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监管查处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6-08-04 14:42: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陈健
【背景】
劳动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强化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这样一旦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会给自身维权带来诸多不便。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2012年至2014年三年间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后发现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江津区人社局未对涉案用人单位进行过监督检查和诉讼后及时实施行政处罚的共性问题。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江津区法院向江津区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津法建〔2015〕2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至2014年三年间,我院审结你局为被告的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共80件。经我院梳理,发现该80件案件中以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的居多,达68件,占该类案件结案数的85%;有65件案件用人单位在提起诉讼时均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结果均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维持你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另经发现有2家用人单位连续三年均有此类行政诉讼。我院通过对该65件案件证据材料的审核,发现这些案件存在一个共性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用工意向时和在之后的用工过程中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你局基本上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先已对涉案用人单位进行过监督检查和诉讼后及时实施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负有监督和督促职责。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基于签订合同麻烦,或者为了躲避相关责任等原因,故意拖延甚至拒绝签订合同。而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一方面不懂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害怕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惹恼用人单位,失去工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若发生受害事故,虽经你局作出工伤认定,不少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进而达到拖延、少付甚至拒付工伤待遇的目的。这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不仅事先少有受到监督检查,事后也鲜见受到行政制裁。
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我院特提出建议如下:
一、加强事先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管,严格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而嗣后经司法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三、建立用人单位考核黑名单制度,将曾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行为记录的用人单位纳入考核黑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以上建议请及时研究解决,并将结果函告我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效果】
江津区人社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认真调查整改,并向法院复函反馈调查整改措施。
一是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收到司法建议书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到贵院就司法建议涉及用人单位、案件具体细节、相关案卷资料等进行了深入调查,同时对涉案12家用人单位逐一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二是主动监管,积极作为。针对贵院的司法建议,我局及时对全区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监管,截至目前(2015年6月9日)已检查用人单位237家。未来将完善与工商、建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强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三是及时传阅,强化指导。2013年9月起,我局按照江津区委、区政府要求将相关行政执法权下放给“七大平台”,为此,我局将向“七大平台”转达贵院司法建议书的要求,强化业务指导,督促“七大平台”对各自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加强监管。
四是加强沟通,及时处理。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贵院的协调沟通,对有关疑义形成一致意见指导今后工作,在行政诉讼中如发现用人单位出现司法建议反映的问题,我局将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强化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这样一旦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会给自身维权带来诸多不便。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2012年至2014年三年间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后发现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江津区人社局未对涉案用人单位进行过监督检查和诉讼后及时实施行政处罚的共性问题。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江津区法院向江津区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津法建〔2015〕2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至2014年三年间,我院审结你局为被告的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共80件。经我院梳理,发现该80件案件中以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的居多,达68件,占该类案件结案数的85%;有65件案件用人单位在提起诉讼时均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结果均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维持你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另经发现有2家用人单位连续三年均有此类行政诉讼。我院通过对该65件案件证据材料的审核,发现这些案件存在一个共性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用工意向时和在之后的用工过程中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你局基本上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先已对涉案用人单位进行过监督检查和诉讼后及时实施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负有监督和督促职责。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基于签订合同麻烦,或者为了躲避相关责任等原因,故意拖延甚至拒绝签订合同。而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一方面不懂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害怕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惹恼用人单位,失去工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若发生受害事故,虽经你局作出工伤认定,不少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进而达到拖延、少付甚至拒付工伤待遇的目的。这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不仅事先少有受到监督检查,事后也鲜见受到行政制裁。
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我院特提出建议如下:
一、加强事先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管,严格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而嗣后经司法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三、建立用人单位考核黑名单制度,将曾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行为记录的用人单位纳入考核黑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以上建议请及时研究解决,并将结果函告我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效果】
江津区人社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认真调查整改,并向法院复函反馈调查整改措施。
一是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收到司法建议书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到贵院就司法建议涉及用人单位、案件具体细节、相关案卷资料等进行了深入调查,同时对涉案12家用人单位逐一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二是主动监管,积极作为。针对贵院的司法建议,我局及时对全区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监管,截至目前(2015年6月9日)已检查用人单位237家。未来将完善与工商、建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强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三是及时传阅,强化指导。2013年9月起,我局按照江津区委、区政府要求将相关行政执法权下放给“七大平台”,为此,我局将向“七大平台”转达贵院司法建议书的要求,强化业务指导,督促“七大平台”对各自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加强监管。
四是加强沟通,及时处理。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贵院的协调沟通,对有关疑义形成一致意见指导今后工作,在行政诉讼中如发现用人单位出现司法建议反映的问题,我局将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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