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需关注案件的社会结构
——读布莱克的《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2019-07-19 15:43: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裕根
  当案外的社会个体看到法院的一纸判决,可能感受的是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但从案件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个案中判决结果却是经历过多方的社会角逐之后达成的一种妥协。每一个个案中都涉及裁决的第三方和对立的双方,他们之间如何互动以及相互影响将影响到法官的判决。“谁控告谁?谁处理这一案件?还有谁与案件有关?每一案件至少包括对立的双方(原告、受害人以及被告人),并且可能还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支持者(如律师和友好的证人)及第三方(如法官或陪审团)。”这是布莱克在《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所阐述的案件的社会结构,他认为,通过分析案件的社会结构可以预测和解释案件处理的方法和结果。

  按常理讲,法律具有确定性和普遍性,任何法律案件在规范层面上都有条文规定,并指引着法官依法作出裁判。然而,这在美国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司法主导理念下似乎不太可能。本来,法官作出任何判决需要遵循先例,但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学派认为,法官作出的判决含有个人的价值信念、宗教信仰乃至个人情绪等烙印,而要研究法官如何作出判决,必须关注法官的日常现实行为,法官的现实行为影响着法官的判决。法律现实主义的经典命题为:司法裁判与法律判例之间的关系还不及这些裁决与法官的早餐更密切。这也就意味着,当法官凭借个人的价值理念作出判决时,先前案例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并没有在具体判决中体现多大的指引作用。法律现实主义揭示了案外社会因素对司法判决的影响,但没有反映影响法官作出判决的全部因素。而作为纯粹法社会学家代表,布莱克通过观察和分析具体个案中诉讼参与人各方表现,并用科学统计的方式归类分析各类案件中的社会结构,进一步发展了法律现实主义的经典命题。布莱克认为,真正解释和预测法官的判决需要分析每一个案件的社会结构,不同案件的社会结构可以解释和预测不同案件的处理方法和结果。

  布莱克在《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分析了案件的社会结构是如何影响案件的判决。在他看来,法律条文提供了法律的语言,而案件的社会结构提供了语言表达的语法。这里的案件社会结构,既包括对抗双方是否存在同等的社会地位、是否是同一个种族、是否是同一种性别、是否是同一个组织以及是否存在亲密关系,也包括律师的社会地位、律师介入案件的强度以及第三方在对抗双方之间的权威性程度,甚至还包括诉讼参与者的讲话方式、法官与对抗双方之间的交流等,都将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的结果。那么,通过了解案件的社会结果,布莱克指出每一个案件都有特定的社会结构,这也就会导致类似案件的判决会存在差异。例如,在家庭内部亲人之间犯罪比对陌生人犯罪之间的处罚要轻,还比如个人起诉组织总是比组织起诉个人的胜诉率低,特别是在劳资纠纷中体现得比较明显。

  既然案件的社会结构能够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那么对抗双方可以借助有社会经验的律师去影响法官的判决,这个时候就变成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诉讼,也即通过筛选案件、收取费用、设计案件、调整审判前的策略、做好审判前的准备工作、灵活调整法庭审理的策略能够影响案件处理的结果。然而,如果诉讼双方的社会地位和阶层原本就不平等,有经验的律师加入之后就更加会造成案件处理的不平等。那么如何减少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不平等呢?布莱克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变:首先是从进入法律体系的案件结构进行重新设计,例如,对对抗双方中的个体建立法律合作社团,从而形成一种组织的优势以对抗另一方的组织,这样能够大致实现诉讼地位的基本平等。其次是改变案件的处理过程。例如在涉及案件双方的社会信息方面进行屏蔽,不让案件的社会信息影响法官作判决,比如利用电子司法的方式避免法官与当事人接触,从而减少接触过程中透露出有优势地位的社会信息。最后是改变法律权限本身,也即对那些不利于营造平等的地位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或者废除,让法律最小化,使得社会主体能够自助解决矛盾纠纷,这样一来可以减少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社会结构对判决的影响。

  布莱克运用社会学的视角分析案件背后的社会结构是如何影响司法裁判结果的,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启发意义至少可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每一个司法案件背后的社会结构表明法官并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相反,法官在作出判决前会受到案件本身所牵连的社会结构的影响,从而导致同一个案件因为背后的社会结构不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为我们分析和解释现实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提供了启发。另一方面,认识和理解法律的运行不能停留在文本上。法律规定的价值目标和理念并不会在社会中自动实现。相反,要认识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运行,必须依托社会学知识才能有效理解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有其特定的社会结构,通过分析社会结构有助于解释司法案件的处理方法和结果。

  不过,布莱克运用社会学的知识分析案件背后的社会结构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虽然每个司法案件的社会结构影响判决结果,但并不能因这个方面就证明司法裁判的不公或者法律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运用。换言之,个案的社会结构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普遍运用,但不能因此否定法律是一国社会整合的重要力量,并且在特性上呈现出整体上和更大范围内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次,尽管司法案件的社会结构可以用来解释案件的判决结果,但不能因此否认法律规则体系内部的完整性以及法官顶住多方社会力量依法公正作出判决的可能性。法官并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但也不会被案件的社会结构完全俘获,因为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具有相对独立的空间。

  整体上看,布莱克通过经验观察美国司法案件的判决过程,充分揭示了司法裁判面临的复杂的社会结构制约,这给中国司法改革和实践带来的启发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进一步加大法官履职的职务保障,在加强审判流程公开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案件的社会因素和信息流入到法庭审理中来,以免影响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其次,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调动法官引用司法案例的积极性,注重识别不同案件中的相同的社会结构,从而指引法官作出类似的判决,增强司法公信力。最后,要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在法院内部应加强和改进审判监督和管理,防止法官的审判权被案件的社会因素俘获。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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