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管道破裂漏水 健身中心诉热力公司赔偿
2018-02-28 15:39:44
     中国法院网讯 (史雪原)  因暖气管道爆裂漏水导致楼下的健身中心被淹,健身中心将热力公司和楼上房主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热力公司、张某连带赔偿因延迟开业而多支付的房租费、装修费、以及案件诉讼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热力公司赔偿健身中心因漏水造成的8.5万余元房租损失,19.8万元装修费损失,驳回健身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2014年 12月 3日,健身中心与某公司签订了年租金135万元,租赁期为10年的租赁合同,其中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3月5日为装修期,装修期间免收租金。后健身中心签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175万元,装修期间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3月15日的装修合同。2015年2月27日,因热力公司热水管道破裂漏水,造成健身中心商铺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及建材等物品的湿损,健身中心不得不重新进行装修。健身中心又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总额为19.8万元,自2015年3月9日开始,为期20天的装修合同。后健身中心将热力公司和楼上房主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热力公司、张某连带赔偿因延迟开业23天而多支付的8.6万余元房租费、19.8万元装修费以及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热力公司赔偿健身中心因漏水造成的8.5万余元房租损失,19.8万元装修费损失,驳回健身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热力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热力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此案健身中心作为商铺承租方,享有用益物权。该小区生活热水公用管道虽非热力公司建设,但根据热力公司所述,热力公司对该公用热水管道负有日常维护的义务。现热力公司负责维护的管道因老化破裂漏水,造成健身中心损害,故对健身中心要求热力公司赔偿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经现场勘验及本案三方当事人确认,管道溢出的水流系自管道井直接漏到了健身中心的承租场地,而管道井建设在墙壁中,张某家的地面并未出现水流。因此,张某对漏水情况的发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就普通住户而言,墙壁中的管道漏水,一般无专业维修经验的用户无法及时发现此种情形的漏水,亦无能力采取措施。故对健身中心要求张某赔偿其漏水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健身中心第二次装修的合理期间及合理费用,健身中心提供了装修合同及费用明细。热力公司不认可合同中约定的第二次装修的期间及费用。经法院提示,热力公司不申请评估鉴定。健身中心支付第一次装修和第二次装修的装修款有银行账单和装饰公司开具的收据为证,故法院认定健身中心实际支付了第二次的装修费用19.8万元,同时认定健身中心第二次装修的合理期间为二次装修合同约定的20天期间。根据健身中心与底商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确定,健身中心每日的房屋租金为3699元。如果健身中心不及时进行二次装修,仅两个多月后,健身中心仅房租损失一项即可达到健身中心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损失。综上考虑,法院认定,健身中心要求热力公司赔偿的装修损失19.8万元为合理装修损失,热力公司应予赔偿。健身中心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装修免租期截至2015年3月5日,故健身中心要求热力公司赔偿23天的租金损失为合理损失期间。根据健身中心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确定,健身中心每日的房屋租金为3699元,故热力公司应当赔偿健身中心85077元的租金损失费。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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