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定后审,就是司法者针对办理的案件,先定裁判结论,而后证成该结论。为了证成,在接下来的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囿于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往往会千方百计地寻求结论成立的证据,而忽略了案件事实的其他可能性。这容易导致办错案。清朝时,知府邓廷桢巧审砒霜馒头案就揭示了这个道理。
当时,西安府汉中兵营一名士兵忽然中毒死亡。当地知县查验后,认为士兵是被人毒杀的,又查得死者生前与一个叫郑魁的士兵不和,郑魁不久前买过一包砒霜。知县便认定士兵是被郑魁毒杀的,于是,传令将郑魁拘捕至大堂问审。
郑魁连喊冤枉,说买砒霜是为了毒老鼠,并未用来杀人。知县哪里肯信,一顿大板过后,郑魁承受不住皮肉之苦,只好招认是其毒杀了士兵。
问:“怎么毒杀的?”答:“我买了几个馒头,将砒霜夹在馒头里,给他吃后死的。”
问:“在哪里买的砒霜和馒头?给死者吃馒头时,有谁看见?”答:“在仁和药店买的砒霜,在十字街口馒头铺买的馒头。给他吃时,兵营隔壁大嫂看见了。”
知县令衙役速传证人。不一会儿,几个证人到齐。当堂对质无误后,县令便呈文上报西安府。
知府邓延桢看了案卷后,心中犯疑:这两个人既然平时关系不好,冤仇很深,死者怎么会轻易食用郑魁的馒头呢?此案是否有假呢?他决定重审。
邓延桢先找来证人核实。问卖馒头的:“你事先是否与郑魁熟识?”答:“不熟识。”
“郑魁在你处买过几次馒头?”“只此一次。”
“你一天接待多少人?”“100多人。”
“这些人都是什么样子的,你能记住吗?”“记不住。”
“那么,你怎么单独记得郑魁呢?”
卖馒头的人一时语塞。邓延桢厉声喝道:“要知道作伪证是犯法的!”
“邓大人!”卖馒头的说道:“这事与我无关。是捕役对我说有个杀人犯已经招认了,缺一个卖馒头的证人,叫我作证。我想他招了,作证就作证吧。其实,我真的不认识他。”
邓延桢又问那兵营隔壁大嫂,她也是被捕役硬拉来当证人的,其实,她也不认识郑魁,更没看到吃馒头的事。
复审的结果,郑魁买砒霜毒老鼠是真,其余都是假的。邓延桢薄惩了证人,又传来知县和捕役,训斥道:“不能只凭板子办案,回去重新审理。”
一干人灰溜溜地出了府衙。知县埋怨道:“你们怎么给我弄来的全是假证人啊?”
捕役无奈地说:“老爷你先已定案,我不这么做,岂不砸饭碗?”
知县无奈地摇摇头。经过再次审理,原来死者是被疯狗咬后患狂犬病而死,故呈中毒状。
这个案例,由于知县先定后审,捕役为了保住饭碗,便弄来一帮假证人,糊弄知县“英明果断”,导致办错了案,差点冤杀了无辜。好在遇到了明察秋毫的知府邓延桢,复审查清了案件事实。否则,如果糊里糊涂冤杀了郑魁,那知县、捕役、证人等受到的制裁,又岂是被训斥或打几下板子能轻饶得了的。
人,即使中毒身亡,亦有自杀、误杀、他杀等多种可能性,又岂能一看中毒状,就断定是他人投毒呢?所以,司法者在办理案件时,切不可先定后审,应经过严密的侦查、仔细的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后,才可最终定案,才能让每一件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