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雷桂旺) 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现象非常普遍。殊不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因此构成犯罪。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孙某亮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孙某亮无证驾驶自己的套牌普通三轮摩托车从淮土镇家中前往江西石城途中,遇到被害人孙某财请求搭车。由于顺路,又是同村熟人,被告人孙某亮便让孙某财坐在驾驶室的工具箱上。行驶至一路段右转弯时,孙某财从车上掉落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认定,孙某亮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孙某亮支付丧葬费30000元;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孙某亮与被害人孙某财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28000元(含丧葬费30000元),并于同年11月24日支付完毕,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考量孙某亮自首,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由于传统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差异,顺路搭乘,造成事故,却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确实难以接受。好意同乘是司机出于好意乐于助人的行为,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和鼓励,但这并不代表可以免除车辆驾驶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搭乘人自愿承担乘车的所有风险,驾驶者仍负有保证同乘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在好意同乘交通肇事案件中,既要保护车主乐于助人的积极性,又要保护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那么我们该如何规避风险?首先,车辆驾驶人应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对车辆安全性能、投保状况有清楚地了解;其次,作为搭乘人,应对开车的风险有足够认知,主动系好安全带,尽量避免分散驾驶人注意力,提醒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