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念革新到制度变革: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初步建立
2021-06-29 08:47: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浩
 

  《规则》的出台为人民法院和各方诉讼主体开展在线诉讼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初步构建了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必将成为在线诉讼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也必将有力促进我国诉讼制度在互联网时代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在线诉讼,是指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利用法院提供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在线上实施诉讼行为,法院在线实施包括调解、审理、裁判在内的各种诉讼活动。在线诉讼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和优势,既契合司法为民的要求,又有助于法院提高司法效能。与具有悠久历史的线下诉讼相比,线上诉讼无疑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顺利健康发展,既需要解决观念更新问题,更需要解决程序的规制与保障问题。从这一点上看,《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可谓正逢其时!

  为三大诉讼提供明确统一的程序规则。《规则》发布前,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虽然也有一些关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线实施诉讼行为的规定,如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首次对法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作出规定,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的第六部分专门规定了“健全电子诉讼规则”)。这些规定虽然对在线诉讼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适用范围存在局限,要么仅针对互联网法院这一特殊主体,要么只适用于改革试点法院。从规则层面看,还存在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效力层级不高等问题。另一方面,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尽管其目的与性质不同,但单就在线进行诉讼而言,则存在很多共性问题,有可能也有必要制定统一的程序规则。

  积极稳妥推进在线诉讼。从《规则》内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待在线诉讼既积极推进、大力推广,又严格规范、划定边界。一方面,《规则》将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适合采用此种方式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将在线诉讼适用环节拓展到从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询问、调解、庭审、宣判等诉讼的全过程。同一个诉讼案件,还可能出现有的当事人有在线诉讼的需求和愿望,有的当事人则更习惯、更希望线下参与诉讼,因而一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线上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则不愿意、不同意线上诉讼,对于上述情形,《规则》采用了线上线下混合诉讼的方式,即对于相应的诉讼环节,同意的当事人可以采用线上方式进行诉讼,不同意的当事人则采用线下方式进行诉讼。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对在线诉讼积极推进的态度。另一方面,《规则》也强调了法院在决定采用在线方式进行诉讼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规则》明确赋予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线下、线上两种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同意,法院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规则》还规定,即使是当事人主动选择了在线诉讼,但后来的情况表明该当事人其实并不具备进行在线诉讼的能力或者并不具备在线诉讼的条件,法院发现后,就应当立即将诉讼转为线下进行。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慎重、稳妥推进在线诉讼的意图。同时,《规则》还强调了在线诉讼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当事人提出由线上转为线下审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则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同意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又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线诉讼是对诉讼模式的全方位改革,而改革必须以问题为导向。与线下进行诉讼相比,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线实施诉讼行为,法官在线办理案件,难免会遇到许多不同于线下进行诉讼活动的新问题。只有直面并解决这些问题,在线诉讼才能够顺利、有序进行。《规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的思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如:为确保在线诉讼参与人身份的真实性,《规则》第七条第三款对调解、证据交换、庭审这些重要的诉讼行为,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再次验证诉讼主体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核实身份;为有效防止证人在线出庭作证时旁听案件或受他人指挥,《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法院应为证人指定在线出庭的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

  《规则》的出台为人民法院和各方诉讼主体开展在线诉讼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初步构建了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必将成为在线诉讼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也必将有力促进我国诉讼制度在互联网时代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