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给付案件中违章建筑的执行
2012-06-25 14:00: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素本 王洪海
在一起给付案件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甲除违反土地利用规划超范围建造的一处厂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乙亟待实现自身合法权益,而法院执行违章建筑又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在经调查、咨询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得到暂不对该建筑作出处理的答复后,当事双方商定由甲将该建筑整体交付乙,以转移该建筑原材料所有权的方式抵顶其所欠乙的全部款项,并约定有关职能部门对该建筑物的后续处理结果均由乙承担。该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
违章建筑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给付案件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会成为可预期的执行对象。且执行实践中,类似该案件中违章建筑物为唯一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很多,但因违章建筑的缺乏法律支撑的可执行性,而使得在对违章建筑的执行操作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对违章建筑的执行效果优劣并存,大多给付案件只能以执行不能的方式被迫中止或终结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法律保护,未能实现案件执行法律、社会、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试就违章建筑的执行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违章,顾名思义,即为不遵从、违反已有规定、章程的行为。违章建筑,在现实中有多种不同的理解。如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1】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2】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3】无论何种定义,缺乏适法性支撑是违章建筑的本质特点。
二、违章建筑附着权益
违章建筑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但却仍有合法性权益附着在其中。首先是对建筑材料的有限权益。《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但在职能机关作出没收该建筑物的处罚后,建筑材料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为国家所有。其次是对建筑物占有的事实状态而衍生的排他使用权益。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而形成占有的事实状态,理应受法律的一般性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造人对建筑物可为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同上,在有权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后,原属建造人的该部分权益自然移转消灭。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
我国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主要规定于《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之中。《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明确了限期拆除、没收两种方式。《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方式。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视违章建筑情形可给予一定罚款的处罚方式。
从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处理规定看,既有维护城乡规划秩和土地使用秩序而对违章建筑行为的处罚和惩戒,也有对违章建筑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此可见,违章建筑虽整体上不具有适法性,但司法实践中,仍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
四、对违章建筑的执行处理
结合违章建筑的具体情形,笔者认为,在执行实践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权属核实。调查核实权属是执行工作的首要工作,也是确定建筑物合法性及权属的关键所在。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详实确切的证据确认拟执行建筑物的合法性。确属违章建筑物的,除获取能够证明该建筑物确系被执行人利用自己所有的原材料违规建设并占有使用的证据外,还应征求有权机关对该建筑物的拟处理意见,以确定相应的执行方案。
二是查封控制。由于违章建筑不同于拥有合法权属登记公示的不动产,查封是控制违章建筑的主要措施。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封也不同于拥有合法权属的不动产的查封,且对其进行查封的目的也相对简单,即防止其损毁或非法处分。但对违章建筑采取查封措施时,程序上要更加严密,公示方式要更加全面。对违章建筑采取查封措施的裁定文书,要送达被执行人及申请执行人,如违章建筑实际占有使用人非建造者本人的,还需送达实际占有使用者,应在违章建筑所在地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示,并留存相应影像资料入档备查。同时就查封事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执行变现。违章建筑经有权机关同意,可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合法化的,在履行有关手续后,人民法院应委托有关部门鉴定评估价格并依法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依法清偿。有权机关确认违章建筑物须限期拆除或作没收处理的,应督促该机关尽快做出处理决定。对作限期拆除处理的,可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残余建筑材料处分事宜进行协商或依法委托拍卖、变卖。在有权机关对违章建筑物后续处理意见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利用公权力对该违章建筑做出处分,但可由当事双方协商处理,根据当事人要求可记录在案。人民法院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遏制违章建筑屡禁不止的现象。
[1] 朱伟 违章建筑引起财产纠纷的处理依据 政治与法律,1996,(4)
[2] 张斌 违章建筑索赔审理法律实务分析 当代律师网
[3] 陈文松 毁损违章建筑引起索赔案件的处理原则 人民司法,1998,(3)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违章建筑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给付案件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会成为可预期的执行对象。且执行实践中,类似该案件中违章建筑物为唯一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很多,但因违章建筑的缺乏法律支撑的可执行性,而使得在对违章建筑的执行操作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对违章建筑的执行效果优劣并存,大多给付案件只能以执行不能的方式被迫中止或终结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法律保护,未能实现案件执行法律、社会、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试就违章建筑的执行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违章,顾名思义,即为不遵从、违反已有规定、章程的行为。违章建筑,在现实中有多种不同的理解。如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1】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2】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3】无论何种定义,缺乏适法性支撑是违章建筑的本质特点。
二、违章建筑附着权益
违章建筑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但却仍有合法性权益附着在其中。首先是对建筑材料的有限权益。《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但在职能机关作出没收该建筑物的处罚后,建筑材料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为国家所有。其次是对建筑物占有的事实状态而衍生的排他使用权益。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而形成占有的事实状态,理应受法律的一般性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造人对建筑物可为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同上,在有权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后,原属建造人的该部分权益自然移转消灭。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
我国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主要规定于《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之中。《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明确了限期拆除、没收两种方式。《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方式。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视违章建筑情形可给予一定罚款的处罚方式。
从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处理规定看,既有维护城乡规划秩和土地使用秩序而对违章建筑行为的处罚和惩戒,也有对违章建筑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此可见,违章建筑虽整体上不具有适法性,但司法实践中,仍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
四、对违章建筑的执行处理
结合违章建筑的具体情形,笔者认为,在执行实践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权属核实。调查核实权属是执行工作的首要工作,也是确定建筑物合法性及权属的关键所在。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详实确切的证据确认拟执行建筑物的合法性。确属违章建筑物的,除获取能够证明该建筑物确系被执行人利用自己所有的原材料违规建设并占有使用的证据外,还应征求有权机关对该建筑物的拟处理意见,以确定相应的执行方案。
二是查封控制。由于违章建筑不同于拥有合法权属登记公示的不动产,查封是控制违章建筑的主要措施。对违章建筑进行查封也不同于拥有合法权属的不动产的查封,且对其进行查封的目的也相对简单,即防止其损毁或非法处分。但对违章建筑采取查封措施时,程序上要更加严密,公示方式要更加全面。对违章建筑采取查封措施的裁定文书,要送达被执行人及申请执行人,如违章建筑实际占有使用人非建造者本人的,还需送达实际占有使用者,应在违章建筑所在地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示,并留存相应影像资料入档备查。同时就查封事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执行变现。违章建筑经有权机关同意,可通过补办有关手续合法化的,在履行有关手续后,人民法院应委托有关部门鉴定评估价格并依法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依法清偿。有权机关确认违章建筑物须限期拆除或作没收处理的,应督促该机关尽快做出处理决定。对作限期拆除处理的,可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残余建筑材料处分事宜进行协商或依法委托拍卖、变卖。在有权机关对违章建筑物后续处理意见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利用公权力对该违章建筑做出处分,但可由当事双方协商处理,根据当事人要求可记录在案。人民法院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遏制违章建筑屡禁不止的现象。
[1] 朱伟 违章建筑引起财产纠纷的处理依据 政治与法律,1996,(4)
[2] 张斌 违章建筑索赔审理法律实务分析 当代律师网
[3] 陈文松 毁损违章建筑引起索赔案件的处理原则 人民司法,1998,(3)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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