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 推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2013-06-25 09:06: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建军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提升社会功能, 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应该做社会管理创新的排头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维护司法公正, 理顺群众情绪, 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有效方式,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主要载体,但是,囿于人民法院只是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被动司法的传统思维定式,社会管理创新相比于“社会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两项重点工作,其内涵略难理解并难以在业内获得共鸣,并更多地被看作是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从而不能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和社会管理的关系,不能正确定位人民法院的社会管理职责,影响了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人民法院应该是社会管理创新重要的“参与者”、有力的“保障者”、 积极 “引领者”和强力“推动者”。我们要全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一、加强司法调研,扎实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基础。当前司法的公信力不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没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关起门来自行设计或者照搬照抄西方各种司法制度,最终导致设计出来的制度明显脱离实际,在执行中障碍重重、问题百出,最终导致裁判结果原、被告都不满意、社会也不支持,那司法公力信当然就不高了。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高效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确保队伍的清正廉洁,加强调查研究不容忽视,而且还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司法调解,在审判和调解工作中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在当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性、敏感性和易激化性特征的时期,需要我们以更加和谐的方式进行司法,才能够真正及时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要积极建议和支持党委政府建立调解协调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互动作用,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司法的压力。我们要积极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明确调解的时限、要求和程序,完善调解的考评机制。我们要不断探索调解的方法的技巧,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提高调解的社会效果。在司法调解中,一定要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绝不能为了调解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违反法律的规定,违法或强迫调解,这样不光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还助长社会不诚信的不良风气的蔓延,贻害无穷。
三、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在执行和解中实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有利于减少执行成本,化解社会矛盾,以最小的成本维护社会稳定,有效解决当前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执行和解也必须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强制和解,否则会造成和而不解的现象出现,不仅不利于社会管理创新还会破坏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四、完善司法建议机制,在协调配合中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各类案件都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矛盾的集中反映,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苗头性、典型性、源头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司法建议把这些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通报),并提出自己的分析和建议,使党委能够及时决策,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及时采取对策加以预防、引导和化解,尽可能把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使矛盾处于可控制范围内。
五、重视法治宣传,在普法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宣传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对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都有很大的帮助。通过以案讲法,生动、直观、形象地进行法治宣传,可以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这是人民法院特有法治宣传优势,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和发挥这一个优势,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六、全面坚强自身健身,为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有利的人员保障。社会管理创新应该“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群众工作为着力点、以自身管理为结合点”。队伍建设是能动司法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和保障。“为政之要,贵在得人,治国经邦,人才为急”。人民法院要真正坚持能动司法,完成社会管理创新的历史使命,必须按照“政治坚定、道德高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这是我国法院所面临的新问题,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的态度,要科学分析,谨慎探索。人民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既不能超越司法职能搞越位创新,也不能脱离司法手段搞越权创新。要在切实履行审判、执行职能的基础上,合理延伸司法的触角,用活、用足司法手段创新社会管理。
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法更多的是依赖于积极主动发挥自身职能作用而对社会产生影响。服务经济建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这是我们的立身之本,守土之责。绝不能弱化法定职责搞所谓的服务,更不能放弃法定职责热衷于搞哗众取宠的形象工程。我们必须加大社会管理创新的力度和速度,不断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有效方式,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主要载体,但是,囿于人民法院只是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被动司法的传统思维定式,社会管理创新相比于“社会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两项重点工作,其内涵略难理解并难以在业内获得共鸣,并更多地被看作是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从而不能正确把握人民法院和社会管理的关系,不能正确定位人民法院的社会管理职责,影响了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人民法院应该是社会管理创新重要的“参与者”、有力的“保障者”、 积极 “引领者”和强力“推动者”。我们要全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一、加强司法调研,扎实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基础。当前司法的公信力不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没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关起门来自行设计或者照搬照抄西方各种司法制度,最终导致设计出来的制度明显脱离实际,在执行中障碍重重、问题百出,最终导致裁判结果原、被告都不满意、社会也不支持,那司法公力信当然就不高了。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高效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确保队伍的清正廉洁,加强调查研究不容忽视,而且还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司法调解,在审判和调解工作中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在当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性、敏感性和易激化性特征的时期,需要我们以更加和谐的方式进行司法,才能够真正及时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要积极建议和支持党委政府建立调解协调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互动作用,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司法的压力。我们要积极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明确调解的时限、要求和程序,完善调解的考评机制。我们要不断探索调解的方法的技巧,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提高调解的社会效果。在司法调解中,一定要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绝不能为了调解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违反法律的规定,违法或强迫调解,这样不光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还助长社会不诚信的不良风气的蔓延,贻害无穷。
三、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在执行和解中实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有利于减少执行成本,化解社会矛盾,以最小的成本维护社会稳定,有效解决当前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执行和解也必须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强制和解,否则会造成和而不解的现象出现,不仅不利于社会管理创新还会破坏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四、完善司法建议机制,在协调配合中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各类案件都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矛盾的集中反映,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苗头性、典型性、源头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司法建议把这些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通报),并提出自己的分析和建议,使党委能够及时决策,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及时采取对策加以预防、引导和化解,尽可能把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使矛盾处于可控制范围内。
五、重视法治宣传,在普法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宣传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对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都有很大的帮助。通过以案讲法,生动、直观、形象地进行法治宣传,可以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这是人民法院特有法治宣传优势,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和发挥这一个优势,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六、全面坚强自身健身,为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有利的人员保障。社会管理创新应该“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群众工作为着力点、以自身管理为结合点”。队伍建设是能动司法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和保障。“为政之要,贵在得人,治国经邦,人才为急”。人民法院要真正坚持能动司法,完成社会管理创新的历史使命,必须按照“政治坚定、道德高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这是我国法院所面临的新问题,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的态度,要科学分析,谨慎探索。人民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既不能超越司法职能搞越位创新,也不能脱离司法手段搞越权创新。要在切实履行审判、执行职能的基础上,合理延伸司法的触角,用活、用足司法手段创新社会管理。
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法更多的是依赖于积极主动发挥自身职能作用而对社会产生影响。服务经济建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这是我们的立身之本,守土之责。绝不能弱化法定职责搞所谓的服务,更不能放弃法定职责热衷于搞哗众取宠的形象工程。我们必须加大社会管理创新的力度和速度,不断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责任编辑:侯裕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