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试点方案要求
深化司法公开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深化司法公开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2013-10-26 09:47: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先明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要求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等省市部分法院开展上述两项改革的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试点方案要求,试点法院通过打造与社会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及时、全面、便捷地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提供服务与保障,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现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要求,试点法院严格落实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法官积极性;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各种职能之间的制约监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改进工作运行机制,规范案件讨论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试点法院应当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试点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按时落实到位。试点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应当指导辖区内法院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主动帮助下级人民法院解决实际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试点法院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通过集中督查和评估,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待试点经验成熟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试点方案要求,试点法院通过打造与社会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及时、全面、便捷地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提供服务与保障,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现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要求,试点法院严格落实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法官积极性;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各种职能之间的制约监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改进工作运行机制,规范案件讨论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试点法院应当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试点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按时落实到位。试点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应当指导辖区内法院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主动帮助下级人民法院解决实际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试点法院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通过集中督查和评估,积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待试点经验成熟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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