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2011-11-10 15:31: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文涛 王国宾 正平
在执行实践中,有不少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查出处于注销、吊销、歇业的状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的执行便陷入僵局。此时就需要我们执行人员仔细研究、用心梳理这些企业前世今生的工商登记材料,科学、准确地定位股东和公司的法律地位,对个别股东利用公司法人制度的合理外衣,移花接木、弄虚作假的行为执行法官要慧眼识珠,抽丝剥茧,追索公司合理外衣下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度的股东的法律责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6月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我们追加被执行人,追究股东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但是该规定太过笼统、模糊,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很多细节问题还需仔细推敲,本文仅探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证据认定及调查方法和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这两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证据认定及调查方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我们这里只探讨以货币出资方式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证据认定及调查方法。
第一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工商登记证据
任何企业都有一套完整的工商登记资料,到被执行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被执行人的设立登记及年检资料,着重调取设立登记中的验资报告,查明被执行人各个股东的出资。股东用货币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将其出资存入以该准备设立的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的临时帐户上,在验资报告中会体现该临时账户的账号及开户行。
第二步、到金融机构调取资金流转证据
到验资报告中载明的以该准备设立的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的临时帐户开户行调取该临时账户的现金交易记录明细单,将现金交易记录明细单打印出来,查明该账户的现金流转的每一笔款项交易的具体时间。
股东现金出资可以通过转账或现金存入两种方式。通过汇款或转帐的关键调取两方面的证据:一是,有无该资金到位的银行加盖公章的进帐单,如果没有银行加盖公章的进账单同时该临时账户的现金交易明细单没有该笔投资款的进账,则足以证明投资者在款项没有进帐前,找借口或同银行串通将该款抽回。二是,进帐单的资金用途是否注明为“注册资金投入”或“投资”字样,以便同货款、借款等其它款项区别开来,如果缺少这二项,即可认定该投资款未到位。通过现金直接存入的,必需要有银行的现金交款单据,如果验资报告中有现金缴款单,同时该临时账户现金交易明细单没有载明有该笔资金进入,则投资人伪造了现金缴款单,可以认定投资人虚假出资如果现金缴款单与该临时账户现金交易明细单对应一致,则根据现金缴款单及现金交易明细单载明日期,进一步到金融机构的档案库查询当天银行业务底单联。按照现金交易明细单的每一笔业务发生日期查找该笔业务的交易票据底单联,如该出资转入到了以自己名义开设的个人帐户上,或他人帐户上,又没有注明转款用途,没有相关依据说明转款用途的,可基本认定是抽逃出资。
第三步、到接受资金流转的单位调查证据
如果根据现金交易明细单的每一笔业务发生日期查找到的该笔业务的交易票据底单联载明为投资款,则需要进一步到接受投资款的单位查询。
首先认真审核被执行人的财务账簿,查询其“对外投资”科目是否发生变化,对外投资”科目“贷”方记载是否有与投资额一致的金额,“损益”科目中是否有投资收益。其次到银行交易票据底单联载明接受资金的单位调查,通过该单位的实收资本账本调查该单位是否有资本投入或资本投入与被执行人对外投资数额是否一致,如果不存在或实际投资额小于被执行人对外投资额,则可以认定投资人以对外投资的名义将注册资金抽逃。
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通过以上三种途径基本可以查明被执行人出资人的财产线索,准确认定股东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在调查过程中,一旦有证据证明发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控制执行措施,使得案件可以顺利执结,债权人的利益得以保护。
二、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申请执行人应举证证明股东有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行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行为与自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模式有很大的弊端,申请执行人作为一个游离于公司治理之外的债权人,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往往不甚了解,要想找到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简直难于登天,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就形同虚设。
我们认为,在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证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时,应将举证责任倒置,由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的合理流向,否则推定该公司财产被其无偿接受。理由如下:
第一、基于举证就近原则的考虑。根据举证就近原则,谁离哪个证据最近,举证最为方便,就应由谁来举证。众所周知,每个公司都有一套很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外人很难获悉,债权人要想证明公司的财产被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简直难于登天。但是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却很容易查阅公司的账簿,获悉该公司的资金分配情况及财产流转情况,他们距离这些证据更近,举证更为方便,因而应该由他们来举证。
第二、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刺破公司面纱,追索公司合理外衣下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股东的法律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根据现行程序法的规定,债权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被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时,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将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的合理流向,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我们认为,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时,应将举证责任倒置,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涉诉公司财产的流转情况和自己遭受的损失,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公司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有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行为,证明程度为足以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而后,由公司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的合理流向,或者自己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行为与债权人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若举证不能,则推定其存在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制度做为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对推动经济的发展有着划时代的战略意义。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躲在公司面纱之下,用变了“质”的股东有限责任来规避执行的现象却愈演愈烈,而且方法手段日益隐蔽和复杂。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执行人权益,我院执行干警积极开拓思路、创新方法,顺利执结了多起典型的规避执行案件,并在一个个相关案例中总结经验,形成了此类案件反规避执行的长效机制,推动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健康发展。
(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6月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我们追加被执行人,追究股东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但是该规定太过笼统、模糊,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很多细节问题还需仔细推敲,本文仅探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证据认定及调查方法和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这两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证据认定及调查方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我们这里只探讨以货币出资方式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证据认定及调查方法。
第一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工商登记证据
任何企业都有一套完整的工商登记资料,到被执行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被执行人的设立登记及年检资料,着重调取设立登记中的验资报告,查明被执行人各个股东的出资。股东用货币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将其出资存入以该准备设立的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的临时帐户上,在验资报告中会体现该临时账户的账号及开户行。
第二步、到金融机构调取资金流转证据
到验资报告中载明的以该准备设立的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的临时帐户开户行调取该临时账户的现金交易记录明细单,将现金交易记录明细单打印出来,查明该账户的现金流转的每一笔款项交易的具体时间。
股东现金出资可以通过转账或现金存入两种方式。通过汇款或转帐的关键调取两方面的证据:一是,有无该资金到位的银行加盖公章的进帐单,如果没有银行加盖公章的进账单同时该临时账户的现金交易明细单没有该笔投资款的进账,则足以证明投资者在款项没有进帐前,找借口或同银行串通将该款抽回。二是,进帐单的资金用途是否注明为“注册资金投入”或“投资”字样,以便同货款、借款等其它款项区别开来,如果缺少这二项,即可认定该投资款未到位。通过现金直接存入的,必需要有银行的现金交款单据,如果验资报告中有现金缴款单,同时该临时账户现金交易明细单没有载明有该笔资金进入,则投资人伪造了现金缴款单,可以认定投资人虚假出资如果现金缴款单与该临时账户现金交易明细单对应一致,则根据现金缴款单及现金交易明细单载明日期,进一步到金融机构的档案库查询当天银行业务底单联。按照现金交易明细单的每一笔业务发生日期查找该笔业务的交易票据底单联,如该出资转入到了以自己名义开设的个人帐户上,或他人帐户上,又没有注明转款用途,没有相关依据说明转款用途的,可基本认定是抽逃出资。
第三步、到接受资金流转的单位调查证据
如果根据现金交易明细单的每一笔业务发生日期查找到的该笔业务的交易票据底单联载明为投资款,则需要进一步到接受投资款的单位查询。
首先认真审核被执行人的财务账簿,查询其“对外投资”科目是否发生变化,对外投资”科目“贷”方记载是否有与投资额一致的金额,“损益”科目中是否有投资收益。其次到银行交易票据底单联载明接受资金的单位调查,通过该单位的实收资本账本调查该单位是否有资本投入或资本投入与被执行人对外投资数额是否一致,如果不存在或实际投资额小于被执行人对外投资额,则可以认定投资人以对外投资的名义将注册资金抽逃。
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通过以上三种途径基本可以查明被执行人出资人的财产线索,准确认定股东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在调查过程中,一旦有证据证明发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控制执行措施,使得案件可以顺利执结,债权人的利益得以保护。
二、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申请执行人应举证证明股东有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行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行为与自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模式有很大的弊端,申请执行人作为一个游离于公司治理之外的债权人,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往往不甚了解,要想找到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简直难于登天,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就形同虚设。
我们认为,在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证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时,应将举证责任倒置,由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的合理流向,否则推定该公司财产被其无偿接受。理由如下:
第一、基于举证就近原则的考虑。根据举证就近原则,谁离哪个证据最近,举证最为方便,就应由谁来举证。众所周知,每个公司都有一套很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外人很难获悉,债权人要想证明公司的财产被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简直难于登天。但是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却很容易查阅公司的账簿,获悉该公司的资金分配情况及财产流转情况,他们距离这些证据更近,举证更为方便,因而应该由他们来举证。
第二、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刺破公司面纱,追索公司合理外衣下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股东的法律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根据现行程序法的规定,债权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被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时,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将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的合理流向,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我们认为,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时,应将举证责任倒置,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涉诉公司财产的流转情况和自己遭受的损失,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公司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有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行为,证明程度为足以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而后,由公司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的合理流向,或者自己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行为与债权人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若举证不能,则推定其存在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制度做为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对推动经济的发展有着划时代的战略意义。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躲在公司面纱之下,用变了“质”的股东有限责任来规避执行的现象却愈演愈烈,而且方法手段日益隐蔽和复杂。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执行人权益,我院执行干警积极开拓思路、创新方法,顺利执结了多起典型的规避执行案件,并在一个个相关案例中总结经验,形成了此类案件反规避执行的长效机制,推动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健康发展。
(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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