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消防楼梯被拆除 强制执行复原状
2020-07-17 14:18:35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许振兴
 

  7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进行现场执法,责令某房地产公司恢复203商铺消防楼梯,第三人易某、湖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予以协助。目前,消防楼梯恢复原状工作正在法院干警的监督下紧张有序地进行,预计工期将持续15天。

  纠纷源于一处消防楼梯。

  2013年4月,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位于长沙市某小区1、2栋203号商业用房(以下简称“203商铺”),因203商铺的消防楼梯在该房出售之前已被拆除,双方约定依照房屋报建图及整改方案对203商铺恢复原状,并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交付。之后,陈某与已租赁203商铺近2年的案外承租人另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直至2018年5月承租人搬离时终止。

  期间,房地产公司将203商铺楼下的103商铺出租给贸易公司,几个月后出售给易某。贸易公司与易某亦另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因房地产公司怠于履行恢复义务,与103商铺业主易某和租户贸易公司无法就恢复楼梯和赔偿事宜等事项达成一致,其与陈某合同约定的“对203商铺恢复原状”一事一直拖延至今,直接影响了203商铺的正常租赁和使用。2019年3月,陈某向岳麓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恢复203商铺消防楼梯,第三人易某、贸易公司予以配合。最终,陈某获得胜诉判决。

  之后,因生效判决未能得到履行,陈某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租房的时候,这里就没有消防楼梯,现在要从一楼加建消防楼梯肯定影响我的生意。你们先把我的损失赔偿后,再动工!”面对执行干警,贸易公司负责人情绪激动。

  “你公司与易某因配合房地产公司对203商铺消防楼梯恢复原状,而产生的损失承担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你们可以另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另行诉讼。何况房地产公司先期已将4万元打入了法院账户,用于弥补你们的损失。”执行干警向贸易公司负责人解释道。

  见贸易公司负责人始终满脸不耐烦,并阻拦工人进场施工,执行干警郑重告诫:“鉴于你拒不配合执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你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协助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也将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终,慑于执行威慑力,贸易公司负责人表示将收集证据依法维权,不再阻拦工人进场施工。于是,便出现了开头一幕。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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