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机制构建之探讨
2011-11-21 15:30: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莉平
随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司法理论界和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认为,建立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制度,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和监督功能的重要体现,对于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困扰法院的执行痼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1、强化执行监督。法院执行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整体上是好的,但违法执行、粗暴执行的问题还未根本杜绝,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能够有效监督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起到排除地方干扰、增加执行透明度、保证执行廉洁的作用。
2、促成和谐执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因其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其协助执行法官说服教育,可以使被执行人从心理上减少抵触情绪,从而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提高执行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
3、壮大执行力量。案多人少、一线执行法官压力大是困扰法院工作的司法难题,法院执行工作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案件讨论、执行和解等作用,间接壮大执行队伍,有利于提高法院执行效率。
4、化解执行信访。一些案件实际执结率低、执行到位率不高是法院涉访的重要原因,影响司法的社会认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可以结合自身体会向社会宣传执行工作,消除外界对执行的误解,增强司法的权威。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职责定位
1、参与执行听证。目前,法院的执行部门基本改变了执裁合一的传统模式,专门成立了裁决合议庭行使执行裁判权,实现了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的分离。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听证裁决是提高执行裁决公正性和公信力的有力保障。在执行裁决听证前,陪审员应参与讨论案件、分析案情、确定案件审查的重点。执行裁决听证后,陪审员应参与执行裁决合议庭评议,自主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2、协调执行和解。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大部分为各级地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执行中,应积极发挥自身疏导教育的优势,积极参与执行和解,协助执行法官向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法理,化解矛盾。
3、配合参与强制执行。对于部分执行受阻案件,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对于此类案件,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应参与监督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的合法性,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强制执行的震慑力。
三、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机制的几点建议
1、加强立法。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权利,单独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角度选任人民陪审员、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比如规定在涉访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涉专业技术类等执行案件中,应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以解决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随意性。
2、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保障机制,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调解能力,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优势,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效果。要明确,对于执行异议等裁决案件符合公开听证条件时,确保人民陪审员的百分之百参与,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的独立性。
3、强化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确保人民陪审员的群众性、广泛性。要结合执行的特点,按照监督执行型、专业型、和解型分类选任。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实效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1、强化执行监督。法院执行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整体上是好的,但违法执行、粗暴执行的问题还未根本杜绝,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能够有效监督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起到排除地方干扰、增加执行透明度、保证执行廉洁的作用。
2、促成和谐执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因其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其协助执行法官说服教育,可以使被执行人从心理上减少抵触情绪,从而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提高执行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
3、壮大执行力量。案多人少、一线执行法官压力大是困扰法院工作的司法难题,法院执行工作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案件讨论、执行和解等作用,间接壮大执行队伍,有利于提高法院执行效率。
4、化解执行信访。一些案件实际执结率低、执行到位率不高是法院涉访的重要原因,影响司法的社会认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可以结合自身体会向社会宣传执行工作,消除外界对执行的误解,增强司法的权威。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职责定位
1、参与执行听证。目前,法院的执行部门基本改变了执裁合一的传统模式,专门成立了裁决合议庭行使执行裁判权,实现了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的分离。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听证裁决是提高执行裁决公正性和公信力的有力保障。在执行裁决听证前,陪审员应参与讨论案件、分析案情、确定案件审查的重点。执行裁决听证后,陪审员应参与执行裁决合议庭评议,自主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2、协调执行和解。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大部分为各级地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执行中,应积极发挥自身疏导教育的优势,积极参与执行和解,协助执行法官向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法理,化解矛盾。
3、配合参与强制执行。对于部分执行受阻案件,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对于此类案件,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应参与监督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的合法性,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强制执行的震慑力。
三、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机制的几点建议
1、加强立法。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权利,单独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角度选任人民陪审员、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比如规定在涉访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涉专业技术类等执行案件中,应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以解决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随意性。
2、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保障机制,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调解能力,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优势,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效果。要明确,对于执行异议等裁决案件符合公开听证条件时,确保人民陪审员的百分之百参与,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加执行的独立性。
3、强化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确保人民陪审员的群众性、广泛性。要结合执行的特点,按照监督执行型、专业型、和解型分类选任。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实效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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