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侮辱、诽谤等精神侵害行为。
将精神侵害等“软暴力”也纳入家暴范畴,整治和打击家暴行为的力度非常之大,真正体现了对家暴行为的“零容忍”,回应了公众对家暴行为深恶痛绝的社会期待。
近段时间,“女子不堪家暴跳楼双下肢截瘫,被威胁让他蹲监狱出来就杀了儿子”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目前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涉事女子的丈夫进行立案。从最高人民法院近些年发布的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看,与前述新闻报道类似,家暴行为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明显的暴力性行为为主要的特征,侮辱、诽谤等“软家暴”并不多见。
但司法案例的不多见并不代表现实中没有。全国妇联关于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而其中首当其冲的形式是“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软家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除了受害者本人,外人无法通过受害者身体组织的受损、受伤情况来判断和发现;即便是受害者本人,其对“软家暴”的证据保留和收集也比“硬家暴”要难得多。这也是“软家暴”没有引起人们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办法》可圈可点的地方比较多。例如,规定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诿。过去,一些部门、单位对不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家暴投诉和求助,多数以“不归本部门管”为由直接将问题推诿,这种视而不见的态度,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又如,《办法》还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这一规定,将对施暴者的反复施暴行为起到比较强的约束力,且这种约束力是倒逼型的,能让施暴者真正从心理上有所顾忌。
侮辱、诽谤等精神侵害行为,对家庭成员的人格尊严构成精神层面的侵害、贬损和羞辱,将其作为家庭暴力进行规制非常必要,也具有很明显的现实针对性。
当然,仅仅将精神侵害明确为家庭暴力实际上还远远不够,必须进一步对精神侵害进行更细致的具体界定,以此提升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以侮辱为例,究竟何种情形属于侮辱,其客观标准到底是什么,侮辱的次数频率有何要求,又需要达到怎样的严重程度。家庭是一个特殊的、相对封闭且私密的环境,不对前述问题加以明确,在具体的精神侵害型家暴中,受害者就难以保留遭受家暴的证据,监督、执法和司法部门也就很难对受害者采取必要且恰当的保护措施。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精神侵害型家暴行为区分不同种类和情形,进一步制定出具体规定,对行为界定、客观标准、严重程度等核心问题进行明确。如此,才能对精神侵害型家暴者产生实实在在的震慑力,真正筑牢预防家暴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