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浅谈
2013-06-25 15:21: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宿迁频道 | 作者:张敬
  内容提要: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管理创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正在不断向前推进。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运用和发挥审判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已经成为必须探讨的重大理论课题,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派出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直接调处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与群众直接接触,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重大的责任。其职能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的效能,更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字:社会管理创新、基层法庭现状、创新路径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及受到关注的社会背景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概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 ,对传统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目标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

  我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凸显和复杂,原先的社会管理模式在诸多领域或环节中暴露出问题,不能很好的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迫切需要再度审视,并在继承中扬弃。于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赋予了社会管理创新更深层,更明确的内涵。为贯彻中央精神,2009年全国政府公众会议上,"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证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秩序---保证国家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可见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与军队、警察、监狱等一样系国家机器,是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主题,其职能是通过行使审判权参与国家主导下的社会管理。因此可见,社会管理是一个复杂的、 综合的系统,司法机关属于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潮中,人民法院的职能已经不在仅仅局限于审判职能的运用,人民法院的职能应该从过去的审判职能逐渐转变到审判案件和提高司法服务(审判延伸职能)的双重职能轨道上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及《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人民法庭工作职能:为农业农村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要求提供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水平,注重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其他多元纠纷解决主题的联动协作,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满足农民群众司法服务需求的重要阵地和平台,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推进农村社会依法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可见基层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是通过固有职能的延伸,推进社会管理工作,本质上就是减少社会矛盾。

  二、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现状及原则

  近年来,因诸多原因导致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基层法庭所处的特殊环境使得人民法庭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取得良好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缺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人民法庭干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欠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简单,参与社会管理手段单一。有的法官满足于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有的法官认为法院和法庭就应当保持中立,社会管理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可有可无的。

  (二)客观方面,基层法庭审判任务繁重。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等这些纠纷数量多、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处理审理大量的民事案件外,法庭法官还要处理信访等工作,故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

  法院系统是民众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制度化途径,中立的处理社会纠纷是法院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先要确立明确的参与原则,才能确保在遵守宪法法律规定、公正裁判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发挥能动性,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如下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统筹安排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综合推进,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整个社会管理机制中的一部分,必须服从大局的安排,将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措施统筹于全国发展社会经济的大局中。人民法庭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将政治,要顾全大局,始终保持与党的高度一致,始终坚持人民利益无小事。

  (二)坚持立足本职,公正行使审判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首先应立足于自身的工作要求,完成自身的工作使命。通过公正的进行审判和执行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法律权威,树立司法权威,才能保证社会稳定,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基本的保证。

  (三)遵循宪法法律规定,把握好"度"。

  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不能随意发挥能动性,突破宪法法律界限,注重司法中立性,程序性,不能以创新之名超越职权参与社会管理。但也不能因此就毫无作为,放弃应该承担的管理职能。

  三、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与方法

  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立足自身的职能定位,深刻分析当前社会发展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不断强化审判职能,合理延伸司法功能,才能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结合笔者所在法院的工作实际,笔者认为,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与方法体现在审判职能创新和审判延伸职能(司法服务职能)的创新两方面:

  (一)审判职能创新

  1、审判方式创新

  (1)扩大巡回审判方式的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巡回审判的适用方式不多,并且不规范。走出法庭、深入群众,在群众与下处理案件,能够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也有利于法庭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另外通过现场的以案说法,使得老百姓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让他们能够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为切实推进巡回审理力度,方便当地民众诉讼,妥善处理好各类纠纷。笔者认为第一应在法庭辖区内的每个乡镇设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点。这样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为法庭组织开展巡回审理提供了固定的场所保障,能够保障巡回审理制度的落实;第二确定巡回审理的时间。每月确定固定的巡回审理时间,这样有利于当地群众及时的旁听庭审、法律咨询等。另外在农忙时节,能加大巡回审理的力度,为群众提供方便。第三确定部分案件能够进行巡回审理的必须进行巡回审理。如赡养案件、当事人行动不便的离婚、赔偿等案件、偏远村庄的案件等等。

  (2)加强调解

  首先要真正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要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其次要积极促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构建"大调解"格局。聘请社会调解员,协助法庭法官一起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促进纠纷的解决,法官的特长是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人民调解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这样能够把法律的力量与道德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与群众的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同时法庭要注重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的指导和培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第三要注重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庭、所、队"共建活动。以法庭为中心,组织辖区派出所、交警中队、司法所召开座谈会,开展"庭所(队)共建"活动,建立了"矛盾纠纷共同研判、社会矛盾联动化解、专业技能交流、信息共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司法安全防范"等机制。与当地的派出所,司法所、交警队等组织协调联动,多管齐下,实行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实行办案联动等工作措施。如对一些赡养、界址纠纷案件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调解。从而实现"能动司法"与"民生警务"的有机结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涉法矛盾纠纷。第四加强司法确认。要加强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司法确认,增强非诉讼调解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只要是非诉讼调解不违反自由、合法的原则,就应当承担起调解的法律效力。

  2、审判延伸职能(司法服务职能)创新。司法服务职能是现代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是司法职能演化进步的结果,是司法审判职能的延伸。所以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注重司法审判的职能。

  (1)建立纠纷预防联动分析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庭应密切关注辖区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发现诉讼中级诉讼外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纠纷,形成书面材料,为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献策,对敏感案件、重点案件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便于从源头上发现和解决问题。

  (2)司法建议。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法庭通过发挥专业的特长,对审判中发现的不规范的社会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及时警示督促改进社会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因社会管理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

  (3)加强司法宣传。我国法制化程度还有待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还相对的薄弱。法庭除了通过审判案件调整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外,还应担负着普法、送法下乡的责任。加强法律、司法程序和诉讼知识的宣传,扩大加深老百姓对法律和诉讼知识的了解,扩大裁判在事社会公众中的可接受度,能够引导革命自觉的遵守法律法规。

  (4)引导、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制定。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时候,通过对新型案件的裁判,确立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对于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制定政策提供了参考意见,同时法官也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过程,参与研讨,促成法律、公共政策的形成。

  结语: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客观需要。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始终把服务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作为人民法庭工作的永恒主题。法庭因充分地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着力平息矛盾纠纷,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推动建立和谐农村社会管理新体系。

  参考文献

  1、倪寿明:《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定位》,载《人民司法应运》。

  2、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载《检查日报》。

  3、《社会管理创新》,百度百科。

  4、《人民法庭实用手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实用手册》组选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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