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是法官正确作出裁判的基础。但是,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时过境迁的事实,且都是法官没有亲身经历过的事实。因此,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只能通过事实过后留下的痕迹,也就是证据,来推论案件事实。法官推论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现法学术语称之为法律事实。
由于受到证据的多寡、当事人选择性举证、法官认知能力差异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官通过证据推论的法律事实都或多或少地与案件的事实真相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是,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真相,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应当遵循的原则或者是应当追求的目标。
那么,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真相的标准是什么?换句话说,也就是用什么标准来验证法官推论最终认定的法律事实,是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真相了呢?先看古代一个有趣的小案例。
晋代有一位曹姓官员,担任洛阳行政长官。这一天夜里下大雪,可谓鹅毛飘飘,寒风凛冽,天气冷到滴水成冰。天明,卫士报称丢失了官门前的木马,也就是拦阻人马通行的木叉子。官吏们都认为是夜里被人偷走了,但是,曹姓官员却逮捕了卫士。
众吏不解。曹姓官员解释道:“看守很严,外边的人是不敢偷叉子的。况且,如果小偷进来了,他也绝不会偷这么一个木叉子。所以,这一定是门卫用它烧火御寒了。”经过审问门卫,完全与曹姓官员的推断一样。
在这个小案例中,别人推论案件事实为何失准,而曹姓官员又为何如此精准呢?这是因为他们采取的方法和标准不同。
别人采取的是一种惯性思维方式的推论方法,门卫是看守,也具有保护木马的职责,失了木马,当然是小偷进来了,但这种推论结论却违背了“小偷进来难道是为了偷一根木马”的常识。
曹姓官员采取的是一种经验性的常识推论法,一是看守很严,外边的人是不敢偷木马的。二是即使小偷胆大妄为进来了,难道他冒着如此大的风险是为了偷这么一个毫不值钱的木马?三是天气如此严寒,没有小偷,那只能是门卫监守自盗,拿来烤火了。毕竟木马也值不了几个钱,天气寒冷拿来烤火,不说情有可原,起码也不是犯了什么大罪。所以,曹姓官员推论结论才和案件事实最终相符。
当然,用常识推论法,推论出的结论未必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正确。比如,上述小案例,假如是有两个门卫,两人之间素有嫌隙,其中一个门卫在另一个门卫值班时,为了报复,偷偷把木马藏起来,以使那个门卫受到惩罚。那么,这时曹姓官员推论出的“用木马烧火御寒”的结论就有了差错。
但是,他推论的大方向是正确的,起码保证了排除外贼从内部查案或查证事实的大方向的正确性,这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打下了基础。而其他人却一开始就把查案或查证事实的大方向搞错了,按他们追查外贼的方向查下去,只能得出错误结论。
我国相关证据规定,要求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所以,法官审核认定证据并进一步运用逻辑推理认定案件事实时,其推论出的结论就应当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也就是日常生活常识。
用常识进行推论,并用常识验证推论结论,其推论出的案件事实,就会无限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就会为正确作出裁判结论打下准确的案件事实基础。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