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再思考
2010-03-29 08:50: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潘凌宇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伟大胜利,就没有中国人民的幸福安康。在我们国家,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而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今天,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都要通过宪法法律来体现和保障。因此,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和国家宪法法律在我们国家也是一致的,具有内在统一、高度一致和相互促进的优越性。胡总书记提出“三个至上”,从根本上指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和原则,可谓高屋建瓴而且意喻深远。最高人民法院把“三个至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与核心,对审判实践具有十分深刻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一步把握、理解和实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推进国家法制建设,在法律制度建设层面上实践“三个至上” 指导思想

  人民法院要实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必须遵循法律、依法裁判、案结事了、规范秩序、伸张正义、张扬法治、引导社会。要做到这些,其前提的条件是必须有完备的、科学的法律体系。尤其中国不同英美国家,法官可以造法,因而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更显得重要。虽然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人民法院没有立法权,立法的问题人民法院无法直接解决;但人民法院是站在法律适用的最前沿,对法制建设情况感触最深、了解最透。哪些领域缺乏法律规定、存在法律空白;哪些领域法律明显滞后,不适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哪些领域法律规定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那些法规歧义需要补充和解释,这些人民法院最具有发言权。针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应及时调研,提出建议,让立法机关尽快立法或进行法律修改、解释,并在立法中提出来自审判实践中的科学观点和建议,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更加完备、科学,更能体现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需要。有法可依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体现党和人民的利益的前提条件。近年来,全国人大制定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有巨大的推进作用。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要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虽然司法解释不属于立法范畴,但它在很多情况下弥补了立法的不足,对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立法背景和精神,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起到很大作用。最高法院这些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审判实践来讲可谓居功至伟,但还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和审判实践,还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还要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确保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体现“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的同时,也要及时对已有的司法解释进行甄别,对那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能体现“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司法解释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废除,避免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和错误。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公正司法中体现“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公正司法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目的也是要通过确保司法公正来实现党和人民的利益。但公正司法并不是简单的依法办事,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和丰富性致使司法是一个复杂、弹性而又充满智慧的过程,法律适用也并不是简单机械的生搬硬套和照搬照抄。在社会高速发展并丰富多样的今天,法律滞后和空白是必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矛盾也在所难免。这都给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带来困难,但法官又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而拒绝裁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及能动过程中法治理念的指导。有什么样的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判断和选择,有什么样的判断和选择就有什么样裁判结果。同样,法律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必然要解释法律。在法律解释中,司法理念也非常重要,有什么样的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解释,也将会有什么样的裁判结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具有中国特色和现实实践基础、切合当今中国实际的思想理念,是司法实践的灵魂和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是实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司法层面的具体要求,是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重要保障。所以,要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必须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自觉在司法实践中深入贯彻落实,才能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和谐,这也当然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之所在。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我们既要加强理念的教化,但更应加强实践的指导。现在的教育活动存在太多的形式和教条主义,动不动就列出一大堆书目,就开会查找问题,征求意见,进行整改,建章立制,都成为“新八股”了,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司法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司法是实践性很强的东西,光讲理论是不能完全解决实际问题的。上级法院要根据司法实践要求,结合司法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帮助下级法院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如,减少死刑是国家发展大局的需要,可谓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所在,应坚决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但对待死刑,老百姓千百年形成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很难改变,他们不能理解少杀慎杀的深远意义。因此,要真正在审判实践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上级法院应针对这种情况给予具体的调研指导,提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让下级法院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死刑的界限,帮助老百姓更新观念,使老百姓支持我们的司法决策,真正实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三、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在队伍素质提高上落实“三个至上” 指导思想

  近年来,法官职业化建设在误解中放慢了脚步,但当我们对人民法院这些年来发生的这样和那样问题进行反思时不难发现,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我们所要建设的职业化的本质追求就是要实现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权威的司法文明,而并非是建立独立、对抗的职业群体。众所周知,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公平正义的象征,社会对其提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也寄予最大的期望,这些要求和期望在现实中必然转变成为压力并落到从事这职业的法官群体的身上。勿庸质疑,承担这样神圣使命的群体必然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如何建设、管理这一群体,让其更好地承担使命,实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这就是职业化建设问题。法官职业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如与其他国家公务人员相比,除需要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外,还需特殊的职业道德、思想理念和思维方式,保持对宪法法律崇高的信仰。职业化建设就是针对法官职业的这些规律和特点,开展职业道德、法律理念和思维方式的培养等,不断提高法官素质。使这一群体具有更加坚定的政治立场、更加高尚的职业道德、更加过硬的职业能力、更加信仰宪法法律,具有统一的法治理念和思维方式,让社会对他们充满信任。职业化并非是所谓的“精英化”,职业化更不必然脱离群众,不走群众路线。当我们有这样的司法群体,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实现司法公正应是指日可待了。

  法官职业化建设,首先要加强法官的思想建设,让法官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持高度认同,做到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这也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三个至上”的思想基础。其次主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法官职业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特殊职业道德要求是法官群体的标识,也是法官职业生存的基础,必须不断加强建设,力求实效。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应当加强学习贯彻。但遗憾的是这份《准则》出台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只成为摆设,这应引起我们反思,亡羊补牢,犹为未晚。第三,要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法官依法办事、秉公执法的基础,也是贯彻执行“三个至上”的前提条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提高。

  四、加强司法宣传,在树立司法权威中贯彻落实“三个至上” 指导思想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是的,法官应当信仰法律,否则无法公正执法;但老百姓也应当相信司法,否则司法就没有权威;没有权威和公信力的司法就没有生命力,社会也就没有正义和秩序。当前,司法缺少权威和公信力的问题已直接危及司法的生命和发展。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忽视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职业道德不高,司法不廉洁问题不断出现,导致老百姓对法官职业群体的怀疑,从而对司法产生怀疑是一方面,但司法宣传不够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真理的相对性以及司法的社会学范畴决定司法是没有绝对的标准答案,所以司法结果要让每个人都满意是很难的,包括法律条文本身都是各方面利益搏弈结果,也不能让每个人都满意。司法结果的正确与否可以考究的只能是是否符合司法规则以及适用规则背后的司法良知。而司法的不少特殊规则,比如“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从现实的证据来推定过去的事实”、“要维护裁决的稳定性”、“牺牲局部的公正来保证秩序的公正”等是很多老百姓所不知道的,当法官在适用这些规则来审判时,老百姓可能无法理解和接受,因而都统统认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包括很多在社会上拥有强势话语权的领导也因为不理解司法规则而对司法作出不公正的评价,这种不公正的评价将极大地伤害司法,引导老百姓对司法的更加怀疑。所以我们在加强对法官的约束、提高司法水平的同时,要加强司法宣传,让领导和老百姓都了解司法的特点,理解法官的难处和良苦用心,正确地评价司法,不断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给法官提供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这样,才能切实贯彻“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
责任编辑:马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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