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介绍,去年法院审理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判决善意助人不担责。审理小区保安送老人就医被索赔案,驳回无理赔偿请求。审理号贩子逃跑摔伤索赔案,判决追赶者无责。审理高铁霸铺案,判决曝光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无需担责。通过司法断案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决不向耍横霸道者让步,决不迁就纵容恶习陋俗。(3月8日新华社)
每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都格外引人瞩目。盖因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居中裁判,起到维护权益、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作用,攸关社会稳定和谐与群众切身利益。上述司法判决无不亮点鲜明,价值导向突出,即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决不向耍横霸道者让步,决不迁就纵容恶习陋俗。而这,恰是司法裁判的应有之义。
依法治国时代,法治是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要奉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法治框架下开展各种活动。而如何践行法治、实现法治,帮助社会公众树立良好法治意识与法治信仰,作为司法者的人民法院关系重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通过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来对案件纠纷加以裁判。司法裁判对一般社会活动和人们的行为举止起到评价、预测、引领的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教育、惩戒、预防作用,而司法裁判要充分发挥其对社会行为的评价、引领作用,广泛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获得良好司法权威公信,并不能靠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必须坚持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充分体现“法,公平良善之术”的法治精神,实现良法善治。
这就要求法院在办案中,要有效实现法律的社会效益,充分考虑社会价值导向,在法治中融入德治,做到德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坚持什么、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抵制什么,既要于法有据、旗帜鲜明,也要符合公序良俗和善良群众的朴素情感。比如审理小区保安送老人就医被索赔案,判决驳回无理赔偿请求;审理号贩子逃跑摔伤索赔案,判决追赶者无责。这些判决让老百姓感觉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不但于法有据,也完全契合社会公理与人民群众朴素情感,符合常情、常理、常识。无疑会引起全社会的共鸣,让人们对相关社会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有明确的预期与强烈的认同感,从而起到社会行为价值风向标的作用。
近年来,最高法院多次发布典型案例,今年“两会”前还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及案例,从英烈保护、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多方面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让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让法院在遇到“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态度,辨明方向,防止“和稀泥”,向社会公众明确释放出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等法律态度,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不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树立法治共识法治信心,也让司法裁判接上“地气”,成为引领社会风气、社会价值的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