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网上被盗刷 储户起诉银行被驳回
法院:储户自担快捷支付风险
2017-12-23 10:03: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梅贤明 黄晖
  银行卡盗刷出现新特点,银行卡和手机一直都在自己手里,但卡里的5万余元存款,被分11天时间全部盗刷了,而且自己的手机竟没有收到一条银行交易短信,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014年11月7日,陈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快捷支付,而就在2016年5月22日,陈女士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发现自己53581.23元的存款于5月6日至5月16日被异地盗刷后,仅剩下了1232.73元。当即,陈女士就向某银行电话挂失并报了警。事后,经过多方协商,陈女士追回其中被盗刷的存款2380元,但仍有49968.5元因公安机关立案后至今尚未有进展,故无法追回。陈女士认为某银行未尽到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责任,遂将某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付被盗刷的4万余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某银行对于陈女士开通的快捷支付所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在双方签署的《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以及《中国银行电子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上已经明确提醒,不存在某银行强迫办理、故意隐瞒风险等情况,故陈女士应对自行选择的支付方式自担风险。其次,银行应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但该案属于网上无卡交易,即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输入卡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动态密码等方式实现网上自助转账,不存在发卡银行提供的银行卡及支付设备不安全的问题,因此某银行在讼争款项有关的20起无卡交易中不存在过错。最后,对于陈女士提出的并未收到银行发送的余额变动提醒,经查明,银行平台已发送短信,已履行发送短信告知义务,陈女士手机短信可能被劫持,导致短信被转发至其他手机,故不应当由银行承担责任。并且本案诉争的20笔交易不属于第三方平台支付,不适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陈女士要求的某银行先行赔付,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银行有违反双方储蓄合同义务的情形,鼓楼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驳回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不要点击陌生链接

  本案的主审法官黄晖认为,陈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一段时间来,银行卡被网上盗刷的各种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和以往窃取储户磁条卡信息后“克隆”卡盗取账户资金不同,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银行卡盗刷出现新特点,用户可能点个链接卡里的钱就没了。法官提醒,不要随意点击陌生链接或抢红包游戏,防止手机中毒,个人信息被窃取。

  那么对于持卡人来说,如何避免银行卡在进行网络交易时被盗刷呢?第一,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要将身份证号、银行卡卡号、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等个人重要信息随意告诉他人。对于已向不明人员或网站提供网上银行密码的,要立即登陆网上银行修改密码,或到柜面进行密码重置。第二,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真伪。如果接到退款、提额、积分兑换等电话或短信时,不要随意点击对方发来的网址或者回拨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而要登录官方网站或致电官方服务热线,与商家客服或银行客服核实相关信息。如无法辨别网站真伪,可在登陆网站的信息栏中,输入任意密码,如果这样都顺利通过,那么可肯定其为钓鱼网站。第三,建议持卡人应开通银行卡余额变动提醒。将银行卡账户信息提示与手机绑定,及时掌握余额变动情况,一旦收到非本人消费的短信提醒可立即致电银行冻结卡片。同时,发现钓鱼网站应及时报案处理。一旦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银行卡被盗刷,应及时就地刷卡取证,证明卡未离身,随后挂失止付,联系公安部门报案,依法追讨损失。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