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良俗损害母亲骨灰 哥哥诉亲弟弟索赔获支持
2017-04-07 10:10: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慧
原本是亲兄弟,却因母亲的骨灰大闹公堂。弟弟徐乙将母亲的骨灰刨出土,并将骨灰挂至树上,哥哥徐甲将徐乙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徐乙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近日,房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徐乙给付徐甲精神损失费5000元、棺材购置费1万元;徐乙向徐甲赔礼道歉;同时徐乙将死者的骨灰归还徐甲以二次安葬。
原告徐甲诉称,他和徐乙是亲兄弟,徐乙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但母亲生病后徐乙拒绝赡养,后母亲随徐甲生活至百年。2012年,母亲去世后,徐甲按照风俗将母亲进行安葬。不料,弟弟徐乙竟开车寻衅滋事冲撞灵车,险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更让徐甲不能忍受的是,徐乙将下葬的棺材砸坏,将母亲的骨灰从棺材中取出,并拿着骨灰要挟村委会。
今年,徐乙将母亲的骨灰放置在破皮箱中,并挂至屋后的树上。徐乙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令徐甲不能容忍,也给徐甲和其他亲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为此,徐甲将徐乙诉至法院,要求徐乙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赔偿母亲下葬棺材购置费2万元。此外,还要求徐乙归还母亲骨灰以便二次下葬入土为安,同时向徐甲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被告徐乙辩称,徐甲起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自己去拦截灵车,是因为徐甲没有告知他母亲去世的消息,他当时是为了看母亲最后一眼。后徐乙将母亲的骨灰刨出土,是为了完成母亲生前的愿望,即将其骨灰放置家中供奉。他还称,哥哥徐甲可以到他家中祭拜母亲。
法庭上,徐乙提出反诉,称因徐甲不通知他母亲去世,让他不能看母亲最后一眼,导致他不能尽孝,因此要求徐甲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查,房山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骨灰和按照社会公序良俗对骨灰予以安葬的坟墓是死者亲属用于纪念、祭祀所需的物品,这些物品与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息息相关,对死者的亲属有着特殊的纪念价值,这些物品应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本案中,徐乙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毁损原有安葬母亲骨灰的坟墓并将骨灰取出,以其母亲的骨灰威胁他人,并将骨灰挂至树上,徐乙的行为已对其他亲属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徐甲作为死者的亲属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就精神损失费数额,法院认为作为亲属理应共同、妥善维护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骨灰、坟墓,予以共同纪念、祭祀、缅怀死者,然而本案的被告徐乙违背公序良俗,对这些物品不予尊重,对其他亲属的精神伤害程度大,故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徐乙辩称他是为履行其母亲许某某的遗愿,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故法院对他的这项主张不予认可。徐甲要求徐乙赔偿棺材购置费,法院认为徐乙将其母亲骨灰从坟墓中取出,依据常理可以推理出徐乙的行为对棺材必然会造成一定损害,同时棺材已不能重复再使用,所以法院予以支持;就赔偿数额,法院依据市场价格等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为1万元。
徐甲要求徐乙归还其母亲的骨灰以尽快下葬,法院认为徐乙将其母亲的骨灰放置家中而不按照公序良俗予以安葬,且死者的其他继承人均同意将死者的骨灰由徐甲予以安葬,故徐甲要求徐乙将死者的骨灰归还以二次安葬的请求,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告徐甲诉称,他和徐乙是亲兄弟,徐乙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但母亲生病后徐乙拒绝赡养,后母亲随徐甲生活至百年。2012年,母亲去世后,徐甲按照风俗将母亲进行安葬。不料,弟弟徐乙竟开车寻衅滋事冲撞灵车,险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更让徐甲不能忍受的是,徐乙将下葬的棺材砸坏,将母亲的骨灰从棺材中取出,并拿着骨灰要挟村委会。
今年,徐乙将母亲的骨灰放置在破皮箱中,并挂至屋后的树上。徐乙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令徐甲不能容忍,也给徐甲和其他亲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为此,徐甲将徐乙诉至法院,要求徐乙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赔偿母亲下葬棺材购置费2万元。此外,还要求徐乙归还母亲骨灰以便二次下葬入土为安,同时向徐甲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被告徐乙辩称,徐甲起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自己去拦截灵车,是因为徐甲没有告知他母亲去世的消息,他当时是为了看母亲最后一眼。后徐乙将母亲的骨灰刨出土,是为了完成母亲生前的愿望,即将其骨灰放置家中供奉。他还称,哥哥徐甲可以到他家中祭拜母亲。
法庭上,徐乙提出反诉,称因徐甲不通知他母亲去世,让他不能看母亲最后一眼,导致他不能尽孝,因此要求徐甲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查,房山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骨灰和按照社会公序良俗对骨灰予以安葬的坟墓是死者亲属用于纪念、祭祀所需的物品,这些物品与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息息相关,对死者的亲属有着特殊的纪念价值,这些物品应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本案中,徐乙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毁损原有安葬母亲骨灰的坟墓并将骨灰取出,以其母亲的骨灰威胁他人,并将骨灰挂至树上,徐乙的行为已对其他亲属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徐甲作为死者的亲属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就精神损失费数额,法院认为作为亲属理应共同、妥善维护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骨灰、坟墓,予以共同纪念、祭祀、缅怀死者,然而本案的被告徐乙违背公序良俗,对这些物品不予尊重,对其他亲属的精神伤害程度大,故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徐乙辩称他是为履行其母亲许某某的遗愿,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故法院对他的这项主张不予认可。徐甲要求徐乙赔偿棺材购置费,法院认为徐乙将其母亲骨灰从坟墓中取出,依据常理可以推理出徐乙的行为对棺材必然会造成一定损害,同时棺材已不能重复再使用,所以法院予以支持;就赔偿数额,法院依据市场价格等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为1万元。
徐甲要求徐乙归还其母亲的骨灰以尽快下葬,法院认为徐乙将其母亲的骨灰放置家中而不按照公序良俗予以安葬,且死者的其他继承人均同意将死者的骨灰由徐甲予以安葬,故徐甲要求徐乙将死者的骨灰归还以二次安葬的请求,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