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格外重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成有
2011-11-21 09:18: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6年,全国法院系统就曾经开展过为期一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什么今天再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意义依然重大而深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对我们身处的中国国情、特色道路、法治状况有更加准确的认识、把握。要通过学习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的理念而不是西方的理念,不能忘记中国的国情。就政治国情看,我们坚持的是共产党的领导,不搞“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就经济国情看,人口多,底子薄,既是崛起中的大国,也是发展中国家,各地发展不平衡;从文化国情看,追求和谐的价值观,追求无讼的法制观,追求谦让的人际观,追求正道的义利观是我国国民的文化追求与品性,这种法文化在决定和影响着法院的判决必须考虑民众的期待和走向;从社会国情看,13亿人口、城乡差距、东西差距极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深层次矛盾日益凸现,不少问题寄希望于通过司法手段来加以解决,然而司法又不是万能的,影响司法制度建设的因素仍然存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方面依赖法律,期望法律能解决问题,但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却有所下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状况不断恶化。

  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不顾国情、省情和社情,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我们的办案必须置于中国特定的国情环境中,一刻也不能背离我们的国情。如果对中国司法与传统的法律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的综合关联性以及司法制度变迁背后的历史逻辑吃不透,对西方的司法制度充满迷信和崇拜,对西方司法制度运行的历史背景及其演进过程思考不深,而迷糊了本国真实的现实真相,对当下的历史、现实和国情拿不准,我们就会行偏走歪。

  理念问题,主要是意识形态的问题。意识形态领域历来是敌对势力同我们激烈争夺的重要阵地。搞乱一个国家,颠覆一个政权,往往是从意识形态领域打开缺口,是从搞乱人们的思想入手。意识形态领域的对立、斗争是客观存在的,政治倾向性不可回避。

  法院是维护和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之一,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我们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的道路,中国法治回答的不是抽象的理论问题,也不是回答某些西方国家的问题,它必须回答的是中国的道路问题。我们不能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来评判我国的司法制度,更不能生搬硬套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必须切实增强政权意识和国家意识,必须在政治上坚定忠诚,坚定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自觉抵制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影响,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现代中国急剧的社会变迁、经济发展、人员流动、社会的陌生化,必然导致各种纠纷大量增加,导致人们更多诉诸司法,这是大势所趋。我们必将面临着更多更大的案多人少的压力,必将面临着更多更高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更加复杂的难题和挑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的普及,监督意识、权利意识、公民意识的提高,今天的执法环境变了,形势变了,一个“不起眼”的个案会快速演变成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事件,一个小范围的个案,会在备受关注的作用下持续发酵、升温,演变成家喻户晓、众说纷纭的公共话题,引起社会关注和热议。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瓶颈”已经打开,对信息进行垄断和封闭已经不可能,我们处于风口浪尖之中,法院审判工作必须意识到已经置于“全球人”被关注、被监督的包围之中的事实,“闭门造车”、“坐堂问案”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要,人民法院要改变长期以来处理此类事件的惯习,学会在开放的态势中处理事件,以更大的开放、更有效的公开、更有力的自信和更充分的说理来适应这种变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司法为民。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脱离了这个根本就不符合最广大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认真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性,要更加清楚“权从何来、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真正做到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

  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判断中国法治的最终标准不能是理论上的推演和思辨,不是为了追求抽象的法治形式完美或完整,不能是原则的清晰或“神圣”,符合某个外国的模式。而必须是实实在在地体现出司法的人民性、服务性,要尽可能满足为人民司法,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和需要。这不仅是一个立场问题、态度问题,也是一个情感问题、作风问题。

  通过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我们要努力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把重民生、排民忧、解民难作为人民法院确立的工作思路,真正使人民法院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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