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员的任免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2012-06-12 15:42: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永东 黄春根
执行员是人民法院专门从事执行案件工作的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民事诉讼法也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可见,执行员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肩负实施执行工作的重要任务。但是,执行员由谁任免,担当执行员应具备什么条件,我国法律对此并无规定,各地法院任免执行员的做法不一,甚至有的法院的执行员由本人自己任免(即自己署名)。
笔者认为,为确保司法公正,规范执行行为,应由立法机关尽快对执行员的任免条件及任免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可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增设一条,可表述为:执行员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从本院的审判员、肋理审判员中任免。其理由为:一是执行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业务素质。执行工作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当事人法律权利的最重要手段,它不是简单的将生效法律文书的结果付诸实施,而是必须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运作,有时还要下发裁定追加、变更当事人等,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进行裁判,故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业务素质,因此,其应从本院的审判员、肋理审判员中选任;二是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任免相一致。法院中的办公室主任、政工科长、肋审员、书记员乃至执行局长均由本院法院自行任免,故执行员同样应由本院任免。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为确保司法公正,规范执行行为,应由立法机关尽快对执行员的任免条件及任免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可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增设一条,可表述为:执行员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从本院的审判员、肋理审判员中任免。其理由为:一是执行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业务素质。执行工作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当事人法律权利的最重要手段,它不是简单的将生效法律文书的结果付诸实施,而是必须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运作,有时还要下发裁定追加、变更当事人等,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进行裁判,故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业务素质,因此,其应从本院的审判员、肋理审判员中选任;二是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任免相一致。法院中的办公室主任、政工科长、肋审员、书记员乃至执行局长均由本院法院自行任免,故执行员同样应由本院任免。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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