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男子获刑六个月
2020-05-11 14:14: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姚舜 关平康
近日,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植物案,以非法、毁坏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宋某为方便行走,于2018年秋天为在红石林业局红石林场施业区第137班内,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檗一株,根茎30厘米,核立木蓄积0.3478立方米;为清理林蛙池和打烧柴,于2019年3月初在红石林业局红石林场施业区第137班内,盗伐国有林木榆树等32株,核立木蓄积2.1412立方米。案发后,宋某非法采伐及盗伐的林木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红石林业局。
庭审中,宋某对自己犯下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檗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予以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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