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条规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天津高院让在线诉讼有“规”可循
2020-04-18 08:56: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祖先海 张荷
 

  为规范全市法院在线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出台《天津法院在线诉讼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确保在线诉讼规范统一,合法有序。

  该《规程》共三十九条,对在线立案、电子送达、庭前准备、在线庭审、档案管理等诉讼活动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具体流程作出详细规定。

  《规程》明确,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登录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或天津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即可在线提交申请。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也可就近选择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由工作人员通过跨域立案端口为当事人在线提交。

  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庭审前审判人员应熟悉互联网系统,并指导当事人使用该系统,确保参与人“会登录、会上传、会切换、会质证、会签名”。法官或法官助理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召集在线庭前会议,对当事人在线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交换和质证。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能够进行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核对原件或者要求证据提交方通过邮寄等方式线下提交原件。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在线调解。

  在线庭审应当通过在线视频方式进行,除入庭、退庭仪式外,应符合《天津法院庭审质量标准》。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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