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
2014-06-04 14:45: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增强
摘要: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近几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类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首选的方式和手段,这使得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形势愈发严峻。
关键词:执行工作规范化 理论依据 问题分析 规范化举措
当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公信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执行承担的职能作用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影响执行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它们相互交织,制约着执行公信力和执行权威的提高。近几年法院机关开展的“反规避执行,促执法公正”专项活动和“构建执行联动长效机制”活动,都是加强法院执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2013年1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1月18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现场会”等,无一不彰显了法律、政策的不断变迁,与时俱进。基于此,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全方位地应对法律、政策的变化?如何杜绝执法不规范行为?如何在规范化的同时更多地体现社会化的因素,让程序性的规定在落实中渗透出人性化的光辉?在理论探究的基础上分析并解决问题是本文的落脚点所在,以期更好为促进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服务,更好地为实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服务。
一、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概述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民事执行既是实现私权的一种法律活动,也是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执行工作规范化,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新形势,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需要。规范化是科学管理的共同要求和基本要求,是各种管理体系的共同追求。①执行规范化的现实必要性,近年来最高法院“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规范性问题深有感触。所以,现在谈“执行规范化”,是极具现实针对性的。各地在活动开展中检查了很多卷宗,发现了不少不规范的问题。如卷宗装订简单,管理随意,执行措施混乱,文书制作潦草,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不规范、执行笔录不完整、送达文书填写问题以及中止和终结执行问题等等吧,这些不规范的问题体现在执行的全过程。
执行工作总体规范的要求和目标是包括执行行为应当合法合理,程序应当严谨、手续应当齐全,文书的外在应当严肃和整洁,内在应当说理流畅,执行行为应当庄重文明,时间地点妥当,方式方法得当。执行程序的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行案件运行程序严谨周全,不能出现纰漏,分工制约的监督程序应当落实好,顺畅运行;另一个层面是子程序也应当规范。
(二)执行机构的变革
封建社会开始,中国长期实行的是由行政长官掌握司法权,兼管裁判和执行。②从清未开始到中华民国时期,已逐步建立独立的强制执行制度,建立了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法院,行使执行权的机关是法院。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有关执行机关的规定不统一,有的是由裁判机关执行,有的由基层政府(行政机关)执行,有的由裁判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实行的是审执合一的机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人民法院执行 “难”的现象已经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1991年4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这就为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了执行庭,从而确立了“审执分离”原则。1996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和1999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文件)后,各地人民法院对执行机构的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到2000年9月底已有10个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先后成立了执行局。
(三)执行工作规范化提出的时代背景
我国民诉法实施以来,各基层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大都成立了专门执行机构。在积极开展各项审判的同时,大力开展民事执行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审执不分的办案习惯和“重刑事、轻民事”、“重审判、轻执行” 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仍未迈入规范化的轨道。如有的基层法院虽然成立了执行庭,却又规定执行庭只接收民事执行案件,不接收经济纠纷执行案件,只接收判决的民事执行案件,不接收调解的民事执行案件,形成了民事执行工作“双轨制”。一部分人对“执行” 的概念产生偏见,把民事执行工作仅仅看作是民事审判的延续,导致诉讼程序混乱。
目前我国法院民事执行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执行难,一个是执行乱。而且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这两点已经成为中国目前进行的民事执行机制改革的问题。与其说是执行改革,倒不如说是现代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为适应中国本土化需求而做出的种种调适与变通,其背后所隐藏的中国特有的国情、文化背景、法律传统、民众心理等,正是我们进行执行机制改革所必须考虑的。这些鲜明的本土特征提醒我们,进行执行工作规范化,既要满足现实中国的需求。又要建立顺应中国社会历史发展水平,符合现实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新型民事执行机制。这些需求明确为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提出了迫切要求,也成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民事执行工作的不竭动力。
二、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的法律依据和阶段性新发展
(一)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的法律依据
《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2013年版)》,③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立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需要,方便执行办案,编写本书。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立足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实际制定的重要基础性文件。该汇编也是最高法院贯彻修改后民诉法,增加关于案件管理内容而修改制定的,已于2014年3月印发执行。 修改后的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第2版)》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法院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工作,提高执行监督能力、强化自身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2013年版)》的主要价值,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部署,实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要求的重要举措;二是落实执法为民理念,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方式的制度化途径;三是适应执法环境深刻变化,保证执法质量、效率、效果和安全的标准化工作流程,是强化执行监督和自身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法院执行公信力的规则保障机制。上述法律依据为执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更是完善了相关的执行工作程序,篇章结构的设置更具有合理性,执行标准更加细化,这是促进执行工作规范的一大进步。
(二) 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面临的阶段性新发展
面对各项政策法规以及一系列指导方针、文件的颁布,各地法院执行局积极开展各项规范民事执行工作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执行工作也面临着社会变化带来的新挑战,认识到新的挑战可以更好地让我们找准变化的重点,不断完善执行工作,创新执行方式,在实现规范执行的同时,更好地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所谓阶段性的新发展,笔者认为可理解为民事执行现阶段应对新变化所面临的新挑战,需要做出新的调整。这也是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规范化建设与时俱进的一种体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执行规范化迫切需要应对新变化带来的执行新标准
《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④除了充实和调整了执行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外,更加细化了执行办案流程,例如:在第一编第三章中进一步细化了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协调的具体程序。诸如此类程序上的修改,一方面为民事执行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另一方面也使执行更具有可操作性。
2、民事执行规范化执行的同时需要考虑如何实现社会化的要求
规范化执行要求法院机关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规范执行,但是,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规范化执行还应该包含社会化的因素,让严肃的执行工作中渗入更加人性化的光辉。体制和机制的完善作为执行规范化的不懈追求固然重要而且必要,但是再完美的体制和机制,也有待于每个执行个体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以适合的手段将其落实到某一具体执行活动当中。因此,规范化执行应该考虑如何实现社会化的要求。
3、民事执行社会化的内涵
一是社会公众直接参与民事的执行活动;二是法院机关对执行社会效果的追求。目前,多地法院都在积极践行社会化的要求,例如执行联络员员制度的实行、对案件处理实行公开听证、法院机关重要执行活动向社会公众开放等。这些措施在加强与群众联系,实现社会化的同时,也对于实现法院机关民事执行规范化、加强社会监督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警民之间的距离依然存在,大部分群众并不了解法院民事执行的职能和工作程序,这是一个普遍性的现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实现社会化的要求依然需要我们努力,这同样也是在为实现规范化执行工作进行的努力。
三、当前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现状
1、目前基层法院执行队伍状况,以笔者单位为例。机构设置和执行员人数: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负责执行局工作。执行局下设执行组和内勤人员1人(兼书记员工作);全局共有正式在编(含工勤)执行人员7人,占全院政法干警总人数的7%。上述人员,50岁以上人1人, 50—40岁6人。全局共有警车4辆。
2、执行工作情况仍以笔者单位为例,案件数:2013年度执行局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71件,已执结225件,执结案件的主要类型:借款合同15件、民间借贷14件,赡养12件、婚姻家庭12件、抚养7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6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65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0件、其它84件。其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扣留、提取、罚款)22件、涉及公告送达14件、邮寄、留置送达35件、委托执行案件6件。目前,还有46件正在执行中。
3、目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一,执行队伍力量薄弱,人案矛盾突出。由于执行人员严重不足(最高法院要求执行机构的人数为法院控编人数的15%),且执行人员年龄结构偏大,在体力、精力等方面较为不足。第二,执行设备落后,束缚执行人员办案积极性。法治社会必须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执法程序要求尤为严苛,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较多且送达期限较短,每一案件都需要执行员多方查找了解被执行人信息,时间精力耗费较多。第三,执行观念滞后,方法简单。旧有的执行观念没有完全转变,接待当事人态度傲慢,语言粗暴、语气蛮横,不能耐心正确的给当事人讲解法律,力求用法律感化人。而动不动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给当事人施压,这种不科学的执行方法容易招致当事人对执行人员乃至法院的不满,给执行工作带来阻力。第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对法院执行工作阻力极大。在执行实践中总结发现:有部分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不愿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故意外出躲债、转移存款故意拖延履行,甚至有假借执行和解之名迫使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为其拖延、逃避履行判决义务赢得必要时间。第五,当事人不正确甚至错误的处事方法和传统心理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部分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不通过正常渠道、不采取正确方式与执行员交流和反映意见,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只要稍感不满意就置法律和信访条例之规定于不顾,通过各种渠道上访、信访、缠闹执行人员;即使程序合法、执行客观公正,但当事人总认为执行人员办人情案、金钱案,对执行人员存在天然偏见和不信任感,总之执行案件当事人淡薄的法制观念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四、新的时代条件下加强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的举措
1、加强思想建设,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意识。为了使执行工作规范化的理念植入每位执行人员思想当中,真正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使执行规范化建设从每起案件、每本卷宗中体现出来,执行人员应结合执行规范化建设专项检查活动,树立正确的执法观。⑤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如何有效化解执行难,解决执行乱等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严峻考验。最高法院所提出的“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工作思路。执行人员必须适应形势需要,顺应时代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和深入实践执法为民思想。不规范执行工作行为往往与执行人员自身的责任心和执法意识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把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广大执行人员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认真做好执行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执行人员要自觉以诚心、耐心对待群众诉求,使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也感受到执行人员的优良素质,加强执行干警与群众之间的合作,实现共赢。
2、加强学习新的执法规范和执法标准,促进规范执法。对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制定下发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执行办案规则、执行办案流程和执行办案绩效考评办法进行梳理,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 同时组织开展各类实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突出抓好以执行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的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大家熟练掌握执行工作规范,提高规范执行的能力。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工作规则,要做到人手一册,尤其是执行办案人员要将执行规则牢记于心,避免任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
3、统一执行标准,避免执行混乱现象,规范自由执行权。明确执行标准是规范自由执行权、减少执行随意性的有效途径。
注重内部监督。要以审管办为平台,促进执行质量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透明化和规范化开展。通过审管办的内部监督职能,监督在执行办案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执行办案超期、程序违法等问题,从而更好地杜绝执行不规范现象。另一方面,促进制度和政策的落实,还需要加强外部监督,要主动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媒体、群众代表的监督和参与执行工作,主动征询对执行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通过积极增进与公众的互动,塑造“阳光执行”的公信形象。
总之,规范民事执行工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认为,面对新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环境带来的挑战,执行部门只要继续秉承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奋斗的信念,积极学习、创新执行方式、方法,自觉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执行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就能实现执行工作的日益规范化,获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就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为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①侯希民,2012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刊物《黄河口司法》第50期“执行规范化有过问题的理论解析和实务探讨”。
②孙加瑞,1999年12月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强制概论》。
③江必新、贺荣,2014年3月中国法制出版社《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执行理论与实务丛书》。
④法规应用研究中心2013年4月中国法制出版社《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第二版》。
⑤周强院长2013年11月18日全国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现场会的讲话。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执行工作规范化 理论依据 问题分析 规范化举措
当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公信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执行承担的职能作用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影响执行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它们相互交织,制约着执行公信力和执行权威的提高。近几年法院机关开展的“反规避执行,促执法公正”专项活动和“构建执行联动长效机制”活动,都是加强法院执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2013年1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1月18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现场会”等,无一不彰显了法律、政策的不断变迁,与时俱进。基于此,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全方位地应对法律、政策的变化?如何杜绝执法不规范行为?如何在规范化的同时更多地体现社会化的因素,让程序性的规定在落实中渗透出人性化的光辉?在理论探究的基础上分析并解决问题是本文的落脚点所在,以期更好为促进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服务,更好地为实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服务。
一、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概述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民事执行既是实现私权的一种法律活动,也是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执行工作规范化,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新形势,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需要。规范化是科学管理的共同要求和基本要求,是各种管理体系的共同追求。①执行规范化的现实必要性,近年来最高法院“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规范性问题深有感触。所以,现在谈“执行规范化”,是极具现实针对性的。各地在活动开展中检查了很多卷宗,发现了不少不规范的问题。如卷宗装订简单,管理随意,执行措施混乱,文书制作潦草,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不规范、执行笔录不完整、送达文书填写问题以及中止和终结执行问题等等吧,这些不规范的问题体现在执行的全过程。
执行工作总体规范的要求和目标是包括执行行为应当合法合理,程序应当严谨、手续应当齐全,文书的外在应当严肃和整洁,内在应当说理流畅,执行行为应当庄重文明,时间地点妥当,方式方法得当。执行程序的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行案件运行程序严谨周全,不能出现纰漏,分工制约的监督程序应当落实好,顺畅运行;另一个层面是子程序也应当规范。
(二)执行机构的变革
封建社会开始,中国长期实行的是由行政长官掌握司法权,兼管裁判和执行。②从清未开始到中华民国时期,已逐步建立独立的强制执行制度,建立了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法院,行使执行权的机关是法院。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有关执行机关的规定不统一,有的是由裁判机关执行,有的由基层政府(行政机关)执行,有的由裁判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实行的是审执合一的机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人民法院执行 “难”的现象已经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1991年4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这就为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了执行庭,从而确立了“审执分离”原则。1996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和1999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文件)后,各地人民法院对执行机构的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到2000年9月底已有10个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先后成立了执行局。
(三)执行工作规范化提出的时代背景
我国民诉法实施以来,各基层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大都成立了专门执行机构。在积极开展各项审判的同时,大力开展民事执行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审执不分的办案习惯和“重刑事、轻民事”、“重审判、轻执行” 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仍未迈入规范化的轨道。如有的基层法院虽然成立了执行庭,却又规定执行庭只接收民事执行案件,不接收经济纠纷执行案件,只接收判决的民事执行案件,不接收调解的民事执行案件,形成了民事执行工作“双轨制”。一部分人对“执行” 的概念产生偏见,把民事执行工作仅仅看作是民事审判的延续,导致诉讼程序混乱。
目前我国法院民事执行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执行难,一个是执行乱。而且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这两点已经成为中国目前进行的民事执行机制改革的问题。与其说是执行改革,倒不如说是现代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为适应中国本土化需求而做出的种种调适与变通,其背后所隐藏的中国特有的国情、文化背景、法律传统、民众心理等,正是我们进行执行机制改革所必须考虑的。这些鲜明的本土特征提醒我们,进行执行工作规范化,既要满足现实中国的需求。又要建立顺应中国社会历史发展水平,符合现实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新型民事执行机制。这些需求明确为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提出了迫切要求,也成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民事执行工作的不竭动力。
二、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的法律依据和阶段性新发展
(一)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的法律依据
《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2013年版)》,③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立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需要,方便执行办案,编写本书。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立足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实际制定的重要基础性文件。该汇编也是最高法院贯彻修改后民诉法,增加关于案件管理内容而修改制定的,已于2014年3月印发执行。 修改后的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第2版)》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法院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工作,提高执行监督能力、强化自身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2013年版)》的主要价值,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部署,实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要求的重要举措;二是落实执法为民理念,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方式的制度化途径;三是适应执法环境深刻变化,保证执法质量、效率、效果和安全的标准化工作流程,是强化执行监督和自身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法院执行公信力的规则保障机制。上述法律依据为执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更是完善了相关的执行工作程序,篇章结构的设置更具有合理性,执行标准更加细化,这是促进执行工作规范的一大进步。
(二) 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面临的阶段性新发展
面对各项政策法规以及一系列指导方针、文件的颁布,各地法院执行局积极开展各项规范民事执行工作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执行工作也面临着社会变化带来的新挑战,认识到新的挑战可以更好地让我们找准变化的重点,不断完善执行工作,创新执行方式,在实现规范执行的同时,更好地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所谓阶段性的新发展,笔者认为可理解为民事执行现阶段应对新变化所面临的新挑战,需要做出新的调整。这也是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规范化建设与时俱进的一种体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执行规范化迫切需要应对新变化带来的执行新标准
《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④除了充实和调整了执行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外,更加细化了执行办案流程,例如:在第一编第三章中进一步细化了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协调的具体程序。诸如此类程序上的修改,一方面为民事执行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另一方面也使执行更具有可操作性。
2、民事执行规范化执行的同时需要考虑如何实现社会化的要求
规范化执行要求法院机关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规范执行,但是,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规范化执行还应该包含社会化的因素,让严肃的执行工作中渗入更加人性化的光辉。体制和机制的完善作为执行规范化的不懈追求固然重要而且必要,但是再完美的体制和机制,也有待于每个执行个体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以适合的手段将其落实到某一具体执行活动当中。因此,规范化执行应该考虑如何实现社会化的要求。
3、民事执行社会化的内涵
一是社会公众直接参与民事的执行活动;二是法院机关对执行社会效果的追求。目前,多地法院都在积极践行社会化的要求,例如执行联络员员制度的实行、对案件处理实行公开听证、法院机关重要执行活动向社会公众开放等。这些措施在加强与群众联系,实现社会化的同时,也对于实现法院机关民事执行规范化、加强社会监督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警民之间的距离依然存在,大部分群众并不了解法院民事执行的职能和工作程序,这是一个普遍性的现象。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实现社会化的要求依然需要我们努力,这同样也是在为实现规范化执行工作进行的努力。
三、当前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现状
1、目前基层法院执行队伍状况,以笔者单位为例。机构设置和执行员人数: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负责执行局工作。执行局下设执行组和内勤人员1人(兼书记员工作);全局共有正式在编(含工勤)执行人员7人,占全院政法干警总人数的7%。上述人员,50岁以上人1人, 50—40岁6人。全局共有警车4辆。
2、执行工作情况仍以笔者单位为例,案件数:2013年度执行局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71件,已执结225件,执结案件的主要类型:借款合同15件、民间借贷14件,赡养12件、婚姻家庭12件、抚养7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6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65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0件、其它84件。其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扣留、提取、罚款)22件、涉及公告送达14件、邮寄、留置送达35件、委托执行案件6件。目前,还有46件正在执行中。
3、目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一,执行队伍力量薄弱,人案矛盾突出。由于执行人员严重不足(最高法院要求执行机构的人数为法院控编人数的15%),且执行人员年龄结构偏大,在体力、精力等方面较为不足。第二,执行设备落后,束缚执行人员办案积极性。法治社会必须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执法程序要求尤为严苛,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较多且送达期限较短,每一案件都需要执行员多方查找了解被执行人信息,时间精力耗费较多。第三,执行观念滞后,方法简单。旧有的执行观念没有完全转变,接待当事人态度傲慢,语言粗暴、语气蛮横,不能耐心正确的给当事人讲解法律,力求用法律感化人。而动不动以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给当事人施压,这种不科学的执行方法容易招致当事人对执行人员乃至法院的不满,给执行工作带来阻力。第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对法院执行工作阻力极大。在执行实践中总结发现:有部分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不愿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故意外出躲债、转移存款故意拖延履行,甚至有假借执行和解之名迫使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为其拖延、逃避履行判决义务赢得必要时间。第五,当事人不正确甚至错误的处事方法和传统心理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部分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不通过正常渠道、不采取正确方式与执行员交流和反映意见,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只要稍感不满意就置法律和信访条例之规定于不顾,通过各种渠道上访、信访、缠闹执行人员;即使程序合法、执行客观公正,但当事人总认为执行人员办人情案、金钱案,对执行人员存在天然偏见和不信任感,总之执行案件当事人淡薄的法制观念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四、新的时代条件下加强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化的举措
1、加强思想建设,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意识。为了使执行工作规范化的理念植入每位执行人员思想当中,真正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使执行规范化建设从每起案件、每本卷宗中体现出来,执行人员应结合执行规范化建设专项检查活动,树立正确的执法观。⑤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如何有效化解执行难,解决执行乱等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严峻考验。最高法院所提出的“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工作思路。执行人员必须适应形势需要,顺应时代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和深入实践执法为民思想。不规范执行工作行为往往与执行人员自身的责任心和执法意识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把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广大执行人员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认真做好执行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执行人员要自觉以诚心、耐心对待群众诉求,使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也感受到执行人员的优良素质,加强执行干警与群众之间的合作,实现共赢。
2、加强学习新的执法规范和执法标准,促进规范执法。对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制定下发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执行办案规则、执行办案流程和执行办案绩效考评办法进行梳理,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 同时组织开展各类实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突出抓好以执行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的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大家熟练掌握执行工作规范,提高规范执行的能力。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工作规则,要做到人手一册,尤其是执行办案人员要将执行规则牢记于心,避免任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
3、统一执行标准,避免执行混乱现象,规范自由执行权。明确执行标准是规范自由执行权、减少执行随意性的有效途径。
注重内部监督。要以审管办为平台,促进执行质量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透明化和规范化开展。通过审管办的内部监督职能,监督在执行办案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执行办案超期、程序违法等问题,从而更好地杜绝执行不规范现象。另一方面,促进制度和政策的落实,还需要加强外部监督,要主动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媒体、群众代表的监督和参与执行工作,主动征询对执行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通过积极增进与公众的互动,塑造“阳光执行”的公信形象。
总之,规范民事执行工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认为,面对新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环境带来的挑战,执行部门只要继续秉承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奋斗的信念,积极学习、创新执行方式、方法,自觉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执行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就能实现执行工作的日益规范化,获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就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为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①侯希民,2012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刊物《黄河口司法》第50期“执行规范化有过问题的理论解析和实务探讨”。
②孙加瑞,1999年12月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强制概论》。
③江必新、贺荣,2014年3月中国法制出版社《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执行理论与实务丛书》。
④法规应用研究中心2013年4月中国法制出版社《法院执行办案实用手册第二版》。
⑤周强院长2013年11月18日全国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现场会的讲话。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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