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开启新篇章
2021-07-05 09:33: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杭平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有效填补了在线诉讼的制度空白,从起诉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证据存储、电子送达等环节对在线诉讼作出全面规定。可以想见,随着人民群众的接受度和信任度的提高,在线诉讼将越来越流行,甚至与线下诉讼并驾齐驱也并非不可能。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牢牢把握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技术发展的机遇,取得了许多开创性的成就。其中,尤为重要的,一是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先后设立及投入运行,二是智慧法院体系的建成及不断升级。对于将诉讼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来说,前者提供了卓有成效的范例,后者则为在线诉讼的全面铺开奠定了软硬件基础。当然,也应看到,由于缺乏统一的在线诉讼程序规范,部分法院有所顾虑,难以将技术潜力转化为服务诉讼当事人的能力,少数法院大胆试行,但程序规范性仍有所欠缺。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法院在中央的指示和部署下,加速推广在线诉讼,司法实践对在线诉讼的规则需求日趋强烈。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有效填补了在线诉讼的制度空白,从起诉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证据存储、电子送达等环节对在线诉讼作出全面规定。《规则》面向全国法院,在相当程度上继受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诸多规定,又根据适用对象、实践需要等作了许多突破与创新。以下就从二者比较的视角出发,对《规则》的若干特点、亮点作简要评析。

  首先,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相比于《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诉讼活动以线上为原则、以线下为例外,《规则》规定,非互联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由当事人主动选择或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是全部还是部分诉讼活动线上进行,是全部还是部分当事人在线上诉讼,均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规则》第四条)。这就为在线诉讼的开展提供了正当性根据,也是一条贯穿《规则》的“红线”。为了维护实体正义,即使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如果法院发现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的,法院应当转为线下进行(《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阐明案件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情形之一,并要求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线下参与诉讼的,法院可以转为线下进行(《规则》第五条第三款)。另外,当事人在选择线上诉讼之后,仍保留反悔的权利(《规则》第五条第二款)。

  其次,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相比于《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仅适用于部分涉网类民事、行政案件,《规则》将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张至全部民事、行政案件,部分刑事案件(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部分非讼案件(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部分执行案件(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等(《规则》第三条)。另外,《规则》除适用于一审案件外,也可适用于上诉、再审、执行案件。非互联网法院不受集中管辖的制约,而是在受理案件以后,才决定对哪些类型案件进行线上诉讼,因此《规则》极大地放宽了适用范围。

  再次,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相比于《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仅规定“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规则》明确规定: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规则》第一条第二款)。该款用包含法院审判行为在内的“诉讼活动”一词,替代了狭义上仅指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一词。因此,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诉讼平台上从事的诉讼活动,效力等同于在线下为之。在此逻辑下,当事人逾期在线提出管辖权异议、逾期在线举证、缺席在线庭审等消极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规则》第六条),当事人在线虚假陈述、干扰在线庭审秩序等积极行为同样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另外,如果法院的在线审理行为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最后,在线诉讼的程序创新。相比于《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探索性质,《规则》充分吸收了互联网法院及其他法院在线诉讼的实践经验,并有所推进和发展。例如,当事人可以直接在诉讼平台录入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等诉讼文书,而无需将相关文书电子化后上传(《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区块链存储的证据的真实性争议,区分为上链前和上链后两种类型(《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而最引人注意的,是明确规定了“非同步”审理方式(《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由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创的非同步审理模式在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规则》让全国法院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总之,《规则》开启了在线诉讼的新篇章。可以想见,随着人民群众的接受度和信任度的提高,在线诉讼将越来越流行,甚至与线下诉讼并驾齐驱也并非不可能。届时,诉讼程序将呈现一种新的构造和特质,孕育出新的程序法理。从这一远景往回看,《规则》仍带有强烈的探索、试验色彩,能产生多大影响,存在哪些不足,需要哪些修正,司法实践将给出答案。届时再将有关成果上升为立法,也可谓水到渠成。(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