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万拆迁款究竟算什么?爷爷和前孙媳闹上法庭
2019-06-11 15:35: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盼盼 艾家静
老人眼看孙子为人做事“不靠谱”,便将一笔16万元的拆迁款交到了孙媳妇的手上,待二人离婚后索要这笔钱时,却屡遭拒绝。孙媳妇认为,这钱是长辈给自己和孩子的,算是“赠与”。无奈之下,老人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款项及利息16万余元。
小康与小美是老乡,经媒人介绍,二人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下孩子。“本来感情基础就不牢固。”据小美陈述,加之丈夫染上赌博恶习,家里经常不得安生,为此,他们于2012年协议离婚。之后,因为都同在一个地方生活,耐不住亲朋好友几经劝说,两人又于2015年复婚。不过好景不长,夫妻关系很快再度恶化,2016年7月,小康与小美由法院调解离婚。
经查,2016年2月,也就是二人离婚前不到半年,小康的爷爷王某取出16万余元交由小美存入其个人名下的账户。
“当时我年事已高,他俩已经复了婚,并且孙子不争气,所以才将拆迁款交由小美保管。”庭审中,王某陈述,小康与小美离婚的时候,就曾要求返还这笔钱,但一直没有下文。“现在我生病需要住院,所以再次要求她返还保管款项用于治病。”
庭审过程中,小美辩称,16万元是其和原告的孙子复婚时,原告自愿赠与的。“是给我和孩子的钱,因为孩子年龄小,所以才存在我名下。”她也表示,当时的约定都是口头的。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将案涉款项交给被告小美时,被告与原告的孙子系夫妻关系,在正常的家庭关系中,长辈将款项交给晚辈保管,或将款项赠与晚辈,均属正常,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为此却发生争议,进而诉讼。承办人表示,“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确定,原告主张其年事已高,且孙子不争气,故将拆迁款交由被告保管,且否认有款项赠与的意思表示,原告陈述的事实符合情理,所以本案举证责任应由主张赠与关系成立的一方即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被告仅向法院提交了婚姻介绍人陆某出具的证明,但被告称陆某系其姨夫,且陆某未到庭作证,所以在陆某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且无法到庭作证的情况下,其出具的证明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因此,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赠与的法律事实,被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如上。
小康与小美是老乡,经媒人介绍,二人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下孩子。“本来感情基础就不牢固。”据小美陈述,加之丈夫染上赌博恶习,家里经常不得安生,为此,他们于2012年协议离婚。之后,因为都同在一个地方生活,耐不住亲朋好友几经劝说,两人又于2015年复婚。不过好景不长,夫妻关系很快再度恶化,2016年7月,小康与小美由法院调解离婚。
经查,2016年2月,也就是二人离婚前不到半年,小康的爷爷王某取出16万余元交由小美存入其个人名下的账户。
“当时我年事已高,他俩已经复了婚,并且孙子不争气,所以才将拆迁款交由小美保管。”庭审中,王某陈述,小康与小美离婚的时候,就曾要求返还这笔钱,但一直没有下文。“现在我生病需要住院,所以再次要求她返还保管款项用于治病。”
庭审过程中,小美辩称,16万元是其和原告的孙子复婚时,原告自愿赠与的。“是给我和孩子的钱,因为孩子年龄小,所以才存在我名下。”她也表示,当时的约定都是口头的。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将案涉款项交给被告小美时,被告与原告的孙子系夫妻关系,在正常的家庭关系中,长辈将款项交给晚辈保管,或将款项赠与晚辈,均属正常,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为此却发生争议,进而诉讼。承办人表示,“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确定,原告主张其年事已高,且孙子不争气,故将拆迁款交由被告保管,且否认有款项赠与的意思表示,原告陈述的事实符合情理,所以本案举证责任应由主张赠与关系成立的一方即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被告仅向法院提交了婚姻介绍人陆某出具的证明,但被告称陆某系其姨夫,且陆某未到庭作证,所以在陆某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且无法到庭作证的情况下,其出具的证明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因此,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赠与的法律事实,被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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