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推动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建统领,确保刑事审判队伍忠诚、干净、担当;坚持“矛盾不上交”,确保刑事审判高质量;坚持“平安不出事”,确保刑事审判工作和谐稳定发展;坚持“服务不缺位”,确保刑事审判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
从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时起至今,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共计60余次。其中,2013年10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批示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2020年1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执行等领域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已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在刑事审判领域如何立足审判职能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也正在积极探索之中。刑事无小事,刑案无小案。为了推动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一是坚持党建统领,确保刑事审判队伍忠诚、干净、担当。毛泽东思想孕育了“枫桥经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发展了“枫桥经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新了“枫桥经验”。回顾“枫桥经验”近60年的发展历程,至关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党建统领,使党组织建设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以党的建设贯穿、保障、引领社会治理。刑事审判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推动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党建统领各项工作。人民法院党组要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组织引领、能力引领,刑事审判部门党支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组决定,谋划、组织和落实好各项工作,党员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把党的领导和依法公正行使刑事审判权有机统一起来,以党建促刑事审判队伍建设,以党建促公正高效审判,做到刑事审判队伍政治可靠、作风过硬、能力过硬。
二是坚持“矛盾不上交”,确保刑事审判高质量。刑事审判,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刑事审判要发挥好审级职能,一审法院要在诉讼前段解决矛盾纠纷,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制度优势,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尽力化解矛盾,降低办案风险。刑事审判一定要坚持证据裁判、程序与实体并重、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做到举证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定罪量刑、财产处置的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坚决杜绝涉案财产处置方面的证据材料没有在法庭出示、质证情况的发生,确保刑事裁判中涉案财产处置事项均有相应的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确保每一个刑事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和财产处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刑事审判要夯实事实证据基础,将事实证据问题解决在一审阶段,避免“带病”的证据进入二审。严格审查证据的收集、固定、移送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真实,与犯罪事实是否关联,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发现证据收集移送程序严重违法,就应当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果发现证据收集程序没有达到严重违法程度而只是存在瑕疵,就应该要求收集证据的机关及时作出合理性说明或者补做相关工作;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应该仔细探究,分析原因,排除矛盾;如果存在应该收集而没有收集的证据材料,就应该要求起诉机关、侦查机关及时补查或者自行核查;如果存在应该移送而没有移送的证据材料,应该要求起诉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及时移送。刑事审判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守住底线,完善冤错案件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机制。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刑事法官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营造“疑罪从无”的社会环境,在刑事审判中坚决贯彻十一个“坚持”,实现刑事法官和社会民众的法治理念转变到位、武装到位。进一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地见效,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保护、激励及强制出庭作证机制,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完善非法证据排查机制,细化非法证据线索核查的启动和排查程序;完善申诉机制,明确申诉不影响减刑、假释,畅通及时发现错案通道。对于已生效的可能存在冤错的案件,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听取第三方意见。对于错案,发现一起,坚决纠正一起。
三是坚持“平安不出事”,确保刑事审判工作和谐稳定发展。刑事审判通过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来促进平安建设。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对各种刑事犯罪放在国家总体安全的框架内予以考量。坚持严惩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各种犯罪,消除各种不利于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因素,实现“国泰民安”。坚持刑事审判工作“平安不出事”,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案件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必须做到刑事诉讼程序运转安全顺畅高效有序。对于有暴力自伤自残倾向的被告人,在押解、开庭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其安全,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残。对于以“装病”对抗庭审的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要配备医生值庭,让医生对被告人是否有出庭受审能力当场作出判断,并可以通过举证的手段证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病态系“伪装”所致。如某市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当审判长下午继续开庭时宣布,要播放“装病”的被告人在开庭前身体强健及午餐饭量很大的音像资料时,上午庭审时“装病”而一言不发的被告人就开始选择配合庭审。因有被告人在法庭上“装病”前后行为的对照,该案的庭审效果显得非常好。对法庭旁听席上被害人亲属可能出现对被告人发泄情绪、投掷物品等失当行为也要提前制定预案应对。对于可能在法庭上闹事的被告人亲属,要注意加强防范。对于司法实践中个别辩护人在法庭上闹庭,妨害正常法庭秩序的行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罚,也可以建议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刑事法官要特别谨言慎行,与检察官、辩护人保持同等距离,开庭过程中不轻易打断辩护人发言,充分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裁判中立公正形象。
四是坚持“服务不缺位”,确保刑事审判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刑事审判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人民为中心,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刑事审判通过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达到服务人民群众的目的,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此,刑事审判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保障控辩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条件,充分注重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各项诉讼权利,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审、公开审判等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宗旨落细落地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有满满的获得感。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杭州保姆纵火案”过程中,对辩护人提出要求七名证人出庭、调取包括消防验收等有关证据材料、在法庭上以PPT形式播放辩护要点等各项要求,均予以充分考虑,除了一名证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外,其他各项要求均予以满足。该案二审庭审中六名证人出庭作证,利用PPT在法庭上对辩论要点及调取的证据进行展示、质证,庭审顺畅高效有序,庭审取得满意效果。刑事法官要在深刻洞察法条立法原义的基础上解读民意、体现民意,通过准确解读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来服务民意。刑事审判要重视审判职能前后延伸。从向前延伸的角度看,刑事审判应当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前序程序中不规范的侦查、审查起诉行为提出纠正意见,采取弥补措施,严格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措施。从向后延伸的角度看,刑事审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类案犯罪原因、防范犯罪的机制疏漏后,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有助于消除犯罪诱因、修补漏洞、完善机制、预防犯罪的司法建议,通过刑事审判职能向后延伸,助力犯罪源头治理,进而助力行业治理、系统治理。刑事审判要注重数字赋能,既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搞好横向协作,也与上下级法院搞好纵向衔接,完善案件流转、涉案财物处置、减刑假释办理等事项一体化办案平台,通过搭建“智治”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和审判质效。刑事审判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尤其是在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类案件、跨境赌博等涉众型犯罪的审判工作中,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不同特点,作出对每一个被告人罚当其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