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牛撞伤他人 主人被法院判赔二十余万元
2019-07-24 10:24:46
中国法院网讯 近年来,或为了休闲观赏,或为了生产生活,城市和农村饲养动物的家庭越来越多,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实践也屡见不鲜。近日,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牛撞人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2017年11月19日上午,屠户叶某职购入五头水牛并安排他人接收,下午13时40分许,有一头水牛从接收地水库逃跑奔至街上,在奔逃过程中撞伤郑某、龚某、张某等三人,后经报警及急救,以上三人被一同送入周宁县医院急诊治疗,郑某住院治疗后经鉴定造成十级伤残,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18620元。因郑某与叶某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饲养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奔逃伤人的牛系叶某向案外人购入并由叶某安排接收,牛在逃逸后叶某带人一路追赶并最终将牛控制,牛撞人事件报警后叶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询问调查中自认牛是自己的,事件发生后又与牛撞人事件中的两名伤者龚某、张某自行和解并赔偿,综合以上各项事实,足以确信叶某即系本案奔逃伤人水牛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即叶某应对本案郑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叶某赔偿郑某被牛撞伤的各项损失,扣除已先行支付的56386元后,还应向郑某支付162234元。
2017年11月19日上午,屠户叶某职购入五头水牛并安排他人接收,下午13时40分许,有一头水牛从接收地水库逃跑奔至街上,在奔逃过程中撞伤郑某、龚某、张某等三人,后经报警及急救,以上三人被一同送入周宁县医院急诊治疗,郑某住院治疗后经鉴定造成十级伤残,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18620元。因郑某与叶某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饲养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奔逃伤人的牛系叶某向案外人购入并由叶某安排接收,牛在逃逸后叶某带人一路追赶并最终将牛控制,牛撞人事件报警后叶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询问调查中自认牛是自己的,事件发生后又与牛撞人事件中的两名伤者龚某、张某自行和解并赔偿,综合以上各项事实,足以确信叶某即系本案奔逃伤人水牛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即叶某应对本案郑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叶某赔偿郑某被牛撞伤的各项损失,扣除已先行支付的56386元后,还应向郑某支付162234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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