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人团队分配习惯的民法试解
2020-12-04 08:57: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范忠信
 

  大别山深处我老家的农人,自古耕余狩猎,这一传统仍保持到今天。我记忆最深的是,每年腊月底在湖北省蕲春县大姨父家看全村人在稻场上分猎物的场面。分野猪野羊是很有规矩的,那些规则是地方习惯或民间法的典型样本之一。

  为记录整理这些民间法,近几年春节回老家,我断断续续进行了采访。先是问九五高龄的大姨父,姨父去世后就只好问表哥。贵云表哥少时就常跟随姨父打猎,姨父老迈后他也常为首邀班打猎。野猪成灾时,向派出所申请领回自己的双筒猎枪,他常与村邻结伙上山。因经验丰富且熟悉规矩,在猎队里他兼充“摆规矩”角色。

  据表哥介绍,在猎人班里,规矩涉及面很广。有搭伴结伙规则,猎物分配的规矩,禁猎的规则,狩猎分工规则,扛枪背铳规则,语音手势规则,放铳(开火)规则,犯规惩罚规则,规矩修改规则等等,有一个系列。这篇小文里我先介绍采访所知的猎物分配规则。

  表哥所讲分配规则,首先是根据各人参与程度确定有无分配权。参加打猎,各人参与程度不一。一般说,只要参加,就可分得一份。“来了就有份”,是第一条原则。若在尚未打到猎物时提前离场,就没有分配权。这叫“走了就无份”,这是第二条原则。不过领头的,或本领高的,走了还有份,这是例外。第三条原则是“听到枪响回来也有份”。这条原则所讲的“份”,也许不只是“份额”的“份”,更是“名分”的“分”,因为讲的是分配资格权益的。

  “来了就有份”不必说,参与劳动就按劳取酬嘛。“走了就无份”是要制止半途而废的,但领头的本领高的即使先走,因为发起、管理、技术等因素,仍奖励性给予分配权。“听到铳响回来也有份”,大约是确定疑点利益——离去未远者,不敢说一点贡献也没有,也许正好慑阻了野兽逃跑方向,所以就推定他仍有贡献。

  有份是有份,但具体分什么分多少,根据贡献大小各有不同。老辈猎人有老规矩,新辈猎人有新规矩。新老规矩的共同点,就是按作用或贡献大小来分配。

  按照老辈的老规矩,野猪身上的不同部件,价值大小是不一样的,猎手间大致按贡献大小分配。

  开第一枪的人(各人弹丸不一样,很好分辨),只要打中,不管致命与否,得猪鬃。猪鬃作为首枪的奖赏,乍一听很不好理解。野猪后脖子上那又长又硬的毛发,有什么重要?有人说是珍贵中药材,或是搓制坚韧绳子的材料,老辈人有“一两猪鬃一两金”的说法;当然也许还有象征“兽首”夸耀功劳本领的意义。

  打第二枪的人,得猪心。野猪的心脏,生命力总机关,也看得金贵。

  打第三枪的,得“猪卵子”(睾丸),男人吃了大补。不过,若是打着母猪怎么办?我忘了问。

  打第四、第五枪的,每人可以多分一斤肉。

  “找迹”即找到兽踪的人,得猪肚子。当然,不会找,瞎忙乎的,不会奖励。其他所有猪肉,好坏搭配,分成若干等份,所有参与者均分。有特别贡献的,除上述特别奖励外,再跟其他人一样分到一等份;带猎狗的,狗分半份。打猎寄宿山里人家时,如在房东家分肉,还要给房东分一份。内脏、下水(肠子)之类不好分,就煮一大锅汤,全村人都可喝口汤。

  这些规矩,新一代猎人进行了局部修改:猎获物全部肉量的20%左右用来做奖励,剩下80%大家均分。一枪毙命者,可获奖励部分的20%为奖赏;两枪才打死猎物,可以获16%至17%为奖赏,上来补枪者得3%至4%;三枪打死者,得10%为奖赏,上来补枪者得3%至7%;“找迹”者,得8%,或者得猪肚子。剩下那80%,所有参与者(包括已获“特殊贡献奖”者)均分。

  表哥所述猎人团队分配习惯,有一个基本原则——“既孝顺,又忤逆”。“孝顺”是说所有成员必须友善相处,敬老敬长,仁义礼让。“忤逆”是说大家都照规矩取得分配份额,不讲尊卑身份、人情面子,父子兄弟各自独立参与分配,独立算份,该咋分就咋分;有功者领头者也不能额外多占,否则大家一起谴责。

  表哥所述近现代鄂东北山民狩猎分配规则,若与西南少数民族狩猎习惯法稍微加以比较,会发现一些有趣的共性,这些共性有民事权利起源意义。

  黔桂边瑶族狩猎分配习惯:“脑壳下颚分给猎首;四条腿肉由带猎犬和打猎时最有功的人平分,猎犬也分到一份;颈肉分给打中者,如果是一人打中,一个独得,若二人打中,二人平分;其余的肉分给参加打猎的猎人。”“剩下的肉、内脏、杂碎,洗净后煮成一大锅粥,让全寨人饱食一顿。”

  黔东南侗族狩猎分配习惯:“分配时,先将兽头割下,分给直接打中猎物的枪手,其余按人数多少平均分配,每人一份。”“打到猎物时,只要猎人们尚未将猎物捆好抬上肩膀,其他任何见到猎物的人,都有权参加分配,即使是与打猎无关的人员也是如此,所以叫‘见者有份’。”

  广西壮族狩猎分配习惯:“捕获的野兽,除按照习惯法给射中者多分一份外,其余的人都按照人数和狗数分配。猎得黄麝,皮归射中者,肉则平均分配。较小的野兽,不便分肉时,大家聚餐一次。”

  比较四个地区的民间习惯,可以发现有几点共性。通过这些,我们可以考知财产权起源或具体产生的一般历史文化共性。

  第一点,“来了就有份,走了就无份”,甚至“见者有份”,见者有汤喝,这一原则与先秦法家所讲“百人逐兔”典故相通。兽在原野,本系无主之物。参与狩猎有贡献者,或虽参与但无贡献者,甚至仅仅碰见者、围观者,为何或多或少可以分到猎肉或喝到汤?乃因为参与或围观行为被视为集体“先占”行为的一部分,这种财产权取得,有原始平均主义的因素。

  第二点,猎首或领头的,还有射中的,在平均分配额之外都有加额奖励(离开了仍有份,仍应算加额奖)。这种论功行赏式分配,实为根据劳动贡献大小、作用轻重来决定财产权大小多寡。贡献的计量标准,除了实际劳动作用大小(如射中,第几枪)外,还考虑了管理(领头)因素。至于以猎物身上最珍贵部件(如猪鬃、兽首、麝皮)作“头等奖”,这仍是以最大财产权份额作为管理或技术的最大报酬而已。

  第三点,猎狗有单独分配份额,这是将猎狗当成入伙(入股)生产资料或股本。投入股本多的,当然分配份额就应多些。

  第四点,父子兄弟单独算股参与分配,“入股”猎队“做生意”是凭个人能力技术,不是血缘关系,于是分配当然要以个人为单位,不能以家庭或亲属组为单位,只能采用生产力标准,不能用伦理或亲缘标准,不能因身份尊卑分配不等。

  所谓“忤逆”,就是讲契约,而非只讲身份人情。英国法学家梅因的法律进化是“从身份到契约”的判断,在这里也有鲜活例证。整个猎队,实为一个自愿结成的生产经营组织,所有规矩有些像公司章程。这样的解释,应该没有夸张。

  (作者单位:上饶师范学院)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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