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流域司法机制 让黄河两岸山更青水更绿

2020-06-08 08:39: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汪劲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的同时,还首次同步发布了对该指导意见具有阐释性和示范性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十个典型案例对我们理解指导意见的精神,对沿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环境与资源保护和文物保护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突显了保护黄河流域历史文化财产和生态资源的无形的生态价值,具有重大性和代表性。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华北平原的生态廊道,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宝库,生态资源十分丰富,生态环境地位十分重要。近年来,黄河流域面临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区域发展不平衡、区域合作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亟需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为促进对指导意见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这十个案例在选取上直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热点问题,涵盖了沿黄地区环境资源审判所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二是彰显了案件范围的代表性、全面性,综合运用各种司法手段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进行全面的司法保护。

  在保护对象方面,这十个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土壤污染治理、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涵摄河流、土壤、森林、野生动物、饮用水源保护区、人文遗迹保护和农村人居综合治理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

  在保护手段方面,既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又有通过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三是反映了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紧紧围绕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强调水环境与水资源的保护,同时具有黄河流域不同区段案件审判的特点。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在义马市朝阳志峰养殖厂诉河南省义马市联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基于原被告在地理位置上具有上下游关系,认定关联性成立并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系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确适用,有力地推动了水污染防控和治理。

  在水生态保护方面,在被告人甲波周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考虑到被盗伐的林木位于黄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作用,判决甲波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补植复绿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促进黄河岸线、湿地的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具有重要意义。

  在涉河道和河湖岸线保护方面,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诉东营市水利局未全面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做好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等防洪减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保障黄河下游河道和滩区综合治理。

  四是弘扬了预防为主、注重生态修复、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等环境司法理念,落实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

  在甘肃兴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政府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而单方解除水电站项目合同的决定,规范黄河上游水电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在裁判方式上突出了预防为主的理念。

  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中,人民法院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确认程序,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自然修复,彰显了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基本理念。

  在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注重生态修复的理念,组织社会组织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环境修复责任,并且推动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动向社会开放了其拥有的环境保护方面实用新型专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审判咨询专家)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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