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收购非法开采的河砂 男子获刑九个月
2020-05-12 14:29:41
 

    中国法院网讯 (黄安石)   江西省宁都县一男子明知全县禁止开采河砂,仍收购非法开采的河砂,从中牟利,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某明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723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11月24日,“宁都县德尔顺运输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由黄某平任法人代表。2019年4月该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为被告人黄某明,注册资金300万元,股东有黄某平、温某等。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王某经营的“德龙砂场”依合同约定向宁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供应河砂。被告人黄某明与王某口头协议,约定由“德尔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运送河砂至“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日起,宁都县禁止开采河砂后,王某关停砂场,终止与“宁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河砂买卖合同,不再雇佣“德尔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运送河砂。被告人黄某明欲自行与“宁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河砂买卖合同,但其名下的“德尔顺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无砂石销售,其公司不能直接签订河砂买卖合同。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明以温某名义注册成立了“德顺建材经营部”,并与“宁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河砂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约定收购河砂价格随行就市,如出现河砂质量不合格,含水量过大,未能提供资源税完税证明,均应扣除相应费用,且约定了河砂款结算方法,由“宁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账户转账至“德顺建材经营部”公司账户,再由被告人黄某明个人取出支配。被告人黄某明明知宁都县全县禁止开采河砂,仍到宁都县境内找李某、赖某等人,在蛇形排、猫头岭、城头、罗某等河道以每立方60元的价格收购盗采的河砂。自2019年6月起至7月27日止,被告人黄某明共购买盗采的河砂约5785.8吨,折合3617立方米(1立方米约等于1.6吨),经鉴定,河砂价值217020元。被告人黄某明以每立方米80元的价格销售给“宁都县宝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黄某明从中获利723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己退缴非法获利723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明知是河砂禁采期内开采的河砂是非法开采的,仍然收购,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主动全部退赃,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综合被告人黄某明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