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调解与仲裁、诉讼相比,化解劳动争议纠纷通常更为高效便捷,成本更低,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不断推进“诉源治理”机制建设的又一举措,为更专业、更高效化解劳动争议开辟了一条新路子。
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负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在参与化解劳动争议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发生纠纷时缺乏对等谈判能力,而且许多纠纷牵涉面广、敏感度高。因此,相比于仲裁、诉讼,采用协商性强、对抗性弱、灵活度高、成本低廉的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意见》将强化工会参与协调调解职能、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力量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就是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贯穿于劳动争议协商、仲裁、诉讼全程,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分流诉讼、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工会调解与仲裁、诉讼相比,化解劳动争议纠纷通常更为高效便捷,成本更低,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好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和工会应尽的职责。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高效公正解决纠纷的多元化需求。做好这项工作,笔者认为,一是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争取多方面的支持。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离不开党委领导、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人民法院和工会要加强工作协同,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机制。要积极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要积极向人大报告这项工作,将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纳入人大监督范围,确保其健康、有序开展。要积极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送相关工作的信息动态,以搭建多方参与的工作平台。
二是与工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以加强沟通交流。探索在当地总工会和大型国有企业工会设立法官工作室或调解室,建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参加,建立劳动争议“一站式”联调机制,将纠纷解决端口前移,通过协商、调解有效减少进入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
三是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管理机制,从松散式对接变为紧密式对接。制定诉与调划分节点以及工作流程,明确适用诉调对接工作的具体案由。要加强对工会协商调解的业务指导,为工会在建设合格调解组织、打造过硬调解员队伍方面提供支持和司法服务。加强工会调解员培训,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促进调解员素质不断提高,增强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及时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预警、诉讼代理等服务,以增强提高劳动者对工会调解的信任度。
四是完善司法确认工作,为工会调解提供效力保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协商调解必须在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进行。因此,通过与法院和法官的密切沟通,以准确把握法律底线,在法治的框架和轨道内释法说理讲情。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有条件的要积极开通在线调解平台,实现在线申请、在线确认,以提高工作效率。要推动完善法规规章,完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机制,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工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认可度。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导入仲裁、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五是做好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及时总结试点法院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以点带面,带动全面,取得实效;加强与院校、理论工作者的联系,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讨,注重对试点进行总结调研,不断丰富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内涵,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这项工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