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理直气壮地阐述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习近平总书记讲过:“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经过艰苦奋斗、进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建设中治国理政的经验总结,是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在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功经验,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党的领导。几十年来,司法制度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成就斐然。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灵魂,其适应力如此之强的根源是什么?就在于全国各族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当然包括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所以能够高效运转,进而充分发挥其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在根本上也是得益于中国共产党坚强、统一的领导。
二是司法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的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受人民监督。我们司法制度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和根本属性,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我国司法权的运行和司法活动的开展,处处体现了人民性的特点。在司法理念上,我国司法制度更加注重司法为民,注重关注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更加注重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在司法实践上,从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完善司法便民的工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制定司法救助制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建议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制度,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权运行。注重回应人民群众关注,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
通过司法实践,把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就是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专门司法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鲜明特征。
三是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客观公正性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崇高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它贯穿于我国整个司法领域和过程。
几十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惩侵害医务工作者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犯罪,保护抗疫中负重前行的“最美逆行者”。促进和谐家庭建设,注重对家庭成员人格、安全、情感的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护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协调统一。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依其职、各负其责,公检法司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目标一致。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我国设置有统一的司法组织体系,行使各自职能的司法机构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模式建立,相互间形成有序的衔接关系,构成一个完整、统一的司法整体。我国具有统一的法律规则体系,实行多级、多类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保证全国各地人民群众享受到同样先进的司法服务。同时,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确保法律正确适用,统一司法标准。
五是适应国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自信的基础、根本是文化自信。中国传统文化素有“和为贵”的传统,因此孕育了被誉为“东方经验”,目前被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借鉴的调解制度。我们有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传统,鉴此,我们设立了独特的审判监督制度,以纠正错案,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实质公平正义的诉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些情况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合法、科学、严格的司法解释制度,通过及时灵活的司法解释明确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标准,以保证我们的法律尽可能适应各方面的情况,最大限度保持相对稳定性。
正是因为我国司法制度是在充分考虑、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的,其才具有强大的生机与活力,才能发挥司法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重要职能。因此,适应我国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
六是与时俱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还体现在其与时俱进,具有兼容并包的开放性。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出新要求。我们在增强司法制度自信的同时,必须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七是先进高效。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推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深度应用。深化阳光司法,在线旁听庭审成为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新平台。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有力提升了审判质效。尤其是今年疫情防控期间,许多当事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出庭参加审理。面对这一情况,全国各级法院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和模式,运用智慧法院建设的相关成果,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平台在线诉讼平台,积极开展远程立案、网上审判、智慧执行等在线诉讼活动,努力让公平正义不缺席、不迟到。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被贯彻执行。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充分认识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意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确保审判工作始终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最大化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待。法官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司法的温暖。
研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理直气壮地阐述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