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风险的表现和防范
2013-03-08 14:50: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永琴
  在法院执行局工作了多年,经常遇到这样一些当事人,他们对执行员说:“我花了钱打赢官司了,现在拿不到钱,我花那么多钱和精力来法院打官司做什么!”站在权利人的角度上考虑,权利人来法院起诉,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最终的目的是通过胜诉实现自己的权利,但是胜诉并不意味着权利的实现。实然,法院的判决书在执行程序中确实存在不能执行兑现的情况,但从根本上看,这种不能兑现的情况与判决书本身没有任何关系,很大一部分属于“执行风险”。

  一、执行风险的定义

  “诉讼有风险,执行亦有风险。”权利人往往知道诉讼有风险,起诉时也考虑到诉讼风险可能会带来败诉的后果,却忽略了诉讼的最后一环节——执行中存在的风险,这尤其是起诉时最应该考虑的风险——胜诉后申请执行存在“执行风险”。

  什么是执行风险呢?所谓“执行风险”是指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后,由于被执行人住址不明、没有履行能力或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客观情况而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因而不能实现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执行风险的表现

  执行风险在执行过程的各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它影响着权利人能否通过法律措施的实施真正地实现法律文书所支持的权利。一般来说,在执行阶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一)申请执行阶段的风险

  1、申请执行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须承担丧失申请执行权的风险。

  2、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人不能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将承担因申请人不明确暂缓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

  3、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二)执行不能的风险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申请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下落的线索,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而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申请人将承担暂缓执行甚至不能执行的风险。 

  2、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执行部分不能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得不到清偿或对于剩余欠款的执行时间过长,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或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3、被执行人为破产企业的执行风险。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案将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申请人将承担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而终结执行的风险。

  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风险。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执行申请人将面临该执行被中止、解除或撤销的风险。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至73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成立的,其所提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中止执行;所提异议的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停止执行,已经执行的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5、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变卖程序后无人竞买,因申请执行人不愿以物抵债而退还给被执行人,造成执行不能的风险。

  (三)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人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申请执行人自己申请撤销或申请终结执行的;因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和再审等种种原因引起的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

  (四)委托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主要财产不在申请执行的法院辖区范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委托至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可能会导致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委托被退回、受托法院无法执行或者当事人需要自行联系受托法院而造成不能执行或者增加成本的风险。

  (五)被执行回转的风险

  因申请执行人滥用诉权、虚假诉讼,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滥用执行担保等导致被再审撤销、改判或者其他最终裁判需要申请执行人承担实体责任而被执行回转的风险。

  三、执行风险的防范

  一方面申请执行存在风险,而“执行风险”说到底是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存在的风险,权利人应当增强执行风险的防范意识;另一方面,“执行风险”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特定情况,应积极改进执行工作,加强“执行风险”的宣传和告知;两方面同时进行努力,齐抓共管有效的防范和减少“执行风险”,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一)权利人应当增强执行风险的防范意识

  1、要有继续举证意识。积极查找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如: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收入情况、银行账号及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或其他可供执行的权益;如果被执行人为法人,还应注明该法人的出资人是否投资到位,是否抽逃、转移注册资金,切实配合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尽到最大的努力。

  2、要有市场风险意识,进行最有效的诉讼投入。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能得到执行,司法文书只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判断和确定,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很多因素。不要因为担心诉讼风险在缴纳诉讼费后就不愿再增加诉讼投入,从而根本上不考虑财产保全。虽然进行财产保全,投入大,大都情况下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但权利人应该注意到如采取了财产保全的话,将有效的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若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二)法院应该加强“执行风险”宣传和告知

  1、法院在权利人提起诉讼审理立案时,在宣传“诉讼风险”理念的同时,兼顾强调“执行风险”理念树立,让人民群众对判决书有个正确的认识,增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等相关民事行为的风险防范意识,事前积极预防风险的发生,慎重行事,风险发生后也能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冷静对待。

  2、建立诉讼及执行风险告知一体化制度。由于诉讼和申请执行权利是紧密联系的,为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及申请执行权利,可以将民事诉讼和执行中当事人自身行为处理不当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一并预先告知当事人,这样有利于当事人更为慎重地处分自己的诉讼及申请执行行为。

  3、法院强化立审执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无论在立案环节或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接到申请后,首先要严格审查,并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该冻结的就冻结,该查封的就查封,该扣押的就扣押,有效地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当事人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为执行创造条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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