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牌友又家中藏毒 男子数罪并罚获刑九年

2020-05-12 10:27:58
 

    中国法院网讯 (刘万春)   男子晏某,曾两次被捕入狱,本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却执迷不悟,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近日,被告人晏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晏某与被害人张某及易某、黄某四人在张某经营的饭店内一起打麻将,被告人晏某以张某偷牌为借口,以关掉张某饭店等相威胁,强行向张某索要5100元。次日,被告人晏某又以其妻子在张某饭店打麻将输了7、8万元钱为借口,要张某赔偿,因张某报警才未得逞。

  另查明,2019年5月22日19时30分许,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晏某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小镇居住的苗圃园依法进行搜查。在苗圃园大厅进门中部右侧墙边的一方形塑料盛米盒中搜出一太阳眼镜盒,该眼镜盒内有九小包疑似冰毒的白色透明结晶体及一包疑似麻果的红色颗粒;在进门右手第一间房间的墙壁观音台下搜出一大包疑似冰毒的白色透明结晶体。经封装、提取并称重,上述一大包白色晶体净重98.1克,眼镜盒内的九小包白色晶体净重79.8克,一小包红色颗粒净重2.8克。以上疑似毒品总净重为180.7克。搜查期间,被告人晏某放出狼狗及罗威纳犬阻扰搜查并逃跑。

  2019年6月15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小区大门口将被告人晏某抓获归案,并从其携带的挎包及其裤子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物质共五小包,经称重总净重5.11克。

  经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晏某的苗圃园住所中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另又查明,被告人晏某于2005年4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13日还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0.7克,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晏某辩称其没有威胁张某,张某自愿拿钱给他的,苗圃园住房不是他的,他没有放狗阻拦民警,苗圃园里的毒品不是他的,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5100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晏某非法持有毒品180.7克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晏某以张某偷牌为借口,以关掉张某饭店等相威胁,强行向张某索要钱财。晏某苗圃园里住房是其一直在住,并养有多条大型犬在苗圃中,他人很难进入;公安民警从其苗圃住所中查获的毒品藏匿于隐秘之处,其还在公安民警搜查期间放狗阻扰搜查并逃跑,据此可以认定晏某在其苗圃住所中藏匿的毒品为其所有。被告人晏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晏某曾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晏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晏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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