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生存需要阳光、空气、水和食物一样,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需要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守护好公平正义的生命线。
裁判文书是诉讼当事人和裁判者公平正义观的全面展示。虽然公平正义有张“普洛透斯”似的变幻莫测的脸,对司法公正的理解有亲历与传闻下的不同,有利益主导下的偏见,有不同角色、角度形成的差异,还有学理上的见仁见智,但并不意味司法公正是纯粹主观、不可衡量的。对当事人诉求及其举证的客观描述、法定程序的严格遵守、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案件事实的依法查明、法律适用的准确到位、裁判文书的规范表述、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迷人图景;而法官对公正的执著追求、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公正的热切期盼,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接续推进,必将切实增强司法“软实力”,把人们心中的司法公正理想图景变为现实。
作为司法活动的程序产品和终端产品,裁判文书无疑是展示司法公正全景之“门”。裁判文书综摄诉讼流程、概述诉辩主张、认定法律事实、展示裁判理由、明确裁判结论等,全景呈现司法公正的“生产线”。法官通过裁判文书,全面展示其追寻司法公正的清晰路径;当事人透过裁判文书,可以检验其诉请是否得到全面客观的审理,有无得到个针对性的“说法”;社会公众虽未入法院之门,仍可观司法之景,只要打开了裁判文书这扇“门”,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诉讼流程、诉辩主张、事实证据、裁判理由等便可以清晰呈现,公众可以看到程序的繁与简、诉请的虚与实、事实的曲与直、人性的善与恶,对司法者描绘的山水丘壑一览无遗。相对于当事人或公众往往只有现象的、局部的、感性的认识而言,在一定意义上讲,每一份“讲理”的裁判文书都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涵化、同化,能够在润物细无声的熏陶中指引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向。
如果说裁判文书是展示司法公正的全景之门,裁判文书说理则是打开司法公正全景之门之钥。中国古训有云:“势服人,心不然,理服人,方无言。”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中就认识和实践的关系及认识规律角度,提出了“论理”是把握事物全体的、本质的、内部联系的理性认识。裁判的本质是判断,法官裁判说理的可证成性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是作为司法公正载体的裁判文书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裁判文书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律正义的具体公示,“从事于道者同于道”,一篇不说理的裁判文书只是法官恣意行使审判权后下的一道武断命令;而一篇说理不充分、不到位的裁判文书,即便是结论正确,但由于缺乏充分的理由阐释,司法公正并没有得到完整表达。胜诉一方当事人也许并不想刨根究底其为何胜诉,但败诉一方必然要看到其中的缘由。赢得不清不楚,输得不明不白,如同浮云遮眼、雾里看花,再好的景致也只有寄托给无限的想象空间,猜测、怀疑难免接踵而至。化用一首唐诗以譬之,当事人之间诉至法院,就其证据、事实、诉讼技巧的真真假假、虚虚实实、攻防对抗而言,好比“林暗草惊风,将军夜引弓”,法官主导诉讼程序并作出公开、透明、公正的裁判展示真相,恰似“平明寻白羽,没在石棱中”。
“理”,通常是诉讼的源起,私底下讲不通的理,只有让它法庭上见,由私力救济转向司法救济。“我不要钱,我只想讨个说法”,秋菊般的执著,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理”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各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过程,就是互相摆事理、讲情理、争法理的过程。“理”,应在诉讼终结时得到申明,从原告要个理,到双方争个理,最终就需要法官评个理,依法公正对待诉求,裁断孰是孰非,给出个权威公正的说法。在正义不彰时,“理”可能成为矛盾冲突的导火索,毁坏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就是一道靓丽的司法风景,而文书说理部分则是这道风景中的灵魂。我国古代的张船山、于成龙等名吏流传下来的名案,除了案件本身离奇复杂令人拍案外,其辞采繁丽的判词、情理兼融的判理、诫谕并重的风格充分彰显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把判决的教化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书素有重说理的传统,不少判决书旁征博引,篇幅甚巨,不仅引用判例,而且引用大量的学术观点;不仅在正文处说理,而且通过注释的方式补充说理;不仅立足法律依据和法理学说,而且从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论证判决的正当性。当然,有时候也因为过于追求雄辩、博杂堆琢而招致诟病。如同莎士比亚所言“简洁是智慧的灵魂,冗长是肤浅的藻饰”。
裁判文书是形诸文字的司法作品,必须考虑受众的阅读习惯。要打造好司法公正的绚丽景致,首先要考虑受众对裁判文书说理的观感。诉讼程序是多元主体的动态交互性活动,裁判文书说理构建的是一个“当事人诉辩主张——法官回应”的交互性对话平台。当事人的说理是事实认定的基础,目的在于打动法官,法官的裁判说理又受制于且须回应当事人的说理。当事人是裁判文书的第一受众,文书说理的内容、方法抑或语言风格,都理应考虑当事人的观感。但裁判文书说理的受众,不仅限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律同仁和社会公众也是说理的重要受众。司法裁判是公共产品,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司法通过裁判说理,以公开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评判。近年来公众点赞的英烈名誉侵权案、电梯劝阻吸烟案、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等,其裁判说理看似解决的是个案纷争,但更为重要的是旗帜鲜明地传递了法治正能量,引领了道德新风尚。
推开司法公正的全景之门,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有些案件中,这扇门仍未完全打开。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判文书样式》,是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走向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此后,我国裁判文书质量不断提升,裁判文书说理日益得到关注和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将裁判文书说理作为法治领域的重大改革事项提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但在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下,裁判文书说理概念模糊,理论研究不深不透,司法实践参差不齐、问题丛生,法官不愿说、不会说甚至不敢说的现象仍然存在。此外,与司法实践不断重视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相比,裁判文书说理的学术研究无论是基础理论型还是对策应用型研究都显薄弱,既有学术界的纷论不明,又有实务界的把握不定,也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各执己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深入推进,阻却了司法公正的全景实现。
明代先贤吕坤说过:公正二字是撑持世界的,没了这二字,便塌了天。裁判文书说理即便文笔再优美,文理再顺畅,倘若没有依法公正,说破天也感动不了人心。除了要遵循基本的技术规范外,归根到底,裁判文书说理还得从司法公正的价值本源出发,法官须本着公心,如王阳明先生所言:“如问一词讼,不可因其应对无状,起个怒心;不可因他言语圆转,生个喜心;不可恶其嘱托,加意治之;不可因其请求,屈意从之;不可因自己事务烦冗,随意苟且断之;不可因旁人谮毁罗织,随人意思处之。这许多意思皆私,只尔自知,须精细省察克治,惟恐此心有一毫偏倚,杜人是非。”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