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银行卡境外被“盗刷”54万余元 起诉银行索赔
2017-08-21 21:31:26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孙权
2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记卡境外盗刷案。男子邹某因“人在国内、卡在身边”却被人在日本东京“盗刷”54万余元人民币一事,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无锡新生路支行“对簿公堂”,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2017年6月5日,在无锡做生意的男子邹某发现自己的工商银行借记卡余额有明显出入,经与银行交涉后,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邹某,其银行卡有可能于今年5月23日在日本东京被“盗刷”。次日,邹某前往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学前街派出所报警。6月7日,当地警方立案处理此事。
“我的银行卡都是随身携带的,事发时本人也没有出境,发生银行卡‘盗刷’事件,我认为是银行未尽到保障义务。”邹某在法庭上称,自己在工商银行办理了这张借记卡后,一直放在身边保管并使用,所以在日本东京产生的这笔消费,应是被人用伪卡“盗刷”了。
银行方面认为,根据消费交易机构传回的信息,邹某诉称的“盗刷”系通过刷卡和输入密码完成,而邹某所持有的银行卡的密码具有唯一性,即只有邹某本人知悉,因此本案通过密码交易的事实说明了邹某未能妥善保管期银行卡信息。
“按照央行规定,今年5月1日起,邹某的银行卡磁条交易功能就要被关闭,但被告未按照规定关闭邹某银行卡的磁条交易功能,如果邹某的银行卡被关闭了磁条交易功能,那在日本东京被‘盗刷’一事就不可能发生。”邹某的代理律师称,在“盗刷”一事上,银行未尽到保障邹某存款安全的义务。
同时,该律师提出:邹某的银行卡在被“盗刷”当天,银行曾通过“融e联”软件向邹某发来消息,显示其银行卡交易金额为546767.02元,交易币种为日元。在这笔交易凭证之后,银行又通过上述软件向邹某发出出账信息,显示交易金额为546767.02元,交易币种为人民币。
“如果邹某的银行卡真被‘盗刷’,那么到底消费的是日元还是人民币?”上述律师认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邹某银行卡在日本被“盗刷”的确切原始金额,如银行方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认定邹某银行卡被“盗刷”的仅是546767.02元日元,546767.02元人民币中超出546767.02元日元的部分,银行无权扣款,应当返还给邹某。
对此,银行方面回应称,涉案消费确系人民币,至于此前发送的日元消费信息,是格式错误。同时,银行代理律师也提到,在所谓“盗刷”事件发生后,邹某对涉事银行卡的处理有悖常理。
“涉事银行卡在发生‘盗刷’后,距之前一次持卡交易间隔32小时,距离之后的报警时间为13天,该时间段内涉案银行卡未产生其他持卡交易,无法证明银行卡在何处,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或推定涉案银行卡在被‘盗刷’时间段内不在涉案交易地点。”银行方面则认为,邹某银行卡被“盗刷”或有可能是真卡交易。
银行代理律师在今日庭审现场指出,邹某的银行卡在5月23日发生“盗刷”后,该卡分别在5月24日、25日、26日、27日、28日、29日、31日及6月5日进行了多笔存款交易,数额从几千到一万不等,但邹某却在“盗刷”发生后的13天后才选择报警,此举与常理不符。
面对银行方面提出质疑,邹某表示,自己是做电器生意的,其企业的业务员会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通过ATM机向其打款,然后业务员再拿打款记录与其核算。“平时不会看工商银行的那个软件,广告太多。”邹某称,自己之前消费都有短信通知,但后来短信通知这项业务没有了,他也懒得看软件推送的内容,后来还是因为要打款给别人要用银行的软件,才发现自己卡内余额少了这么多。
“我的当事人年收入过百万,没有理由为了这54万余元去冒险。”邹某代理律师称,邹某没有诈骗银行的动机与理由,因为如果造假,后果是很严重的。
据悉,今日开庭审理的借记卡境外盗刷案历时2小时,当天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表达了愿意和解处理此事。
2017年6月5日,在无锡做生意的男子邹某发现自己的工商银行借记卡余额有明显出入,经与银行交涉后,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邹某,其银行卡有可能于今年5月23日在日本东京被“盗刷”。次日,邹某前往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学前街派出所报警。6月7日,当地警方立案处理此事。
“我的银行卡都是随身携带的,事发时本人也没有出境,发生银行卡‘盗刷’事件,我认为是银行未尽到保障义务。”邹某在法庭上称,自己在工商银行办理了这张借记卡后,一直放在身边保管并使用,所以在日本东京产生的这笔消费,应是被人用伪卡“盗刷”了。
银行方面认为,根据消费交易机构传回的信息,邹某诉称的“盗刷”系通过刷卡和输入密码完成,而邹某所持有的银行卡的密码具有唯一性,即只有邹某本人知悉,因此本案通过密码交易的事实说明了邹某未能妥善保管期银行卡信息。
“按照央行规定,今年5月1日起,邹某的银行卡磁条交易功能就要被关闭,但被告未按照规定关闭邹某银行卡的磁条交易功能,如果邹某的银行卡被关闭了磁条交易功能,那在日本东京被‘盗刷’一事就不可能发生。”邹某的代理律师称,在“盗刷”一事上,银行未尽到保障邹某存款安全的义务。
同时,该律师提出:邹某的银行卡在被“盗刷”当天,银行曾通过“融e联”软件向邹某发来消息,显示其银行卡交易金额为546767.02元,交易币种为日元。在这笔交易凭证之后,银行又通过上述软件向邹某发出出账信息,显示交易金额为546767.02元,交易币种为人民币。
“如果邹某的银行卡真被‘盗刷’,那么到底消费的是日元还是人民币?”上述律师认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邹某银行卡在日本被“盗刷”的确切原始金额,如银行方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认定邹某银行卡被“盗刷”的仅是546767.02元日元,546767.02元人民币中超出546767.02元日元的部分,银行无权扣款,应当返还给邹某。
对此,银行方面回应称,涉案消费确系人民币,至于此前发送的日元消费信息,是格式错误。同时,银行代理律师也提到,在所谓“盗刷”事件发生后,邹某对涉事银行卡的处理有悖常理。
“涉事银行卡在发生‘盗刷’后,距之前一次持卡交易间隔32小时,距离之后的报警时间为13天,该时间段内涉案银行卡未产生其他持卡交易,无法证明银行卡在何处,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或推定涉案银行卡在被‘盗刷’时间段内不在涉案交易地点。”银行方面则认为,邹某银行卡被“盗刷”或有可能是真卡交易。
银行代理律师在今日庭审现场指出,邹某的银行卡在5月23日发生“盗刷”后,该卡分别在5月24日、25日、26日、27日、28日、29日、31日及6月5日进行了多笔存款交易,数额从几千到一万不等,但邹某却在“盗刷”发生后的13天后才选择报警,此举与常理不符。
面对银行方面提出质疑,邹某表示,自己是做电器生意的,其企业的业务员会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通过ATM机向其打款,然后业务员再拿打款记录与其核算。“平时不会看工商银行的那个软件,广告太多。”邹某称,自己之前消费都有短信通知,但后来短信通知这项业务没有了,他也懒得看软件推送的内容,后来还是因为要打款给别人要用银行的软件,才发现自己卡内余额少了这么多。
“我的当事人年收入过百万,没有理由为了这54万余元去冒险。”邹某代理律师称,邹某没有诈骗银行的动机与理由,因为如果造假,后果是很严重的。
据悉,今日开庭审理的借记卡境外盗刷案历时2小时,当天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表达了愿意和解处理此事。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