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遵循法治轨道
2012-03-01 14:06: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惠从冰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我们党正确面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遵循法治思想,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正确实施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
社会管理是国家为达到预期目的,促进社会的协调运转,通过行使国家权力,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共同事务进行组织、协调、服务和控制的过程。法治对社会管理创新有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治。
(一)法治是最佳的社会管理模式。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长期以来,中国在治国理政及社会管理方面,一直奉行“人治”,主张“贤人政治”,把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希望寄托在当权者个人身上。从历史上看,一些贤者也确实把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得井井有条,出现了诸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盛世,然而,人治终究难以使社会长治久安,甚至会产生一些不可挽回的灾难。历史和实践证明,法治是目前人类社会探索出的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最合理的模式,在没有其他更合理的模式出现之前,法治就是最优的社会管理模式。
(二)法治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纠纷,而解决矛盾的方式在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下会呈现出不同的状态。但不管何种状态,任何社会矛盾的解决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以科学有效的社会机制在体系内和平理性地化解;二是不能在体系内化解,只有引发社会革命解决。作为执政党,决不希望社会动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在法治状态下,公权力受到制约,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障和救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都在理性的法律程序下得到妥善化解和终结,并能对矛盾纠纷解决方案及未来生活产生一个基本明确的预期,从而使社会矛盾得到自我消弭,社会管理秩序得到正常运转,社会得以和谐稳定发展。这正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
(三)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法律是党的成熟政策的法律化,是党的政治智慧、治理国家经验的法律化,是党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的法律化。因此,严格执行法律,就是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是执行党的意志,而绝不是在法律之外寻求权变之策。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和发展虽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没有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是众多矛盾纠纷产生、发展、升级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应当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法律手段为最主要的解决手段和第一解决手段,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及其他手段。
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正确实施法律
徒法不足以自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依赖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正确实施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意。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被具体概括和表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这既是我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我国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从法的实施角度看,有法可依属于立法范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属于法的实施范畴。
(二)正确实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通过正当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的统一,是规范人民权利义务、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法律,就是要把这些抽象的权利义务变成具体的权利义务,从而发挥调整法的调整社会秩序功能。如果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公民的合法权利就会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就会更加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执法部门,有了纠纷也可能不愿意提交司法部门解决,而会选择私力救济渠道,如私了等,由此可能会产生更多的纠纷,简单的矛盾甚至会复杂化。
(三)正确实施法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显得更为重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他有权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广义上的“法”,立法无论数量还是法律种类及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改善。去年年初,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方向就转向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此背景下,加强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沿着法治轨道,积极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依靠法律规范公民权利义务,分配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
三、人民法院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
司法的中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公开性以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禀赋,决定了其在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人民法院的功能涉及到方方面面,但其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是权利救济、公权制约和终结纠纷功能。这三大功能充分体现了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独特价值,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法律实施中的重要职责。
(一)人民法院是重要的法律实施主体。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执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个环节,其中司法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相联系的纽带和中介,是实现法的既定目的的重要形式,在法律实施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执法办案进行着具体的法律条款适用,另一方面,通过对公权力的制约,对具体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着法律上的监督和规范,以国家赋予的司法职权保障着法律有效实施,是重要的法律实施主体。
(二)法院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影响着法律实施效果。“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执法办案过程中,一方面,通过严格依法裁判,依法办事,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抽象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使当事人及社会群众体会到法的作用、价值,另一方面,通过能动司法,弥补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如果法院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具体作用就无法得到充分展示。
(三)司法功能诠释着法律的功能和价值。一般来说,法律具有自由、正义、秩序等社会基本价值,并具有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实施社会管理等功能,而司法则具有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终结纠纷等功能。司法通过救济公民权利、制约公权力、裁判纠纷等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得以维护。在法律实施中,司法功能直接诠释着法律的功能和价值。
如前所述,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赖于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人民法院又在法律实施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由此可以推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当遵循法治轨道,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具体任务的实现,都与人民法院息息相关,离不开法院的积极作为,且实践中法院通过调处纠纷、打击犯罪、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延伸司法服务等方面的具体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管理作出了积极贡献。理论分析及多年的司法实践均表明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有着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优势和特点,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其他组织、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
社会管理是国家为达到预期目的,促进社会的协调运转,通过行使国家权力,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共同事务进行组织、协调、服务和控制的过程。法治对社会管理创新有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治。
(一)法治是最佳的社会管理模式。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长期以来,中国在治国理政及社会管理方面,一直奉行“人治”,主张“贤人政治”,把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希望寄托在当权者个人身上。从历史上看,一些贤者也确实把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得井井有条,出现了诸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盛世,然而,人治终究难以使社会长治久安,甚至会产生一些不可挽回的灾难。历史和实践证明,法治是目前人类社会探索出的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最合理的模式,在没有其他更合理的模式出现之前,法治就是最优的社会管理模式。
(二)法治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纠纷,而解决矛盾的方式在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下会呈现出不同的状态。但不管何种状态,任何社会矛盾的解决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以科学有效的社会机制在体系内和平理性地化解;二是不能在体系内化解,只有引发社会革命解决。作为执政党,决不希望社会动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在法治状态下,公权力受到制约,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障和救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都在理性的法律程序下得到妥善化解和终结,并能对矛盾纠纷解决方案及未来生活产生一个基本明确的预期,从而使社会矛盾得到自我消弭,社会管理秩序得到正常运转,社会得以和谐稳定发展。这正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
(三)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法律是党的成熟政策的法律化,是党的政治智慧、治理国家经验的法律化,是党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的法律化。因此,严格执行法律,就是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是执行党的意志,而绝不是在法律之外寻求权变之策。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和发展虽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没有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是众多矛盾纠纷产生、发展、升级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应当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法律手段为最主要的解决手段和第一解决手段,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及其他手段。
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正确实施法律
徒法不足以自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依赖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正确实施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意。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被具体概括和表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这既是我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我国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从法的实施角度看,有法可依属于立法范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属于法的实施范畴。
(二)正确实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通过正当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的统一,是规范人民权利义务、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法律,就是要把这些抽象的权利义务变成具体的权利义务,从而发挥调整法的调整社会秩序功能。如果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公民的合法权利就会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就会更加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执法部门,有了纠纷也可能不愿意提交司法部门解决,而会选择私力救济渠道,如私了等,由此可能会产生更多的纠纷,简单的矛盾甚至会复杂化。
(三)正确实施法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显得更为重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他有权机关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广义上的“法”,立法无论数量还是法律种类及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改善。去年年初,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方向就转向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在此背景下,加强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沿着法治轨道,积极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依靠法律规范公民权利义务,分配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
三、人民法院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
司法的中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公开性以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禀赋,决定了其在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人民法院的功能涉及到方方面面,但其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是权利救济、公权制约和终结纠纷功能。这三大功能充分体现了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独特价值,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法律实施中的重要职责。
(一)人民法院是重要的法律实施主体。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执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个环节,其中司法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相联系的纽带和中介,是实现法的既定目的的重要形式,在法律实施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执法办案进行着具体的法律条款适用,另一方面,通过对公权力的制约,对具体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着法律上的监督和规范,以国家赋予的司法职权保障着法律有效实施,是重要的法律实施主体。
(二)法院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影响着法律实施效果。“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执法办案过程中,一方面,通过严格依法裁判,依法办事,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抽象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使当事人及社会群众体会到法的作用、价值,另一方面,通过能动司法,弥补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如果法院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具体作用就无法得到充分展示。
(三)司法功能诠释着法律的功能和价值。一般来说,法律具有自由、正义、秩序等社会基本价值,并具有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实施社会管理等功能,而司法则具有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终结纠纷等功能。司法通过救济公民权利、制约公权力、裁判纠纷等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得以维护。在法律实施中,司法功能直接诠释着法律的功能和价值。
如前所述,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赖于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人民法院又在法律实施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由此可以推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当遵循法治轨道,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具体任务的实现,都与人民法院息息相关,离不开法院的积极作为,且实践中法院通过调处纠纷、打击犯罪、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延伸司法服务等方面的具体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管理作出了积极贡献。理论分析及多年的司法实践均表明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有着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优势和特点,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其他组织、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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