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人和卡都在宿迁却被异地刷卡 法院判决不需还款
2017-08-25 19:37:21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刘林
25日,记者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市市民丁女士信用卡被盗刷4万余元,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丁女士不需向银行还款,并要求银行限期消除丁女士因信用卡被盗刷而产生的负面个人征信记录。
2010年12月8日,丁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2017年6月3日下午2点左右,丁女士在宿迁的家中收到两条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消费信息,丁女士一下子就懵了:人在宿迁,信用卡和身份证都在身上,怎么会收到消费信息呢?
莫名其妙的丁女士立即去某银行的支行营业点查询,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连续盗刷两次,一次显示交易场所为“上海某珠宝行”,消费金额为17950元,一次显示交易场所为“上海某日用品店”,消费金额为24350元,两次共计损失42300元。丁女士随即在该银行营业点打出该卡交易明细,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事后,丁女士与银行协商,银行称已经着手调查,如果卡没用密码支付,POS机信息来源存在异常,按照规定,可返还盗刷金额。但如果不是,只能储户负责,建议丁女士走司法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随后,丁女士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最终将银行告上法庭。
宿迁市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保障信用卡的使用安全,在资金被盗刷之前实际占有者并不是丁女士。涉案信用卡金额42300元被盗刷的地点位于上海市,时间为2017年6月3日13时54分和13时55分,该时间距丁女士到银行查询及报警时间不足2小时,可以推定其信用卡系被他人盗刷,且信用卡被盗刷也已刑事立案。
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不宜由丁女士承担信用卡被盗刷的民事责任。同时,银行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丁女士应承担过错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银行的辩称,法庭不予采信。对于信用卡被他人盗刷,丁女士逾期未偿还被盗刷的金额,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也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丁女士对于2017年6月3日发生的金额分别为17950元和24350元的两笔交易共计42300元不承担向银行的还款责任;银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3日内消除丁女士因信用卡被盗刷而产生的负面个人征信记录。
2010年12月8日,丁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2017年6月3日下午2点左右,丁女士在宿迁的家中收到两条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消费信息,丁女士一下子就懵了:人在宿迁,信用卡和身份证都在身上,怎么会收到消费信息呢?
莫名其妙的丁女士立即去某银行的支行营业点查询,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连续盗刷两次,一次显示交易场所为“上海某珠宝行”,消费金额为17950元,一次显示交易场所为“上海某日用品店”,消费金额为24350元,两次共计损失42300元。丁女士随即在该银行营业点打出该卡交易明细,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事后,丁女士与银行协商,银行称已经着手调查,如果卡没用密码支付,POS机信息来源存在异常,按照规定,可返还盗刷金额。但如果不是,只能储户负责,建议丁女士走司法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随后,丁女士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最终将银行告上法庭。
宿迁市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保障信用卡的使用安全,在资金被盗刷之前实际占有者并不是丁女士。涉案信用卡金额42300元被盗刷的地点位于上海市,时间为2017年6月3日13时54分和13时55分,该时间距丁女士到银行查询及报警时间不足2小时,可以推定其信用卡系被他人盗刷,且信用卡被盗刷也已刑事立案。
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不宜由丁女士承担信用卡被盗刷的民事责任。同时,银行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丁女士应承担过错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银行的辩称,法庭不予采信。对于信用卡被他人盗刷,丁女士逾期未偿还被盗刷的金额,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也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丁女士对于2017年6月3日发生的金额分别为17950元和24350元的两笔交易共计42300元不承担向银行的还款责任;银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3日内消除丁女士因信用卡被盗刷而产生的负面个人征信记录。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