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刑事审判中的锚定效应
2020-03-05 08:36: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汤媛媛
 

  公众对公正、秩序和安全的执著追求,反映在刑事审判领域就是对裁判的确定一致和可预期性的要求。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裁判者常常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使裁判偏离确定性轨道。这其中,有一种广泛存在却未得到足够关注的认知心理偏差——锚定效应。实践中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同案异判、冤假错案等现象均可从锚定效应中找到心理根源。

  锚定效应的心理机制

  锚定效应是指在不确定情境中,判断决策结果受初始信息(锚信息)影响而向初始信息趋近的认知偏差。1974年,心理学家特维斯基和卡尼曼在实验中,随机给每位被试一个从轮盘上得到的数字10或65,要求被试首先判断非洲国家在联合国中所占比例比该数值高还是低,随后要求被试估计具体比例,结果估计数值的中位数分别是25%和45%,锚信息直接影响了估计值。关于锚信息是如何影响决策结果的,学者提出不充分调整、选择通达、双加工等理论模型。如较经典的不充分调整理论认为,决策者会在锚信息基础上进行调整得到决策结果,但由于谨慎或保守心理,这种调整往往不够充分,仅调整到决策者可接受范围的上、下限就停止,致使高锚引起较高决策值,低锚引起低决策值。当锚信息不合理或虚假时,就会引起决策偏差或错误。研究还表明,在时间空间压力下更容易发生锚定效应,决策者依据头脑里快速浮现的信息而非理性决策,造成认知偏差。

  目前,锚定效应已被证实在谈判协商、商业定价、效能评估等众多领域中存在,对司法判断也有较大影响。如心理学家实验发现,被试被要求在法庭审判前通过掷骰子方式决定最后的裁判结论,结果,掷骰子得到点数高的法官最后的量刑普遍比掷骰子得到点数低的法官量刑更高。

  刑事审判中的锚定效应

  刑事审判中存在大量信息交互和判断决策行为,锚信息是决策的起点,锚定效应在刑事审判中普遍存在且影响较大。锚信息发生作用的方式是“润物细无声”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即使经验丰富的法官也会受到锚信息的影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准则不能根绝刑事审判中的认知偏差,这是因为,在大量锚信息塑造下,法官构建的事实可能偏离客观真实,适用法律也可能背离不偏不倚的要求。刑事审判中主要有三种锚定效应:

  一是侦诉审职能部门之间的锚定效应。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和偶然因素决定其不可能绝对无误,从制度设计上,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旨在对侦查工作层层审查和纠偏,确保正确打击犯罪。但在流水线型的犯罪追诉机制下,侦诉审各阶段之间的制约存在制度性不足,侦查工作的失误可能引发整个司法链条的连锁错误,即“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侦查机关破获的犯罪事实、收集的犯罪证据和提出的有罪意见作为锚信息,经过各诉讼阶段后被积累、强化和传递,先入为主地使法官形成有罪的预断。特别是存在刑讯逼供、隐瞒证据等情况时,提供给法官的锚信息是不全面、不客观甚至不真实的,必然对裁判活动形成误导。如于英生杀妻案中有两份无罪证据,一份外来指纹未随案移送,一份DNA鉴定未被法庭采纳,是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可以说,绝大多数冤假错案中都存在此种锚定效应,司法者要想有效摆脱其影响,不仅要克服强大的心理惰性、经过繁冗复杂的诉讼程序,还要顶住“命案必破”和无罪判决率等绩效考核的压力。有的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有重大瑕疵,但仍然畅行无阻,法官处于锚定效应与审慎办案的两难境地,最终作出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判决,就是对锚信息进行不充分调整产生的结果。近年来,我国的无罪宣告率仅0.07%,高定罪率固然可能说明侦查、公诉阶段办案质量好,但也不能不引发隐忧。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经过数年改革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纳入立法,对于促进被告人认罪服法、提高办案效率具有积极意义。但这容易形成一种新的锚定效应。学者研究认为,处于被讯问不利境地中的犯罪嫌疑人存在认知上的短视心理,当讯问人员暗示一旦认罪就可以从宽处理时,虚假供述的比率增加了七倍。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的简省不意味着司法责任减轻或是证明标准的降低,相反,法官在审查定罪量刑事实和防止虚假认罪的责任事实上加重了,不仅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还要对关键定罪量刑事实作实质审查,并仍适用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

  二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锚定效应。锚定效应存在于不同审级之间,一审裁判结果是二审法官的“锚”。从某省情况看,各地市刑事一审案件的改判发回率约为2%左右,二审对一审起到了审查把控作用;但除了经发回改判明确的“显性”错误外,一审裁判中还存在可能相当数量的“隐性”问题,这些问题因一审对二审的锚定效应得到维持,导致审级功能被部分冲淡。抽样调查显示,在53件维持原判的二审案件中,17%的一审判决存在各种问题(多反映在审理报告中),如:被告人还有超出公诉机关指控范围的犯罪事实的,一审错误认定自首、坦白、被害人过错等量刑情节的,个别案件甚至存在定性错误。二审对上述问题予以回避、维持原判,有的是受到诉审同一和上诉不加刑等原则的约束,有的是法官在“案多人少”超负荷工作状态下急于结案的无奈之举;有的属于“难办案件”激发了裁判者规避风险、维持原判的倾向,极少数则是出于防止国家赔偿、维护上下级法院关系等不当考虑。实务中还有一种“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的思维定式(如定性存在学术分歧、量刑偏重的案件),这说明锚定效应会使一种未超出合理范围的司法偏差得到默认。此外,锚定效应还可能发生在合议庭、审委会的司法决策过程中,承办人的意见作为锚信息,对陪审员、其他合议庭成员和审委会委员产生较大影响,是导致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或审委会讨论走过场等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是外部因素对刑事审判的锚定效应。刑事审判不是封闭系统,存在社会与司法之间的信息交换。民意舆情、专家论证意见甚至外界干预过问,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司法决策,严重时会破坏司法的中立与公正。另外,社会公众也会受到锚定效应影响,根据片面获取的案件信息(如媒体的不实报道、辩护人的片面披露案情等),形成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猜疑,即使其后随着案情的全面披露产生“反转”,但一些公众仍然相信有“内幕”。这就要求我们加大司法公开和裁判说理力度,规范媒体和辩护律师的职业行为,提升裁判活动和结果的社会认同度。

  锚定效应的认知偏差之纠正

  锚定效应是一种无法根除的思维定式,但能够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减少其负面作用,使司法决策更公正合理。心理学研究认为,锚定效应的影响因素有锚定信息、时间压力、主体的知识技能、动机信念等, 消除锚定效应引发的认知偏差也应当从这些方面开展。

  一是确保司法决策信息的全面、客观和确实。消减锚定效应的首要方法是防止锚信息的片面、主观和虚假性。在侦查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下,侦查工作是事实上的指挥棒,学者习惯于把侦诉审比喻成做饭、端饭、吃饭的关系,说明了侦查对审判的锚定效应之强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实质是以审判时的证据标准倒逼审前阶段,要求侦查、公诉机关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和移送证据,防止锚信息片面甚至虚假。一方面要加强锚信息的实质审查和源头控制,通过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和证人、侦查人员出庭等规则,杜绝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伪造或隐瞒证据等乱象;另一方面是强化司法决策中的信息竞争,使庭审变成控辩双方平等角力的“竞技场”,全面关注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事实证据和各方意见,把辩护律师当作防范冤假错案的“友军”而非对立面。既要衡量民意舆情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又不被舆论牵着鼻子走。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罪疑从无理念,对于被告人的前科等品行证据,加强对陪审员的司法指示,防止这些量刑情节不当影响定罪。即使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也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使庭审走过场,而应认真听取辩方意见和审查案件事实。

  二是强化司法决策主体的专业素养和动机意志。冤假错案极少是司法人员有意制造的,往往与办案人员专业素养不足、责任心松弛、工作马虎有关,司法人员专业水平越高、动机意志越强,越能识别片面或虚假的锚信息,摆脱思维定式影响,作出公正理性的决策判断。司法是一门经验之学,不断积累司法经验也有利于识别各种职业陷阱。法官首先要对锚定效应有一定了解,面对各类案件信息要时刻保持警惕心理,秉持审慎的态度,培养理性中立的思辨能力,避免陷入随波逐流。心理学实验证明,进行“锚信息可能是不正确的”的反向思考,或者对锚定效应进行预警,可以有效消减其影响。因此,在办案时要经常自问:证据是否存在合理怀疑?适用法律是否公正无偏?被告人是否无罪?一审判决是否不够妥当?在从业有年之后,有的司法人员可能会存在过于自信、职业麻木等不良心态,实行严格的司法责任制能够有效强化审慎、公正办案的动机意志,使其保持心存戒惧、警钟长鸣。同时,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取消“命案必破”和无罪判决率等不合理的考核标准,可以减少克服锚定效应的阻力。

  三是提供充分的司法决策时间和决策辅助。决策时间压力越大,越可能触发锚定效应,但案多人少的现实也对办案效率提出了高要求。疑难复杂案件是防范锚定效应的主要领域,大力推行刑事繁简分流改革,可以合理调配司法资源,在对简单案件多适用简易、速裁和二审书面审理程序的同时,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在疑难复杂案件上。不应片面追求和考核结案率,防止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的司法效率。决策者获取的同类信息越多,就越能不被“牵着鼻子走”,“类比锚”能有效消减锚定效应。因此,为法官决策时提供更多的类比信息,包括发布更多指导性、参考性案例,建立类案推送系统等,可以为公正决策提供支持。

  司法的确定性是法官和公众的执著追求,但必须看到,不确定性才是司法的常态。现实主义法学甚至认为法官的工作年限、情绪、偏见、个性等非法律因素都会对裁判造成影响。锚定效应存在于每个人的心理认知中,是司法决策中的正常现象,刑事法官无时无刻不在锚定效应的束缚之中。对它充分认识和保持定力,才能在决策中获得更多的自由。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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