最终重审结果持续反馈,对于改判或发回重审后改判的情形,应备案至审判质量业绩档案;建立审判质量业绩档案,即实行“一庭一档”“一人一档”,合理运用再审案件审理结果,作为庭室、法官年终考评、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二是构建辖区法院审级监督与异议反馈纵向纠错监督机制。对于再审发改案件,辖区法院审判监督部门应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后最终作出责任认定,同时将认定结果函复上级法院;对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如当事人未上诉,也应将裁判结果抄送上级法院备案。建立自下而上的纠错反馈机制,即一审法院对二审再审发改案件存有异议的,可向二审法院反馈意见,通过一、二审法院审判监督部门和审委会审查进行异议的评价反馈,在一、二审法院纵向间搭建双向纠错反馈平台。以此发挥上、下级法院相互监督、共同纠错的作用。

  三是深化裁判尺度统一工作机制。对于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辖区内有大量类案涉及统一裁判尺度的案件、与此前本院生效裁判存在冲突需要调整思路的案件等情况,中级法院在处理前应及时向高级法院汇报,以高级、中级、基层法院三级会商机制进一步解决厘清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统一辖区法院审理标准和裁判尺度,提升审级监督指导效果。同时建立三级法院法官定点联络机制,做好日常问题收集、整理、研究和反馈工作,确保沟通及时有效。

  (课题组成员:辛尚民  杨晓军  陈  恒  宋  垚  高明正)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