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信息时代实现数字正义的重要途径,实现互联网技术原理与诉讼程序法理的融合,是解决在线诉讼若干程序困顿和质疑的一剂良方。《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统一的、全方位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将有力推动现代诉讼在互联网环境中的规则重塑与流程再造。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充分吸收了近年来互联网法院和地方试点法院积累的大量实践经验,并对各地互联网司法举措进行了深化、提炼、丰富与总结,同时紧密结合了互联网技术原理和诉讼程序法理,旨在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规则》创新性地提出,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并创设了若干值得期待的新型在线诉讼规则,构建起从立案到执行的全流程在线诉讼模式。
一是创新性提出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规则》第二条明确在线诉讼应遵循“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五个基本原则。五个基本原则贯穿《规则》的始终,彰显出在线诉讼“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为核心的价值取向。五个基本原则强调了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的中立性,赋予诉讼当事人平等获得技术红利的机会,同时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司法需求,注重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在线诉讼的信任感和可接受性。此外,《规则》第三十八条确立了在线诉讼数据保护的规则,既是对安全可靠原则的集中落实,也反映出民法典时代的互联网司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重视。
二是首次明确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近年来,区块链证据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共识,并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明确。《规则》第十六至十九条首次对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正式从司法解释层面赋予了区块链存证在诉讼中的“合法性”和独立价值。《规则》第十六条认可了通过技术核验的链上证据的有效性,这一转变能够有效改变传统电子证据采信率低的现状,进一步凸显区块链存证的时代价值与法律意义。诉讼当事人可利用区块链开源、透明、防篡改等特点进行及时存证,一定程度上弥补当事人收集证据渠道长期匮乏的问题。与此同时,明确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也能够帮助法院更加及时高效地固定证据材料,降低电子化证据的真实性证明成本,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提高审判效率。
三是肯定了“非同步审理”的合法性与适用规则。在线诉讼的审判实践样态分为同步审理模式和非同步审理模式。同步审理模式中,法官与当事人使用在线视频方式推进诉讼,可视为言辞传播载体和诉讼参与人在场方式的转变。而在当事人行动不便,往来法院成本高昂且无法同步在线的情况下,打破“时空双重限制”的非同步审理模式应运而生。非同步审理代表着互联网司法对于传统案件审理模式的最大突破,《规则》第二十条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确认了非同步审理的合法性,并对非同步庭审的流程进行了规定,即诉讼各方可以录制视频,上传至平台,在指定期限内按“庭审程序环节”非同步完成诉讼行为,以消解非同步庭审对传统诉讼规则(直接言辞、双方对审等)造成的冲击。非同步审理模式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践为基础,在《规则》生效后将全面推广至全国地方法院。尽管其与传统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但是通过合理的规则设计、技术保障,可以有效缓解这些张力,为这一新制度的稳步推行保驾护航。
四是突出互联网技术原理与诉讼程序法理的深度融合。在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信息时代实现数字正义的重要途径,实现互联网技术原理与诉讼程序法理的融合,是解决在线诉讼若干程序困顿和质疑的一剂良方。《规则》中最大的创新点之一,就是提出“科技向善”“技术赋权”,强调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彰显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实现互联网技术与诉讼法理的良性互动。例如,借助于生物特征识别、证件证照在线比对等技术,识别并确认诉讼当事人的身份(第七条);借助于虚拟仿真技术,复原法庭审判场景,虚拟化呈现国徽、法庭、席位人员名称,增强在线庭审的仪式感(第二十四条);借助语音识别及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在各个诉讼环节同步形成电子笔录(第三十四条);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借助“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候审室”等技术手段,助推隔离作证规则的落实(第二十六条)。此外,《规则》第二十九至三十三条完善了电子送达规则,即以保障受送达人程序选择权为中心,并同步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诉讼平台提示等方式,切实保障受送达人的知悉权。
总而言之,互联网司法在我国已经是大势所趋,健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是迫切的实践之需。《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统一的、全方位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将有力推动现代诉讼在互联网环境中的规则重塑与流程再造,不论在当下还是未来,都无疑具有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应用前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