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的再认识
2011-11-16 08:48: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袁军
2005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些年来,经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和工作实践,这些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显现出正确的指导作用。但是,理念的形成和巩固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教育和一代代人的薪火传承。2008年以来,全国法院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今年又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都是非常必要的。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最高法院新一届党组提出了更加符合党的要求、人民愿望、中国国情和法院实际的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若干重大问题,第一个就是“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之所以排在第一个是因为她关系到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下面谈谈对此理念的再认识。
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2008年5月,最高法院将“三个至上”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
对于这个指导思想,始终存在模糊认识,特别是刚开始提出时,有的同志认为“三个至上就没有至上了”“不可能三个都至上”, 困惑于“这三个方面到底哪个至上”,甚至把这三方面对立起来,陷入了简单机械的数理化式推论和错误的认识。
实际上,这“三个至上”是从不同层面、不同范畴讲的“至上”。
一、“党的事业至上”是就事业而言,党的事业就是国家和人民的事业,它高于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事业,是至高无上的事业。
党的事业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根本载体,在现阶段,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事业的实质是为人民谋利益、谋幸福。全国各行各业都要为这个伟大事业共同奋斗。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司法承载着十分重要的政治职能,法院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为党的事业尽职尽责。
法院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揭示了人民法院的政治性,这是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对此不能有丝毫动摇。要认清“政党轮执”“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于政党领导”“法官不能有政治倾向”等论调都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其本质和目的是要削弱、脱离、推翻党的领导,我们不能人云亦云。
“党的事业至上”体现在法院工作中就是要自觉坚持和接受党的领导,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具体说来,一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要高度认同充满信心,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院工作的指导地位和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把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通过依法履职为大局服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执政地位的稳固。三是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凡属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人事安排及时向党委报告,接受党的监督,加强法院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法院队伍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和党对司法工作的有效领导。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要求法官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忠诚,具有高度的政治素养、政治敏感性、大局意识和事业心、责任感。
二、“人民利益至上”是就利益而言,党的事业、国家的事业谋求的就是实现人民利益,人民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利益。
人民利益始终是党执政兴国的根本价值追求和最高价值标准,这是我党的无产阶级政党性质、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一切工作从人民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现阶段,人民利益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创造人民幸福美好的新生活。
法院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揭示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
“人民利益至上”体现在法院工作中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推动发展。具体说来,一是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把群众放在心上,当作亲人,别打官腔、别推诿、别糊弄、别欺压,尽量便民利民。二是换位思考,本着良知和正义,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不偏不袒,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不以案谋私。三是最大限度把适用法律与实现司法目的结合起来,做到胜败皆明,化解矛盾,案结事了,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和满意。要纠正“对法院判决当事人不可能都满意”“法官依法结案就行了,顾及不了其他”等错误认识。许多优秀法官的事迹证明,只要公正司法,把工作做到家,败诉方也能满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可以实现。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求法官具备深厚的群众感情、较强的群众观点、丰富的社会知识、较高的司法能力和严谨的审判作风。需要法官具有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多维视角,具有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正确处理好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以利益平衡公平正义为目标,寻求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最佳结合点。善于把法、理、情融合在一起,使人民群众能够认可和接受。当前,应当重视和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是司法的统一、适度、平衡、严肃和廉洁问题。
三、“宪法法律至上”是就规范而言,在各种制度规范中,宪法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规范。
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和法律共同构成了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各类社会主体对有关事实和行为做出评价和判断的最高依据,对社会关系起着最基本最有力的规范和调整作用。党和人民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院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揭示了人民法院的法律性。法院是司法机关,理应以其全部活动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
“宪法法律至上“体现在法院工作中就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具体说来,一是在审判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准确区分正常的监督和非正常的干预,纠正把党的领导和各方面的监督与依法办案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自觉接受监督,敢于排除干扰,严格依法办事。二是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中认真负责依法合规,克服随意性,消灭各类差错和瑕疵。把司法程序公正和法官形象公正摆在与实体处理公正同等重要的位置,因为司法行为是否规范、司法程序是否合法、法官品德是否高尚、裁判说理是否明白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认知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和重要标准,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形象、司法公信力和国家司法权威。三是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遵法守法蔚然成风,促进法治文明进步。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法官具备忠于法律坚持原则刚正不阿惩恶扬善的品格;具备精准理解把握法律精神立法原意的法律素养;具备在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准确适用法律、在形形色色的当事人面前能够释明裁判、在社会组织和公众中善于法制宣传的能力水平。
三个“至上”从事业、利益、规范三个不同的角度体现了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不能互相替代的,是三位一体、有机统一的整体,充分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遵守的重大政治原则,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我们要自觉运用“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在执法办案中自觉遵循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确保审判权的正确有效行使,为我国司法事业贡献力量。
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2008年5月,最高法院将“三个至上”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
对于这个指导思想,始终存在模糊认识,特别是刚开始提出时,有的同志认为“三个至上就没有至上了”“不可能三个都至上”, 困惑于“这三个方面到底哪个至上”,甚至把这三方面对立起来,陷入了简单机械的数理化式推论和错误的认识。
实际上,这“三个至上”是从不同层面、不同范畴讲的“至上”。
一、“党的事业至上”是就事业而言,党的事业就是国家和人民的事业,它高于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事业,是至高无上的事业。
党的事业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根本载体,在现阶段,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事业的实质是为人民谋利益、谋幸福。全国各行各业都要为这个伟大事业共同奋斗。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司法承载着十分重要的政治职能,法院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为党的事业尽职尽责。
法院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揭示了人民法院的政治性,这是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对此不能有丝毫动摇。要认清“政党轮执”“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于政党领导”“法官不能有政治倾向”等论调都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其本质和目的是要削弱、脱离、推翻党的领导,我们不能人云亦云。
“党的事业至上”体现在法院工作中就是要自觉坚持和接受党的领导,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具体说来,一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要高度认同充满信心,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院工作的指导地位和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把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通过依法履职为大局服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执政地位的稳固。三是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凡属重大决策、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人事安排及时向党委报告,接受党的监督,加强法院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法院队伍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和党对司法工作的有效领导。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要求法官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忠诚,具有高度的政治素养、政治敏感性、大局意识和事业心、责任感。
二、“人民利益至上”是就利益而言,党的事业、国家的事业谋求的就是实现人民利益,人民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利益。
人民利益始终是党执政兴国的根本价值追求和最高价值标准,这是我党的无产阶级政党性质、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一切工作从人民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现阶段,人民利益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创造人民幸福美好的新生活。
法院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揭示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
“人民利益至上”体现在法院工作中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推动发展。具体说来,一是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把群众放在心上,当作亲人,别打官腔、别推诿、别糊弄、别欺压,尽量便民利民。二是换位思考,本着良知和正义,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不偏不袒,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不以案谋私。三是最大限度把适用法律与实现司法目的结合起来,做到胜败皆明,化解矛盾,案结事了,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和满意。要纠正“对法院判决当事人不可能都满意”“法官依法结案就行了,顾及不了其他”等错误认识。许多优秀法官的事迹证明,只要公正司法,把工作做到家,败诉方也能满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可以实现。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求法官具备深厚的群众感情、较强的群众观点、丰富的社会知识、较高的司法能力和严谨的审判作风。需要法官具有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多维视角,具有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正确处理好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以利益平衡公平正义为目标,寻求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最佳结合点。善于把法、理、情融合在一起,使人民群众能够认可和接受。当前,应当重视和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是司法的统一、适度、平衡、严肃和廉洁问题。
三、“宪法法律至上”是就规范而言,在各种制度规范中,宪法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规范。
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和法律共同构成了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各类社会主体对有关事实和行为做出评价和判断的最高依据,对社会关系起着最基本最有力的规范和调整作用。党和人民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院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揭示了人民法院的法律性。法院是司法机关,理应以其全部活动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
“宪法法律至上“体现在法院工作中就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具体说来,一是在审判活动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准确区分正常的监督和非正常的干预,纠正把党的领导和各方面的监督与依法办案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自觉接受监督,敢于排除干扰,严格依法办事。二是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中认真负责依法合规,克服随意性,消灭各类差错和瑕疵。把司法程序公正和法官形象公正摆在与实体处理公正同等重要的位置,因为司法行为是否规范、司法程序是否合法、法官品德是否高尚、裁判说理是否明白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认知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和重要标准,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形象、司法公信力和国家司法权威。三是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遵法守法蔚然成风,促进法治文明进步。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法官具备忠于法律坚持原则刚正不阿惩恶扬善的品格;具备精准理解把握法律精神立法原意的法律素养;具备在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准确适用法律、在形形色色的当事人面前能够释明裁判、在社会组织和公众中善于法制宣传的能力水平。
三个“至上”从事业、利益、规范三个不同的角度体现了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不能互相替代的,是三位一体、有机统一的整体,充分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遵守的重大政治原则,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不能把它们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我们要自觉运用“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在执法办案中自觉遵循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确保审判权的正确有效行使,为我国司法事业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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