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遭遇车祸无法上班 公司辞退未获支持
2017-10-13 09:02:15
中国法院网讯 (覃柳面) 柳江的老韦是一名保安,2015年在其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却遭遇车祸无法上班。还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老韦没想到,公司竟然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老韦的劳动关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因车祸无法上班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老韦2013年8月1日与广西某保安公司签订《保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4月20日,老韦因车祸住院治疗149天,致五级伤残,无法正常上班。后保安公司以老韦无故旷工,且劳动合同到期,无法联系老韦为由,通过在老韦工作地点张贴通知的方式,于2015年4月30日终止与老韦的劳动关系。
老韦对于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可,老韦认为出车祸时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虽没有与公司签订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的劳动合同,但其住院期间,公司的经理曾去探望,公司是知道他的去向的,并不是旷工,且合同上也记录详细的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存在联系不上的情况。因此,老韦认为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到其年满60周岁退休止,即2016年5月5日。
2017年3月28日,老韦申请劳动仲裁,后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双方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保安公司不服仲裁,4月17日起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安公司虽然提供有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及公示照片、工作时间证明、考勤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张贴时间即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且公司在明知老韦具体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其客观上无法联系上老韦。公司主张的老韦无故上班,无法联系老韦有悖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老韦在与保安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伤残,无法正常上班。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老韦于2016年5月6日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老韦与保安公司于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悉,老韦2013年8月1日与广西某保安公司签订《保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4月20日,老韦因车祸住院治疗149天,致五级伤残,无法正常上班。后保安公司以老韦无故旷工,且劳动合同到期,无法联系老韦为由,通过在老韦工作地点张贴通知的方式,于2015年4月30日终止与老韦的劳动关系。
老韦对于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可,老韦认为出车祸时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虽没有与公司签订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的劳动合同,但其住院期间,公司的经理曾去探望,公司是知道他的去向的,并不是旷工,且合同上也记录详细的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存在联系不上的情况。因此,老韦认为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到其年满60周岁退休止,即2016年5月5日。
2017年3月28日,老韦申请劳动仲裁,后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双方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保安公司不服仲裁,4月17日起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安公司虽然提供有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及公示照片、工作时间证明、考勤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张贴时间即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且公司在明知老韦具体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其客观上无法联系上老韦。公司主张的老韦无故上班,无法联系老韦有悖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老韦在与保安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伤残,无法正常上班。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老韦于2016年5月6日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老韦与保安公司于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