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在线庭审 指导司法实践
2020-07-25 08:51: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永超
 

  在线庭审是一项新生事物,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之下,各地法院制定多部在线庭审诉讼文件用以指导在线庭审的司法实践,在线庭审的诉讼规则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并不断完善,与线下庭审诉讼规则共同形成完整的庭审诉讼规则,从而更加有效的指导司法实践。

  为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法院庭审工作的要求,全国各地法院相继采用“移动微法院”等智能在线庭审系统实现了在线庭审,满足了在线庭审的多样化需求,而在线庭审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线下庭审中未曾有过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在线庭审中产生的相关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制定的相关在线庭审诉讼文件,探索构建在线庭审诉讼规则。

  一是适用前提是单方选择还是当事人合意。适用在线庭审需征得当事人同意,这一规则是各地法院都予以明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一方选择在线庭审,另一方不同意在线庭审,这种情况是否还可以继续采用在线庭审审理案件。对此各地做法不一,上海高院《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诉讼的通知》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不适用在线庭审方式,该《通知》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方式开庭。此种情况下,采用线下开庭的当事人不同意另一方在线参加庭审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在线庭审适用的案件类型不明确。当疫情发生,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各类案件,是否各类案件都适合采用在线庭审的模式审理,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远程视频庭审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适用的案件类型不仅包括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还包括刑事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使用指引(暂行)》第一条对适用情形作出规定,即对于公开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有条件通过互联网方式参加诉讼活动的,都可以采用在线诉讼的方式审理案件。可见各地法院关于在线庭审适用的案件类型规定不明确、不统一,且大多规定了不适用于刑事案件。

  三是案件审理程序的适用不明确。在线庭审是否适用于各类审判程序,实践中的做法不一,各地法院出台的在线庭审文件中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山东高院《使用指引》第八条规定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简化审理程序,即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的限制,对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将调查环节与辩论环节结合进行。该条只是规定了在线庭审时可以简化审理程序,并未规定哪些审判程序可以适用在线诉讼模式,除此之外,其他在线庭审的文件更是没有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面对在线庭审中存在的问题,现行的线下庭审规则似乎变得力不从心,尽管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庭审模式日臻成熟,但其在线庭审规则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出台相应在线庭审文件而其内容又不相一致的背景下,有必要探索构建新的在线庭审规则以规范在线庭审的实践。

  一是适用前提应为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选择。法庭审理案件采用何种庭审方式会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法院适用在线庭审方式开庭审理案件须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具备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均同意适用在线庭审,法院即可适用在线庭审方式开庭。多地法院的在线庭审文件对该问题作出规定,如南通中院《关于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展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法官可以视情主动向当事人推送网上诉讼方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网上诉讼方式。对于只有一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庭审的情形,如果不同意适用的一方对另一方适用在线庭审方式没有异议,则同样可以适用在线庭审,上海高院对该种做法予以认可,上海高院在《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诉讼的通知》中规定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

  二是确认在线庭审的法律效力。对于大部分当事人而言,在线庭审属于新生事物,某些当事人可能会对在线庭审产生误解,甚至会误认为在线庭审会使他们的案件得不到公正裁判,进而导致在线庭审无法得到有效运用。对此人民法院适用在线庭审之前不仅要做好释疑工作以打消当事人心中之疑虑,更应明确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这一规定肯定了在线庭审的法律效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对在线庭审的法律效力也予以确认,同时各地法院出台的在线庭审文件均对效力确认问题作出规定,如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庭审系统使用规范(试行)》规定,人民法院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的诉讼行为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在线庭审应以民商事案件或简易案件为主。在线庭审的非现场性特点使得证据交换和法庭质证成为难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与在线庭审更契合,法官也更愿意采用在线庭审模式审理此类案件。对此,多地法院制定的在线庭审诉讼文件规定在线庭审只适用于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如太原中院《互联网庭审系统使用规范(试行)》中明确了适用范围,即使用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诉讼及有关工作事项包括民商事、行政、信访案件的庭审、证据交换、听证、宣判等,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刑事案件的庭审、提讯、宣判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对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类型也作出规定,该《意见》的第十条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11类案件仅限于民事和行政案件,因此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类型应以民商事案件或简易案件为主。

  四是退出或被强制退出庭审,应按撤诉或缺席处理。在线庭审虽然缺少线下庭审的威严和仪式感,但是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在线庭审的法庭纪律,由于在线庭审中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缺少直接必要的监督,当事人会任意违反法庭纪律,甚至可能会擅自退出庭审或做出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擅自退出或被强制退出在线庭审的行为作出认定。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进行询问、听证、开庭等事项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利用互联网开展的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原告或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无锡中院《关于远程视频庭审的管理规定(暂行)》规定,法官对违反庭审纪律的人员可强制其退出远程视频庭审,庭审中原告被强制退出,按撤诉处理;被告被强制退出的,按缺席处理。

  在线庭审是一项新生事物,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之下,各地法院制定多部在线庭审诉讼文件用以指导在线庭审的司法实践,在线庭审的诉讼规则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并不断完善,与线下庭审诉讼规则共同形成完整的庭审诉讼规则,从而更加有效的指导司法实践。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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