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2011-11-24 11:49: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忠影 阮国部
  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如何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当务之急。

  一、 强制执行制度的特点

  一是充分体现国家强制力。对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履行。因此,强制执行制度对依法治国、维护和谐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是在探索中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会同19个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初步构建了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是机制逐步创新。如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执行信息查询制度,强化对执行权的内部监督制约,重点解决消极执行等问题。充分利用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不断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委托执行案件集中清理活动,形成良好的化解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机制。

  二、 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司法能力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某些法院的执行法官则以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等为由,消极地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

  二是司法应对措施有待完善。如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已将财产隐匿、转移或变卖、网上银行取款或者被执行人为逃避强制执行而东躲西藏,或者搞所谓的假破产、假离婚,致使强制执行不能进行。

  三是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暴力阻挠执行员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恶性事件依然存在。如威胁、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使强制执行难以凑效。

  四是消极对待委托执行。在各种执行难的案件中,委托执行可以算作是为典型的一种,由于被执行人是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又是针对本地当事人的财产,因而以人手少,或者判决书有错误为由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有些法院甚至自行中止或终结执行,造成委托执行的成功率极低。

  五是拒不协助执行。如有的银行给法院出具假的查询资料,或千方百计地阻挠法院进行查询、冻结,也有的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变更账户,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 加强执行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人民法院在设立好执行机构的基础上,应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使执行机构拥有一支文化程度高、业务能力强、公正廉洁、综合素质好的执行队伍。

  二是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首先,应从强制执行的具体制度入手,如执行管辖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执行担保制度、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制度以及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其次,应加强对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如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强制执行措施要件和适用范围的研究等,尤其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如申请人谭××与被执行人王××的小孩抚养费权归属一案中,对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强制执行问题上。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故不能作为直接的强制执行对象,殊可为例。再次,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情形和程序;案外人提的异议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以及代位执行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等,力求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执行制度。

  三是不断推进全民守法进程。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因此,要做到不断推进全民守法进程,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加强全民普法水平,让全体公民学习、掌握和正确地运用相关法律,不断提高、完善自我,从而达到共同协助执行之目的。

(作者单位: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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