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人民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07-08-31 11:43: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鹿邑县人民法院院长 高天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做好审判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当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形势下,法官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官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官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一)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按照立法的要求,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立法的稳定性,维护司法的权威,要体现出严格依法办事的“卫道士”的精神,不准法官越“雷池”,标新立异,也不需要法官独奏独唱,法官的思维甚至不允许有超越的与众不同。法律实际上就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是规范社会所有成员的一种行为规范,所有成员的行为都必须符合这种规范,而纠纷产生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判决的标准也只能是这种规范,唯此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

  (二)法官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是辩证统一的。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为民落实到实处的理论支撑。任何制度的形成和开展均需要理念的指引。司法为民思想正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支撑下形成的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的目标和追求。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司法为民的具体落实就可能失去方向或留于形式。2、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务中的体现和目标。司法为民并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一部分,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肖扬说,司法为民不只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是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的,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3、司法为民拓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务中,新类型及疑难案件的出现,需要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司法为民角度出发进行审理。在此一过程中,充实和拓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理念的延展性。

  (三)法官必须坚持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价值。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法院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需要公正、期待公正, 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催动力之一, 否则公民或法人的纠纷完全可以自行了结,无需耗费人财到法院诉讼。《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将“保障司法公正”摆在首要位置,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法官作为司法人员,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其灵魂就在于它的公正性。法官要在行使司法权的活动过程中,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程序到实体,均应达到公平正义、合理有序。因此,构建一支高效、廉洁、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则是维护法律权威、保证司法公正的核心。

  (四)法官必须树立大局意识。有的法官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可以了,实际上这种观念是偏面的,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性一样,“严格依法办案”会有不同的理解,因为这里有个法律理解和法律解释的问题。讲不讲大局,要看是不是在正确的政治方针指导下去理解法律,这就是符合大局的要求。综观我国的法律,没有哪一部法律不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就是党集中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每一部法律的制订,均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背景,都有明显的政治倾向,这是原则。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不能简单的机械套用法律,孤立办案,一味强调司法独立和政治中立,而置国家利益、大局利益于不顾,这有违人民司法的功能。法院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就是要讲政治,讲党性,胸怀大局,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和立足本职工作的关系,克服单纯业务观念,在执法过程中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不能如流水线上的技工一样,一判了之,完成工作量就万事大吉了。

  (五)法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我们国家,法院法官要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审判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才能与时俱进。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一部分,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干涉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代替或者指挥法官办理具体案件。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指导审判工作。

  二、法官法治理念的审判价值

  所谓“法官的法治理念”,简单地说就是指法官的审判观念,即法官对案件如何审判的认识和信念,或称为法官的审判价值观。在司法审判中,法官的法治理念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法官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作风,就会得出相应的审判结果。而法官所具有的审判风格,会导致一种法治理念的形成。

  每一位法官在办案中,都会按照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其法治理念。在我国,法官是人民法官,法官通过行使审判权表现的法治理念应当是代表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审判价值观念。根据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法官要树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的法治理念,以确保各项审判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新时期,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丰富了法官的法治理念内涵,即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都应当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

  法官应当树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是最先进的审判价值观念,必须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审判认识和审判信念。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活动实际,我们理解法官应树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广大法官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一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审判观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二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审判观念,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审判观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四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审判观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五是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审判观念,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当前,法院系统正在深入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每一位法官的头脑,使之成为法官的法治理念,以保证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各级法院的法官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争当依法治国的有力促进者、公平正义的坚强守护者、服务大局的模范执行者、党的权威的有力维护者,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实践,才能切实搞好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审判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法官的神圣职责。

  三、法官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

  法官要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既要接受宏观的法治理念的指导,又要注意微观司法理念的遵从,同时,还要注意原则的适度把握。

  1、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通过深入的学习教育活动,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地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实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精神。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不完全相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在理念上的反映。是基于社会主义法律上意识而产生的对如何进行司法工作总体上的认识,对司法工作本质和内涵在理念上的把握,是指导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活动的理性认识和观念。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环节的具体化。人民法院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将其具体化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无疑针对性更强,也更能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效果更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包括:(1)价值理念。就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以人为本在法律上就是以主体的权利为本。权利是诉讼基本动力。认真对待权利对社会各个阶级特别是将工人阶级的权利给予平等的保护,应成为司法理念的核心。“公正司法”的目的是“一心为民”,司法为民应该永远成为支撑人民法官司法理念的基石。衡量一名法官是否具有司法为民的理念,主要标志是看其在司法活动的全过程中,能否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2)民主理念。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观。司法民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方面的具体体现。审判工作的合议制、陪审制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3)公正理念。就是以实现正义为根本价值,以形式正义为基本保障。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的首要价值追求,要支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要通过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正,使社会成员的权利诉求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即使他们之间存在诉讼资源和诉讼能力上的差异。(4)效率理念。就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司法活动是为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而进行的,要求法官在法律规定审限内提高效率,尽快解决纠纷。(5)公开理念。就是以保障尊重当事人权利为主要内容,以维护司法公信力为主要目标的审判公开。增加审判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6)中立理念。就是以平等保护和不偏不倚为基本要求,以适当行使职权促进诉讼能力平衡为实现途径的司法中立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独立思考,自主判决,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7)和谐理念。就是中国传统文化“和为贵”思想在以实现“公正效率”为目标的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司法职责、司法过程各主体之间、司法工作模式和司法目的都要和谐。通过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8)诚信理念。司法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最终保障,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信用,这个社会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要重建司法信用,使我们的法官成为社会信用的楷模,法院成为社会诚信的模范。(9)独立理念。实际上,法院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作为社会公判机关存在的,私人利益之间、私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甚至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都要由法院来公断。科学的国家管理制度一开始就把法院作为独立的机构进行设计的。否则法院超越不了利益冲突,做出的公判就会被质疑。在确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时,我们要有一个基本的取向,不可完全照搬西方的东西,但不拒绝符合人类共同利益追求与社会发展潮流相一致的东西。

  四、法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长期性

  法治理念的产生和确立,并成为法治实践活动的正确思想指南,应当与其存在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和价值观相适应。我国社会制度是先进的社会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过不断完善,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在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始终充满活力。这是中央政法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解读。由此,我们理解到,一种理念的产生,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时期,一种理念的实践,也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治理念的创新更是一个漫长的阶段。我们从理念的“蕴蓄-产生-实践-创新”的过程中,就能够认识到其中所固有的长期性。因此,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必然具有同样的属性。

  首先,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要真正领会这一科学理念的内涵,在工作实践中加强消化理解,真正从灵魂深处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意义和实践价值,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其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结束后,每一名法官都应当全面地正确地持久地履行好工作职责,始终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我们的头脑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加强自我修养,有效抵制消极腐败现象的蔓延,特别要防止各种不正当利益的诱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我们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长期性”,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只有认识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长期性,才能更加注重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建设,才能把这次活动的成效更好地引向深入,才能坚持不懈地巩固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已经取得的成果,才能及早对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的审判实践,才可能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发展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适应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长期性的需要,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牢地扎根在每一位法官的头脑中,永远保持法院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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