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
2012-11-01 16:08: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院长 林运升
近年来,河南省夏邑县法院不断探索多元化解社会矛盾新方法,能动履行定分止争职能,走出了一条切合基层法院实际,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新路子。
一、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情况
人民法院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全国法院系统积极探索并大力倡导的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的工作模式,是指人民法院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司法资源,不拘泥固定的司法模式或程序,围绕“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原则,坚持内外互动,建立以法院为主体的,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妇联、学校、社区、当事人亲朋好友等部门和人员参与的多元化解矛盾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组织领导机制是人民法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所有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夏邑县法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行 “一把手”负责制,即院长对全院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直接参与,层层负责,齐抓共管。只要有矛盾纠纷,夏邑县法院就有相应的组织领导,如“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等,而且是由院长担任各领导小组的组长。经过责任人、分管领导层层化解不能解决的问题,院长亲自协调化解。健全的组织领导机制既保障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有序运行,又确保了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
(二)强化考核引导,营造人人参与氛围。夏邑县法院党组始终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作为全院的重要工作来抓,强化考核引导,确保抓出成效。一是实行计分考核,将考核成绩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对化解社会矛盾效果好的部门和法官在评先评优、晋职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有效激发了法官开展多元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二是实行通报和一票否决制度。每月通报一次各庭及审判人员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完成情况,年终对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不积极和办案质效差的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形成了全院上下重视、人人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按照全面客观,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依法疏导,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实行案件信访评估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所有案件的所有环节进行信访等级评估,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了《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办法》,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大的重大司法决策以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敏感案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预防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按照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方协同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了《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将历史遗留问题及其他群体性事件等问题作为重大矛盾纠纷排查的范围,并坚持排查工作常态化,要求每月一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社会矛盾逐案建立台账,落实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切实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处置为主动预防,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五)建立农村基层“一庭二所一办一员”矛盾化解模式 。即由人民法庭与辖区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员形成调解合力。对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易产生群体性诉讼的纠纷及时排查和预警,邀请“二所一办”和人民调解员提前介入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熟悉当地民俗社情,信息灵、情况明,善于调解的优势,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六)全力以赴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夏邑县法院党组始终把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作为全院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在推进夏邑和谐稳定“百日攻坚”活动中,夏邑法院及司小成、夏冬红、穆全宏三位干警受到活动领导小组的通报表彰。一批信访老案、积案得到彻底化解。
(七)坚持能动司法,创新调解方法。夏邑县法院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一是注重冷热并用。对不及时处理会影响生产生活或激化矛盾的案件,采取“热处理”,及时立案,抓紧处理。对当事人一时冲动而起诉或情绪激动的案件,在审限内采取“冷处理”,以静制动,寻找合适时机组织调解。二是注重换位思考。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引导当事人理智对待“面子”问题,正确处理与邻里之间的关系,权衡利弊、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案件,促成双方调解。三是注重借鉴案例调解。在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为其提供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让当事人对照判例,自己衡量利弊,主动配合调解。四是注重携款参调。在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时,采取“携款参调”法,让负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携带部分或者全部标的款参加案件调解,促使矛盾尽快化解,现场履行完毕。在三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中,夏邑县法院共审、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86件,其中调解82件,当庭履行率达90%,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五是注重巡回调解。要求法官改“坐堂”调解为巡回调解、上门服务,深入当事人家中和田间地头开展调解工作,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成案件调解。六是注重借力调解。与党委、政府、人大及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调解工作机制,主动邀请机关干部、律师、村委干部及乡村族老等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人员参与调解,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有效促成案件调解。
二、当前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院解决纠纷负担过重。人民法院是长期以来被社会所公认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常规模式,它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但人民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它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相对有限。现在随着案件越来越多,人民群众“有官司、找法院”已形成习惯,使得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形同虚设,法院解决纠纷压力越来越大。二是民间调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实施已近两年,人民调解在解决传统型、常规型、简单型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尚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对解决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常常显得无能为力;三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尚需完善。在面对矛盾纠纷时,由谁主办、采取什么方式、责任如何划分等运转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法院的司法调解如何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实现有效的对接,从而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体系还需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三、完善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作用。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各类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能,努力形成多渠道、不交叉的行政性纠纷解决网络;建立高效的矛盾纠纷疏导机制,及时将信访案件引导到调解和涉法渠道依法解决;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侵权损害赔偿、补偿、权属等特定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专业快捷功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劳动、人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争议与纠纷方面的作用。
二是切实推动社会化、民间性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调解机制的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制度改革,鼓励法律服务人员参与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机制建设的制度。
三是建立和落实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工作保障机制。建立矛盾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指导和帮助调解组织规范组织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更多的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公益性调解组织予以扶持;引导群众自愿选择非诉讼途径,便捷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一、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情况
人民法院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全国法院系统积极探索并大力倡导的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的工作模式,是指人民法院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司法资源,不拘泥固定的司法模式或程序,围绕“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原则,坚持内外互动,建立以法院为主体的,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妇联、学校、社区、当事人亲朋好友等部门和人员参与的多元化解矛盾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组织领导机制是人民法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所有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夏邑县法院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实行 “一把手”负责制,即院长对全院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直接参与,层层负责,齐抓共管。只要有矛盾纠纷,夏邑县法院就有相应的组织领导,如“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等,而且是由院长担任各领导小组的组长。经过责任人、分管领导层层化解不能解决的问题,院长亲自协调化解。健全的组织领导机制既保障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有序运行,又确保了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
(二)强化考核引导,营造人人参与氛围。夏邑县法院党组始终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作为全院的重要工作来抓,强化考核引导,确保抓出成效。一是实行计分考核,将考核成绩与年终评先评优挂钩。对化解社会矛盾效果好的部门和法官在评先评优、晋职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有效激发了法官开展多元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二是实行通报和一票否决制度。每月通报一次各庭及审判人员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完成情况,年终对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不积极和办案质效差的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形成了全院上下重视、人人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按照全面客观,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依法疏导,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实行案件信访评估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所有案件的所有环节进行信访等级评估,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了《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办法》,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大的重大司法决策以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敏感案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预防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按照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方协同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了《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将历史遗留问题及其他群体性事件等问题作为重大矛盾纠纷排查的范围,并坚持排查工作常态化,要求每月一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社会矛盾逐案建立台账,落实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切实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处置为主动预防,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五)建立农村基层“一庭二所一办一员”矛盾化解模式 。即由人民法庭与辖区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员形成调解合力。对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易产生群体性诉讼的纠纷及时排查和预警,邀请“二所一办”和人民调解员提前介入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熟悉当地民俗社情,信息灵、情况明,善于调解的优势,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六)全力以赴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夏邑县法院党组始终把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作为全院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在推进夏邑和谐稳定“百日攻坚”活动中,夏邑法院及司小成、夏冬红、穆全宏三位干警受到活动领导小组的通报表彰。一批信访老案、积案得到彻底化解。
(七)坚持能动司法,创新调解方法。夏邑县法院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一是注重冷热并用。对不及时处理会影响生产生活或激化矛盾的案件,采取“热处理”,及时立案,抓紧处理。对当事人一时冲动而起诉或情绪激动的案件,在审限内采取“冷处理”,以静制动,寻找合适时机组织调解。二是注重换位思考。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引导当事人理智对待“面子”问题,正确处理与邻里之间的关系,权衡利弊、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案件,促成双方调解。三是注重借鉴案例调解。在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为其提供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让当事人对照判例,自己衡量利弊,主动配合调解。四是注重携款参调。在审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时,采取“携款参调”法,让负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携带部分或者全部标的款参加案件调解,促使矛盾尽快化解,现场履行完毕。在三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中,夏邑县法院共审、执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86件,其中调解82件,当庭履行率达90%,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五是注重巡回调解。要求法官改“坐堂”调解为巡回调解、上门服务,深入当事人家中和田间地头开展调解工作,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成案件调解。六是注重借力调解。与党委、政府、人大及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动调解工作机制,主动邀请机关干部、律师、村委干部及乡村族老等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人员参与调解,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有效促成案件调解。
二、当前多元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院解决纠纷负担过重。人民法院是长期以来被社会所公认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常规模式,它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但人民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它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相对有限。现在随着案件越来越多,人民群众“有官司、找法院”已形成习惯,使得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形同虚设,法院解决纠纷压力越来越大。二是民间调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实施已近两年,人民调解在解决传统型、常规型、简单型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尚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对解决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常常显得无能为力;三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尚需完善。在面对矛盾纠纷时,由谁主办、采取什么方式、责任如何划分等运转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法院的司法调解如何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实现有效的对接,从而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体系还需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三、完善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作用。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各类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能,努力形成多渠道、不交叉的行政性纠纷解决网络;建立高效的矛盾纠纷疏导机制,及时将信访案件引导到调解和涉法渠道依法解决;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侵权损害赔偿、补偿、权属等特定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专业快捷功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劳动、人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争议与纠纷方面的作用。
二是切实推动社会化、民间性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调解机制的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制度改革,鼓励法律服务人员参与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机制建设的制度。
三是建立和落实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工作保障机制。建立矛盾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指导和帮助调解组织规范组织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更多的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公益性调解组织予以扶持;引导群众自愿选择非诉讼途径,便捷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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