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狱吏与五经博士
——《判词经典》之二
2020-07-10 09:18: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广宇
 

  春秋时期,号称有诸侯十二国。各诸侯国都编订有史书,例如晋国的史书叫《乘》,因是本自田赋、乘马等军备记录,乃有此名;楚国的史书叫《梼杌》,“梼杌”本来是一恶人名,因为那时人们认为历史主要是写恶人事的,所以采用此名;《春秋》则是鲁国的史书,相传是由孔子整理修订而成,书名也是由他定的。《孟子·离娄下》说:“王者之迹息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去之矣。”说的是,《春秋》虽然只是一部史书,但经孔子编定之后,加入了儒家的哲理,所以就“寓义于史”了,也因此被称作《春秋经》。《春秋》虽称为经,但文字过于简约,只有区区一万六千多字,因此后来就出现了《春秋》三传,也就是《左氏传》《榖梁传》《公羊传》,专为《春秋》作注释,以丰富其经义。

  《春秋》既是经,读经者就趋之若鹜。汉代广川人董仲舒就是靠苦读《春秋》成为“大儒”的。《太平御览》卷八四〇引《邹子》赞曰:“董仲舒三年不窥园,尝乘马不觉牝牡,志在经传也。”不过,董仲舒治的不是《左氏传》,而是《公羊传》。《公羊传》的特点是,释史十分简略,着重点在于阐释《春秋》的“微言大义”。什么是“微言大义”呢?经学家说:“《春秋》有大义,有微言。所谓大义者,诛讨乱贼以戒后世是也。所谓微言者,改立法制以致太平是也。”按照《太史公自序》的说法,“《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它不仅仅是一部史书,更是一部“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的“论断之书”。

  作为公羊学的第五代传人,董仲舒对于《春秋》的“微言大义”颇有心得,他所著的《春秋繁露》一书,就是专门阐发他所理解的《春秋》义理。董仲舒的理想不只是“皓首穷经”,而是“奉天法古”,“为先王立法”,他甚至希望《春秋》这部经典有一天能成为汉代的法典。但理想实现起来并不容易,他大半辈子都在读经讲经,六十岁以后才做官,也只混了个江都相和胶西相。等到有机会发挥其“引经决狱”的专长时,已经到了“以老病免归”之后。

  促成这事的人,名叫张汤,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标志性人物。在古代司法界,有一个很流行的夸人的词——“老狱吏”。为什么老的好?清代知名法官樊增祥说过其中的道理:“作官须用老手,以其更事多也。”这里的“老”,既包括“断案老手”,又包括“文章作手”,就像樊增祥所说的:“以例案言,是刑名老手。即以文章言,亦是公牍作家。”“老狱吏”这个说法的第一次出现,就与张汤有关,但他那会儿一点儿都不老,还是个小孩子。事见《汉书·张汤传》。

  张汤者,杜人也。其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而鼠盗肉,其父怒,笞汤。汤掘窟得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鞠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其父见之,视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父死后,汤为长安吏,久之。

  大意是说:在张汤小时候,他那做长安丞的父亲出门时嘱他看家,回来时却发现老鼠把家里的肉盗走了,于是大怒,狠揍了张汤一顿。冤有头债有主,张汤乃挖开老鼠洞,捕获老鼠和肉,拉开架势,对老鼠进行了一场审判,郑重宣读判决之后,将老鼠执行了分尸的刑罚。他的父亲见证了这一切,惊叹这小儿写的判词直如老狱吏一般,于是就让他潜心学习此道。父亲死后,张汤果真做到了长安吏,办了很多案子。我们可以说,张汤是将个人名字与判词联系起来的第一人。由这个故事,我们也可以了解到,在汉初,人们对判词这一文体已经非常重视,尤其看重判词的“文辞”水平。

  到得张汤与董仲舒交集的时候,他已经被提拔为廷尉。廷尉掌管刑狱,为九卿之一,应该是汉代的最高司法官了。《汉书·张汤传》云:“汤为廷尉,每决大狱,欲傅古文,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者,补廷尉史,亭疑奏谳。”张汤这样做,是奉了汉武帝的旨意的,他自己没有这个胆量。这不仅是因为刚刚灭亡的秦代曾以焚书坑儒大肆镇压儒家,即在汉初,主流思想也是黄老之学。据说窦太后就不太喜欢儒生,曾把说黄老不好的辕固生扔到野猪圈里寒碜。直到武帝即位,才开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元五年,更置“五经博士”,从此确立了儒学的官学地位。董仲舒就是五经博士中颇受武帝青睐的一位,因为他的学问以治《公羊传》为主,其理想则为大一统主义,非常适合武帝所要推行的政策。《后汉书·应劭传》载:“故胶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如前所述,董仲舒作《春秋折狱》,“动以经对”。这个“经”当然不只是指《春秋》,而是包括了《诗》《书》《礼》《易》《春秋》等儒家五经,只不过以《春秋》为代表罢了。而引《春秋》,又主要是引《春秋公羊传》。有人说,公羊学“近于法家”,“西汉的现实生活也证实公羊学派崇尚法制”,这也为“儒法合流”埋下了伏笔。值得探究的是,既然崇尚法制,那为什么在律令之外还要“引经”呢?我想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曰儒法合流。在秦代,法家大行其道,王依法施行政治。虽然借此实现了统一大业,但始皇帝的“贵治狱之吏”“专任刑罚”也带来严刑峻法和横征暴敛。荀子曾经预言:“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不可一世的秦王朝果然“二世而亡”。 汉兴,高祖蠲削烦苛,兆民大悦。但对于治理国家而言,仅只“约法三章”,显然是不够用的,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不过面对秦王朝土崩瓦解的历史教训,西汉统治者也不想简单地“汉承秦制”,而是选择了儒吏并进,外儒内法。有人讲:“一个‘传统’的形成,乃至一个‘新制’的更立,需要人与时空的因缘和合。”董仲舒以儒学为基础、吸收阴阳家、法家思想而形成的“礼、法”治道观念就在这时应运而生。

  二曰比附权变。汉承秦律,礼未入法,如果“遭变事而不知其权”,固守僵硬之法条,势必难以解决纷繁复杂的矛盾。正如梁启超所说:“盖法文有定,而行为之变态无穷,必有定驭无穷,势必不给,故折狱者不得不随时比附。”而讲究比附权变,恰是儒家之所长。孟子就曾说:“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则援之以手,权也。”在儒家各派中,讲究权变又是公羊学的一大特点。董仲舒就常说:“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可与适权矣。”《春秋决事比》的“比”,正是为了“权变”。

  三曰经法同一。元代儒生柳赟曾云:“法家之律,犹儒者之经。”梁启超也说:“我国崇古而尊经,视经义与国法有同一之效力。”实际上,被用来决狱的经义,也被认为是法的一种形式。日本法史学家浅井虎夫尝论:“凡道德思想之著于经义而未被法典包括,或法典之所定未能符合于经义者,则经义之效力,往往等于法律且高于法律。这种情形,在去古未远的汉代,有董仲舒辈据《春秋》经义以决狱等事可为佐证。”

  法史学家黄源盛感叹:“‘春秋折狱’,以儒为体,以法为用,融通了‘德礼’与‘刑罚’,这是两汉儒者通经致用最具体的表现,也是传统中国法制‘礼刑合一’很显著的象征。影响所及,几乎贯穿了整个旧律时代;暂不说为功为过,它所具之意义与价值是普遍的,而不仅是历史的。”瞿同祖则毫不掩饰地指出:“董仲舒以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以儒为体,以法为用,实是真正沟通德治、法治,融会儒法两家思想于一的实行家。”

  至于董仲舒如何引经决狱,我们随后会作例举。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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