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瓷砖砸伤待售新车 物管公司被判担主责
2017-08-22 14:36: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熊怀丽 夏建飞
店主将待售新车停于店面门前,暴雨导致小区大楼墙面瓷砖脱落砸伤新车,这损失到底该由谁来赔?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以小区物管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疏于管理为由,判决物管公司赔偿原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经济损失12142.50元。
原告公司经营的汽车销售门面位于永川区某小区外临街门面,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的销售门面属于被告的管理服务范围。2016年6月23日22时左右,因降雨导致该小区3号楼外墙瓷砖脱离,掉落的瓷砖砸到原告待售的2辆新车,导致车辆受损、无法正常销售。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向永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重庆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4790元、车辆贬值损失7400元、鉴定费4000元、律师费5000元等共计21190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小区中该瓷砖掉落的那栋楼的所有业主承担过错;并且原告将车停在禁止停车的人行道上,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永川法院院审理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负责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外墙负有审慎的管理义务。而其疏于履行该义务,致使该小区3号楼外墙出现瓷砖脱落,且其未及时发现瓷砖脱落的安全隐患并设置及时有效的警示标志或对该隐患予以排除,导致损害的发生,其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将其待售新车停靠在路边的人行横道上,该停车位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安全性,也为本次损害的发生埋下隐患,故其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被告承担75%的责任即12142.50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宣判后,被告在法定期间内上诉。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原告公司经营的汽车销售门面位于永川区某小区外临街门面,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的销售门面属于被告的管理服务范围。2016年6月23日22时左右,因降雨导致该小区3号楼外墙瓷砖脱离,掉落的瓷砖砸到原告待售的2辆新车,导致车辆受损、无法正常销售。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向永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重庆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4790元、车辆贬值损失7400元、鉴定费4000元、律师费5000元等共计21190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小区中该瓷砖掉落的那栋楼的所有业主承担过错;并且原告将车停在禁止停车的人行道上,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永川法院院审理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负责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外墙负有审慎的管理义务。而其疏于履行该义务,致使该小区3号楼外墙出现瓷砖脱落,且其未及时发现瓷砖脱落的安全隐患并设置及时有效的警示标志或对该隐患予以排除,导致损害的发生,其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将其待售新车停靠在路边的人行横道上,该停车位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安全性,也为本次损害的发生埋下隐患,故其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被告承担75%的责任即12142.50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宣判后,被告在法定期间内上诉。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